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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严打”的局限性及过多倚重“严打”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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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2: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严打”作为一种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可以说有它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如果过多地依赖严打,特别是把严打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万全良策,那就大错特错了。1996年“严打”时,我曾经在《改革内参》上发表过一篇文章,题目就叫《严打:只割韭菜没挖根》。现在看来,该文提出的一些基本观点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例如:
  严打作为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到相当程度的不得已选择,有其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从根本上讲,它只是治标,不治本,过分倚重严打,就会忽视对影响社会治安深层次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如为什么会出现“严打”前那种被动局面。“严打”的作用等于割掉已经长得很深的韭菜,便于发现根,但现在我们恰恰割掉韭菜后不去挖根,对于预防机制、保护伞、腐败问题以及良好的社会政策等都缺乏必要的关注,因而割掉一茬用不了多久又会长出一茬,如此恶性循环,当然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
  “严打”用得过多过滥,是下面政法机关成为疲于奔命的消极应付工具,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一到严打结束,当务之急是睡个好觉,休息,等待下一场严打任务的来临,怎么有精力、有兴趣去在预防上下工夫呢?
  频繁的“严打”也破坏了罪刑相适应、法律目前人人平等等一系列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改造、惩治犯罪的内在规律?忽轻忽重、同样的行为异样的结果,怎么能让犯罪分子从内心认罪服法呢?他们想的是自己倒霉,“狱内损失狱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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