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用户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论侦查的诉讼化
返回列表
查看:
328
|
回复:
0
2018论侦查的诉讼化
[复制链接]
3134777
3134777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0
回帖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5 22: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摘要」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具有“诉讼”的特性。该特性表现为: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之间平等对抗,法官享有司法审查权。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以诉讼化为目标重建我国侦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诉讼特性,平等对抗,司法审查权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阶段做了较大的修改,引入了对抗制审判方式,加强了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性和法官的中立性,这无疑是我国法制进步的一个标志。但令人遗憾的是侦查阶段的强职权主义特性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改造,侦查机关垄断了侦查程序,其侦查权的行使很少受到制约,而犯罪嫌疑人则沦为侦讯的客体,辩护职能严重萎缩。可以说,侦查阶段的强职权主义特性使审判阶段所具有的对抗性大打折扣,成为制度设计者的一厢情愿。而“如果单从国家追究犯罪的效果这个角度来观察中国的刑事程序,侦查毫无疑问地是整个程序的核心,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这样看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似乎有本末倒置的嫌疑。基于此,本文拟从侦查的诉讼特性出发,借鉴外国司法实践重构我国的侦查制度,以期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侦查诉讼化的理论基础 http://
何谓诉讼的基本特性呢?法学家查比罗认为,可以用“三方组合”的概念,即其中发生冲突的两方要求第三方解决他们的争执,作为理解诉讼任务的出发点。在这三方组合中,原被告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而法官居于其间,踞于其上,作为权威的仲裁者解决他们的争议和冲突.这种三方组合的方式(两方对抗,第三方居中裁判)就是诉讼的基本特性。
无论侦查阶段是否被认为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把其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则已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既然如此,诉讼的内在要求及诉讼的一般原则应适用于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就应具有“诉讼”的特性,而不能仅是侦查机关利用侦查手段追究犯罪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在其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侵害威胁的情况下,应当享有对抗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权利,以保证侦查符合理性地进行,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侦查的侵害。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具有完整而标准的诉讼构造,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不偏不倚,依法裁判。这时法官的功能主要是“司法审判”,即根据证据,对案件结果作出实质性认定。而在侦查阶段,法官介入侦查的目的则是“司法抑制”,即运用法律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抑制,以防止其恣意性.法官在侦查中的“司法抑制”功能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制衡理论。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并且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平衡。行政机关的权力只限于行政行为,而确认不法行为与命令制裁,则保留于法院。这样,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如要确认不法行为的发生和处以惩罚,则必须求助于法院,由此形成“司法抑制下的行政”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只能由法院依法定理由作出决定。“如果允许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行为,那么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而将是否允许侵犯的决定权交给法院,那么法院就会成为防御暴政的力量。这也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对个人权利践踏的最好方法。” http://
权力之间的制约固然有助于抑制权力滥用,但是,这种制约本身并不能界定国家权力运行的合理范围,也不能防止因当权者的共同利益使这种制约流于形式。为了更有效地制约权力,还必须借助权利来制约权力。国家权力的行使应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终极目标,而不能成为当权者维护其特权的工具.因此,有必要在侦查中赋予犯罪嫌疑人包括聘请律师、调查取证、讯问时保持沉默等在内的权利,以防止享有国家权力的侦查机关的非法侵害。当然,一旦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他仍不得不向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毕竟,权利享有者的力量相对于权力享有者来说是非常弱小的,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有时要通过权力之间的制约来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和权力之间制约构成了侦查诉讼化的重要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还在于保障人权。因此,法律在赋予侦查机关一系列侦查手段以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还要使犯罪嫌疑人成为诉讼的主体,使其基本的人权得到尊重。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措施往往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针对这些措施有必要建立具有诉讼性质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之间的平衡。当然,司法审查制度本身也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因为“强制处分权涉及被强制处分一方的人身、财产、住宅等权利,是否采取强制处分权,实质上具有裁判的性质”.为实现公正裁判,中立无偏的第三方的介入就成为必然要求,而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再仅仅是追究方与被追究方之间的关系,而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平等对抗性,以使裁判方兼听则明,得出合理裁决。 http://
侦查的诉讼化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框架下决策形成的基本原则,即民主性。我们决不能把民主政治等同于多数人的统治此类孤立机械的原则。民主政治的内涵极其丰富,其中包括决策过程的多方参与性,即“民主政治中的任一决策都应该在公众参与各抒己见、观点争锋充分辩论的过程中形成。只有具备这样一个多方参与、观点多元、相互辩论、共同决策的机制,才最有可能形成科学而非迷信,理性而非偏执的政策”.在侦查中,如果控辩双方中的任一方不能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以形成自己的观点,没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没有第三方以中立无偏的姿态对控辩双方的观点给以同等的注意,那么,所谓的“民主”就荡然无存。正是三方参与防止了武断,使侦查由侦查机关的“独裁”变成三方的“民主”。
二、两大法系国家在侦查诉讼化上的差异及趋同
由于诉讼观念上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侦查程序的诉讼化上也存在差异。相比之下,前者更加强调侦查程序的诉讼化,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国民对政府抱有不信任的态度,害怕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会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任意侵犯,故在刑事侦查中,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要受到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和来自法官的限制,诉讼的三方组合得到较为充分地体现。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民对政府比较信任,认为政府在追究犯罪的同时也会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而无须法官的监督。在这些国家,检察官与法官一样属于国家司法官员。法国学者很形象地将法官比喻为“坐着的司法官员”,而检察官则是“站着的司法官员”.它们通过同一的司法考试和相同的培训方式而产生,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地位。这些国家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在负责侦查的过程中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收集证据,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因素都予以注意和斟酌。而根据德国学者的观点,检察官在审判前所具有这种“客观公正的司法官”地位,构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实质性辩护”,由此法官的介入侦查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故三方组合的诉讼特性得不到充分的体现。 http://
〈二〉英美法系国家有着较强的程序理念,认为侦查程序的设计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还在于保障人权。在惩罚犯罪方面,他们认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有利于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