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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夫妻间一方自杀配偶的法律责任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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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0: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间一方自杀,对方未曾及时解救,是否需负刑事责任?此问题在1996年发生的因夫妻发生争吵,结果导致妻子自杀的被告人宋福祥案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后,众多的刑法学者从法学理论的各个领域、各个角度、各个层面,论证了该案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可以说,类似的案例以有罪论处是一个较为长期地为刑法学界、司法实践和社会成员认可的结论和观念。笔者近日从江苏法制报上读到一则“丈夫自杀妻不救,换来八年牢狱日”的法制新闻,又一次证实了该结论的不容置疑。可笔者经过对此问题的追问和反思之后,却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这种有罪判决并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笔者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自杀,他方在法律上并不负有防止和解救的特定义务,我们对这种行为的道德谴责不能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施以处罚加以解决;在现代婚姻法律关系上,夫妻应当是“同林鸟”,夫妻双方都应该把生命掌握在自己手中,由自己来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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