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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犯罪构成模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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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0: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犯罪构成是由立法者和刑法理论家在各自的工作领域而分别就同一事物所建构的模型说明。模型的粗疏轮廓由立法者完成,而对模型作精细补充和完善,使之能够清晰辨认的工作则是相应时期注释刑法理论的历史重任。既然犯罪构成从诸多危害行为的原型中归纳抽象出的衡量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或模型,那么它就具有相对的恒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同现实中每日每时发生的千姿百态的危害行为原型,即构成犯罪的事实就分属不同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况且,注释刑法学是一门关于既定规范的学问(此为学界公认),于此也要求严格区分作为模型的规范条件和作为原型的案件事实,从而使注释刑法学的研究对象进一步明晰-即以规范性的“模型”为学科研究对象。至于在研究过程中对静态模型的阐释时时离不开动态变迁发展的原型材料-这是理论或学说得以发展生生不息的源泉,但二者毕竟不能等同。在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疑难事案时,一方面必须按照模型既定的基本规定性去注解原型,而另一方面原型中所透析的新的生活信息又对模型随时产生反馈作用;在对具体事案的分析解决中反过来又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关于模型的理论,推动理论的深入发展。对司法过程细细观察;犯罪构成事实上随时处于一种动态开放的修正或修正状态(即所谓的“活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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