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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政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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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政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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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1: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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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广义刑事政策观之必要
(一)中外学者对刑事政策范围的基本观点
在刑事政策范围上,中外学者的认识差异颇大,如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可分为最广义说、广义说和狭义说。李斯特本人虽然主张在具体层面上将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做适当的区分,认为社会政策的使命是消除或限制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而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但从其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来看,我们似不应把他归入狭义说,而应属广义说甚至是最广义说。又如,大谷实认为,对刑事政策范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他称之为最广义说;一是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他称之为最狭义说;而他本人则持中间观点,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而木村龟二则认为,刑事政策可以归纳为五种:第一,在最广义上说,刑事政策意味着有关预防和克服犯罪现象的一切方针策略;在这个意义上的小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立法政策,而是包含其他一切犯罪对策特别是社会政策、教育政策等,不仅包含刑法的对策,而且包括刑法以外的方法的对策。第二,刑事政策意味着通过对犯罪人以及有犯罪危险的人实行个别化所采用的对策;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虽然将最广义上的社会政策一概排斥在刑事政策之外,但它并不限于刑罚政策,而是包含了刑罚之外的方针策略,而且也不限于立法政策。第三,刑事政策意味着对犯罪的立法政策,虽然立法政策以外的政策被排斥在外,但作为立法内容的事项范围没有受限定。第四,刑事政策意味着直接作为犯罪对策的刑法以外的处分,这种刑事政策不一定限于立法政策,但将社会政策排斥在外,而且将刑法中的犯罪对策排斥在外。第五,将刑事政策理解为,基于合目的的犯罪对策的见地,对现存的犯罪对策进行批判、修正、补充;将刑法作为现存的犯罪对策的中心来理解。木村龟二本人,则将刑事政策理解为批判现行刑法的犯罪政策、对之应如何改正的立法政策。 http://
在我国台湾地区,林纪东、张甘妹等学者也分别将刑事政策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林纪东认为,对照广义说和狭义说,两说的共同点在于都以探求犯罪的原因为刑事政策的起点,以防止犯罪为刑事政策的目标,两说的不同点在于狭义说以改善或运用现行刑罚制度等为范围,广义说则不限于这个范围。张甘妹进一步指出:依广义说,刑事政策之防止犯罪目的不必是直接、积极的或主要的,而凡与犯罪之防止有间接或从属的目的之方法亦可属之。伸言之,广义的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直接地以防止犯罪为目的之刑罚诸制度,而间接的与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例如居住政策、教育政策、劳动政策(失业政策)及其他公的保护政策等亦均包括在内。
在我国大陆,也有学者遵循广义与狭义之思路,对刑事政策的范围进行圈定。如王牧教授认为: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预防犯罪而运用刑事法律武器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它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刑事立法、司法和司法机关的刑事惩罚措施。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预防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它不仅包括以直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各种刑罚政策,还包括能够间接防止犯罪的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甘雨沛教授也将刑事政策区分为广义刑事政策与狭义刑事政策,认为广义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一般预防犯罪为主要任务,对一般犯罪、犯罪者和显然有犯罪危险的诸多现象直接采取相应的镇压、抑制、预防的对策措施;狭义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特殊预防犯罪为中心任务,以改造教育犯罪者为基准,对个别犯罪类型和犯罪者采取针对性的镇压、抑制、预防的对策措施。 http://
(二)作者之态度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如同刑事政策的概念一样,刑事政策的范围也是见仁见智。且不说二分法、三分法、五分法的显然不同,就是在使用相同的字眼如广义与狭义以及最广义与最狭义时,其具体含义也是有差别的。难怪有的学者在经过对刑事政策概念和范围的考察之后,得出如下的印象:如何在最广义刑事政策与最狭义刑事政策之间选择刑事政策的范围,有机协调地定义刑事政策概念,始终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笔者对刑事政策范围持广义说,这是首先需要表白的。但由于广义说的含意是如此地不确定,因此有必要对这里使用的广义说加以澄清。大体说来,本人所谓的广义说包含了以下三方面的基本含义:
首先,刑事政策不仅包括对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惩治,还包括对犯罪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态度。其理由除了前面在刑事政策定义之讨论中所陈述的外,还要特别补充一点,那就是将对犯罪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态度纳入刑事政策视野不仅是现代刑事政策区别于古代刑事政策的重要特征,还是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得以成立的重要依据。何以这样说?因为如果刑事政策只是研究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的话,实际上就与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论无法真正区分开。事实上也是如此,例如有的学者就干脆把犯罪对策论等同于刑事政策,这样刑事政策也就丧失了作为独立学科的地位,而被包含在犯罪学之中。还有的学者为了把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区别开来,只好采取缩小犯罪学内容的方法,将犯罪对策从犯罪学中拿出,认为犯罪学是作为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实证经验科学,是作为观察的科学,而刑事政策学则是以犯罪学为基础学科的犯罪对策学。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中外犯罪学著作大都将犯罪对策纳入其研究视野。由此,如果只将刑事政策局限在犯罪对策,而将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政策排除在外,则势必导致刑事政策学和犯罪学在学科归属和研究对象上无休止的争吵。实际上,如果按照本文这样的刑事政策思路,则我们可以比较明显地将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和刑事政策学中的刑事政策区分开来:单从犯罪学看,只要是有利于抑止犯罪的措施,不管它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等原则,均具有意义;但从刑事政策衡量,由于刑事政策要在抑止犯罪的同时,兼顾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权利保障,因此有的措施即使有利于抑止犯罪,也由于超出一定的正义底线而不能付诸实施。另一方面,将抑止犯罪与对待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态度结合起来作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可以拓宽刑事政策的视野,更有利于考察一项刑事政策是如何在三者之中经过综合与协调而产生的。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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