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用户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对侵占罪的研究
返回列表
查看:
298
|
回复:
0
2018对侵占罪的研究
[复制链接]
3503202
3503202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0
回帖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5 19: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内客提要]侵占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的犯罪的决定》新增设的一个重要罪名。由于这一犯罪同刑法典贪污罪有许多重合文叉之处,实践中较难把握,本文分析了便占罪的立法背景和一般构成,并就便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侵占犯罪的沿革
侵占,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非法转为己有的行为。我国古代刑法早就将侵占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而规定为犯罪。例如唐律《杂律》规定有“受寄财物而用”、“错认奴隶财物”、“于他人地区得物不还”、“拾遗物不送官”等犯罪,从唐律对上述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看,比盗窃等脏罪要轻一些。而综观现代各国刑法,几乎都将一定条件下的侵占行为作为刑法调整的对象,如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刑法。日本刑法中的侵占罪规定较细,包括单纯侵占罪、业务侵占罪和侵占脱离占有的财物罪三个部分:单纯侵占罪就是侵吞基于委托、契约关系而合法持有的财物;业务侵占罪是指侵占业务上由自己占有而属于他人的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罪,是指行为人将不是出于占有者的意思而将脱离他人占有之物加以侵吞的行为。德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则概括了各种侵占行为,英美刑法规定有盗用罪,指“受物主委托的人对该财产实行欺骗性转变的行为”。前苏联刑法的侵占罪仅 以国家或公共财物为对象,分为以侵占、侵用或滥用职权的方法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罪;侵吞拾到的或偶然获得的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罪。各国侵占罪的外延中有区别,但主旨是一样的,就是充分运用刑法来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 http://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的,认定为贪污手段之一种,但对其他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却没有规定,其立法理由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要按贪污罪论处,剩下的其他侵占公共财物数量一般比较有限,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后来,立法者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说明,一般的侵占财产仅作为民法凋整对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其他客观条件上变化,各种侵占行为日见突出。单纯用民法调整此种行为己经捉襟见肘,要求刑法增设侵占罪的呼声不绝于耳,增设侵占罪的主要理由:其一,改革开放后,私人合法财产的数量大大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 合伙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混合型经济组织大量涌现,经济交往也日趋复杂化。与此相应,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仅发案,而且涉案财物数量不是有限,而是相当可观,巳表现出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客观上需要以犯罪化处理,其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确立了对一切市场主体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刑法典对特殊主体侵犯特定对象(公共财产)的行为按贪污罪论处,突出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但对发生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的业务侵占行为仅为民法调整的话,给人以财产不平等保护的法律观念,也不足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上升势头。特别是前几年一些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内的雇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如何处理,引起了执法者的困惑。在这种背景下,立法机关认真研究了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实际精况和存在的问题,在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增设了侵占罪。这一罪名的设立,是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犯罪立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 http://
二、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
《决定》第10条对侵占罪的规定采用了叙明罪状。所谓侵占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是:
(一)侵占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其他企业)财产所有权。
关于侵占罪的客体,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侵占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司财产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是公司财物所有权。我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社会经济秩序是所有经济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是类客体,财产所有权只是经济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两者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存在并列的问题。所以,本罪应是简单客体的犯罪。
侵占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财产,公司(企业)财产的范围是指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使用的财产。至于公司(企业)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也可能是集体所有的,还有可能是国家所有的。这些财产投入到公司(企业)后,就成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公司(企业)的财产也并不是专指公司自己的财产。如系公司(企业)保管,使用或运输途中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也应视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因为这些财产的损失,最终也是由公司(企业)承担责任的。此外,公司财产既指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如企业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例如某公司从事产品技术设计的职工某甲,利用工作之便,在操作计算机时,把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开发的某项技术成果全套资料调出,输人自备的软盘中,然后不辞而别。后甲到另一家公司工作时,将该软盘卖出,得款数万元。据此,某甲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http://
(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这表明我国刑法的侵占罪是业务侵占罪,并没有把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侵占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何为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其职务或工作上主管、经手公司财物等便利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上便利,是指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以及财会、供销、保管人员,均有特定的职务,可能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指一般职工因工作关系熟悉公司的环境,凭工作人员的身份,便于进出这些部门,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从而侵占本公司的财物。我认为后者的范围太宽了。把直接利用工作上的方便与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一些间接作案条件混淆起来,无限扩大侵占罪的范畴,则难以确定侵占罪的外延。要把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区别开来。职务上的方便条件是指行为人职务、职责以外的原因,但与行为人职务有一定间接联系形成的条件。例如,某甲是某运输公司的货场调度员,他利用自己熟悉车辆货位的方便条件,多次于夜晚潜入货场内盗货运物资。某甲的职责是调度员,他的职责范围是调度车辆,他对车辆货位熟悉,虽然与他的职务有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是间接的,仅是一种方便条件,不属于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是指职务上主管、经管、持有的便利,所谓“主管”是指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在自己主管的单位的公司财物的职权,主要是指公司(企业)领导层职权;“经管”是指具有保存管理具体公司(企业)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出纳等都具有一定的管理公司(企业)财产的职权;“持有”是指行为人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财产流转事物的权限,例如单位的采购人员具有领取、支出、报销业务经费和出差时持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