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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俄罗斯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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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俄罗斯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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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2: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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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论文期号」200002
「论文页号」
「论文分类」刑事法学
「论文作者」薛瑞林
「论文正文」
一犯罪概念是刑法上最主要的范畴之一。俄罗斯立法的一个重要传统就是从刑事法律上提供犯罪概念的一般定义。这种作法始于19世纪20年代。依照1822年版的《刑罚与感化法典》,犯罪是“法律用刑罚威吓所禁止的行为”。(注:〈苏〉库兹涅佐娃等主编:《刑法》(总则),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7页。)以后,俄罗斯虽然经历了社会制度的更迭,但这一传统被延续下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诺沃谢洛夫指出,俄罗斯联邦新刑法典(1996年)也不能例外,它的第14条规定就是例证,即“本法典以刑罚威胁所禁止的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注:〈苏〉科扎钦克等主编:《刑法》(总则),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
另一方面,恰如黑格尔指出的,传统“并不仅仅是一个管家婆,只是把她所接受过来的忠实地保存着,然后毫不改变地保持着并传给后代。”相反,传统是在变异中得以发展和继承的。就这方面而言,1822年和1842年版的《刑罚与感化法典》、1903年《刑法典》提供的是犯罪概念的形式定义,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1922年和1926年《苏俄刑法典》规定的是犯罪概念的实质定义,1958年《刑事立法纲要》和1960年《苏俄刑法典》则从犯罪的实质内容和法律特征的结合上来把握犯罪的一般概念,并把它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基础上。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犯罪概念虽然也强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法律属性的统一,但它与前者已有了明显的区别。以上变异实际上就是一种转化。不过,这种转化不是把立法传统抛弃掉,而是根据新的价值取向并通过对传统的犯罪规定进行选择、改造和发展来实现的。 http://
依照俄罗斯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犯罪是一种行为,人的思想和“赤裸的故意”,即意图实施某种行为无论如何不好,只要没有外化为行为,就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俄罗斯学者认为,人的行为具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属性:从主观上看,人的行为是受认识、意志因素支配的心理过程;从客观上看,人的行为是由其身体的一系列的动作或静止组成的。人的行为乃是主客观两个方面属性的统一、并具有两位一体性。这里所说的主观和客观存在于统一整体的范围内。主观意味着积极性的源泉,客观则说明它处在行为人的意识之外,并且不以行为人为转移。因此,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不同于内部与外部之间的联系。
由于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表述行为的术语是沿用的,因此,关于对行为的不同理解也被继承下来。一些学者认为,行为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类概念。就字面上的含义而言,行为是用来说明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方式,即作为或不作为。(注:〈苏〉伊格纳托夫等主编:《俄罗斯刑法》(总则),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行为概念不仅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且还包括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后者的理由在于,对行为的文理解释和对它的系统解释是不一致的。通过对刑法典总分则规范的系统解释,行为包括结果也是必然的。(注:〈苏〉库兹涅佐娃等主编:《刑法》(总则),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显然,第二种理解不拘泥于词的原意,而是立足于立法上的规定。 http://
此外,在俄罗斯刑法学界对行为还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依照广义的理解,行为这一术语的内容包括犯罪的全部组成部分,即包括犯罪的外部与内部方面以及客体、主体。广义理解的实质是用行为来说明整个犯罪。(注:〈苏〉伊格纳托夫等主编:《俄罗斯刑法》(总则),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按照狭义的理解,行为仅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必要要件,并且直接同作为或不作为相联系。针对前述两种不同的理解,诺沃谢洛夫曾发表了令人深思的意见。他指出,“无论强调行为同侵害内部方面有何等的密切联系,也无论对行为作出如何的限定(精神病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但实质始终是:在这些场合,行为这一术语只包括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作为犯罪这个整体的独立部分同犯罪的其他组成部分(主观方面、客体等)发生相互关系。”(注:〈苏〉科扎钦克等主编:《刑法》(总则),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所说的“行为”是一个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概念。由于它用于不同的场合,由于学者们观察视角的差异以及立法技术上的原因,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是很自然的。甚至也可以断言,如果产生分歧的前提条件不消除,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统一几乎是不大可能的。 http://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规定,作为“指导形象”的犯罪概念具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这对俄罗斯刑法学者来说是不言而喻的。不过,目前对它的评价正在发生某种变化。在苏维埃时期,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主要、最本质的特征之一。盖尔青仲写道,“根据苏维埃刑事立法中体现出的指导思想和反映出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原则,苏维埃刑法学者把说明犯罪、说明它的社会危害性这一主要特征突出加以强调。与此同时,不限于揭示该主要特征,他们还指出犯罪的其他特征(违法性,应受处罚性),虽然它们是派生出来的特征。”(注:〈苏〉盖尔青仲:《犯罪概念》,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第40页。)
1958年《刑事立法纲要》颁布后,由于该《纲要》首次将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规定下来,这就产生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相互关系问题。依据当时的主流看法,在重要性和价值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高于刑事违法性。例如,库兹涅佐娃于80年代初写过:“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中的法律表现。同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从社会危害性派生而来并成为犯罪的规范评价特征。”(注:〈苏〉克里盖尔等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6页。)类似的论述在列宁格勒大学(现为圣彼得堡大学)、彼尔姆大学出版的教科书中也能看到。 http://
强调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既是为了说明苏维埃社会主义刑法的优越性,同时也是批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事立法虚伪性的重要途径。苏维埃学者认为,犯罪概念的形式定义掩盖了犯罪的社会本质,从而陷入逻辑上的封闭怪圈:犯罪是依法应受处罚的,依法应受处罚的是犯罪。至于行为为什么被宣布为犯罪和应受刑罚处罚,则处在形式定义之外。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社会出现了思想认识的多元化,在一些学者的眼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成了多余的东西。他们指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至今仍被视为犯罪的特征,立法者的这种立场有着年代久远的根源,并肇始于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当时尚未有刑事立法分则。现在,当违法性已成为犯罪的特征时,再规定社会危害性就是完全多余的了。犯罪概念的定义只应包括法律评价而不包括社会评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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