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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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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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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2: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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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我们都把“财物”作为受贿罪唯一的行为对象。这种单一的行为对象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打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行为,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进而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受贿罪行为方式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坚持把“财物”作为受贿罪唯一的行为对象,就显得不很合理。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新出现的受贿罪行为方式的阐述,引发对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再思考,并就此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和相关对策。
关键词:受贿罪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财物非财产性利益
Abstract:Foralongtime,wealltakebribeoffenseuniquebehaviorobjecttothe-“wealthandproperties”conductandactions.Thiskindofsinglebehaviorobject-reallysettles,onthecertaindegreeeffectivelyofstrokethenationalworker-takesbribecriminalactsas,supportingnationalworker‘sjobbehavioraland-incorrupt,thenreformingtoopenfortheourcountryofhavetheverybig-functionsmoothlyprogress.Butalongwithreformtoopenthorough,takebribe-criminalactsasthewaytoalsochangeintherightaloneoccurrence.Inthat-case,westillinsiststhe“wealthandproperties”takesbribecriminalactsas-theuniqueoftheobject,seemtobenotveryreasonable.Accordingtothis,this-textpassestonew-appearedtakebribecriminalactsasthewayexpatiate,-causingtotakebribecriminalactsastheobjectthinktwicetotest,combining-toputforwardthesomenewassertionnowwiththecounterplan.- http://
KeyWords:takebribetheoffensebehaviorobjectbehaviormethod-wealthandpropertiesnotpropertybenefits-
一、前言
近年来,由于我国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一些受贿犯罪分子也开始不断地吸取别的被揭露的受贿者的教训,受贿方式也开始向多样化发展。其中,最典型的当属所谓的“性贿赂”。当前,这种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性贿赂案件也在逐年上升。不法分子纷纷利用女色甚至不惜花费巨资雇用妓女,直接向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要求或迫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臭名远扬的“五毒书记”张二江任职期间与100多个女人有不正当性关系,包括党政机关干部15名。不管这些“性炮弹”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最终的结果就是-那些靠“色权”交易赢得张二江欢心的女干部中,7人得到提拔,两人的丈夫得到升迁,“张二江现象”更是被当地群众讥讽为“一夜春梦,终生受益”。尽管性贿赂既严重地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又败坏社会风气,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到目前为止,它却因为性贿赂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行为对象。而没有列入受贿罪的范畴。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规定,司法机关也就不能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受贿者最多被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以作风问题为由进行党纪或是行政处分。 http://
二、法律现状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一直都把财物与可以以货币计算的回扣和手续费,作为受贿罪的行为对象。很显然,我国对受贿罪行为对象规定的比较单一,且指向明确,这也相应的提高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一规定,在改革之初,尤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历史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受贿者也开始审时度势,针对我国刑法把受贿行为对象限定为“财物”,便或明或暗地示意行贿者另谋新途。于是,出现了“财物变相收受,别的照单全收”的新景观,而性贿赂更成为其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是,由于无明文规定,性贿赂等非财产性的贿赂方式成了法律的空当与死角,纵使造成极大的危害,也无法予以惩治打击,因而不利于当前我国的反腐倡廉以及对贿赂犯罪的打击与预防。
三、无“法”惩戒的危害
当前,新的受贿方式和手段不断涌现,而我国的刑法还顽固地坚持受贿行为对象的单一性。这是一种极为不合理的现象。虽然,我国在惩治贿赂方面扩大了主体范围,增强了刑罚严厉程度,但是却没有相应地扩大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将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规定中。而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可以达到财物贿赂达不到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就其诱惑力而言,其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并且,它一旦既遂,就会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相应的也会导致权力变质、滋生腐败,国有资产流失,政府信誉下降等严重后果。 http://
既然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有这么大的危害,为什么它迟迟不被纳入法律轨道,从而进行积极有效的打击和预防呢?
四、三种观点
当前,非财产性贿赂这一特殊形式的贿赂大行其道,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对此,法学界也早有关注,并存在较大的争议。而争议就其实质而言,是对受贿行为对象的范围存在分歧。事实上,当前比较流行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的行为对象仅限于“财物”.财物泛指一切财产和物品,是指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货币、生产、生活用品,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自然物,也包括人造物。传统意义上的财物是指有形的财产和物品,但在现代社会中,无形资产,如知识产品、商标,甚至名望都具有价值,因此,财物也应该包括无形资产。总而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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