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首先应当指出的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不排斥对被追诉人进行讯问,[10]但是,该原则禁止追诉机关把被追诉人当作理所当然的“证据来源”,禁止追诉机关将讯问犯罪嫌疑人当作收集有罪证据的基本手段。恰如布莱克斯通所解释的那样,“在普通法上,任何人都不负有指控自己的义务(nemo tenebatur prodere sEipsum,no man is bound to accuse himself);个人的(刑事)责任不是通过折磨其本人得以证明的,而是通过其他人、其他手段被发现的。”[11]换句话说,在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前提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进一步强调:为了获得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追诉机关应当求助其他证据来源,而不是采取强迫被追诉人的方式。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