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则上讲,从保护会员的表达自由以及着眼于平台业者的日常业务性考虑,通常不应科予平台业者事前防止及事后移除有害信息的义务,不宜科予其正犯或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
四、P2P服务提供行为原则上不应受罚
近年来,兴起可供他人直接从个人电脑搜索并下载所需档案的所谓点对点(Peer to Peer,P2P)的软件传输与相关服务。[15]会员利用P2P网站经营者提供的软件和相关服务能够通过上传和下载的方式相互享用各自拥有的档案资料,可谓互通有无。打个比方就是 音乐 爱好者相互交换歌曲磁带以便享受更多的音乐。但问题是,不仅上传的档案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而且下载档案的会员也通常不管该档案是否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而P2P会员上传、下载档案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尽管P2P网站经营者并没有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但其提供的软件和相关服务客观上为会员侵犯他人著作权提供了帮助,其经营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犯?此外,有些P2P网站经营者使用大量广告、电子邮件对大众或特定人推销点对点网络服务,企图吸引会员利用网站服务搜索、下载所供他人下载的档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教唆犯?需要指出的是,P2P网站经营者并不直接提供下载的音乐等作品,其只是为会员相互之间上传、下载档案提供软件和相关服务,所以其不是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而是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 http://
从国际上看,自点对点技术问世以来,连带的智慧财产权侵权诉讼不断发生,已有为数不少的P2P网站著作权侵权案例。如美国A&M v.Napster.com案、荷兰Buma/Stemra v.KazaA案、美国Aimster v. John Deep案、日本RIAJ v.MMO案、韩国RIAK v.Soribada.com案、美国MGM/Arista v.Grokster & StreamCast(Morpheus)案、澳大利亚Universal Music Australia v. Sharman License Holdings(Kazaa)等等,不胜枚举。[16]下面以日本Winny软件案、台湾Kuro判决以及ezPeer判决为例探讨P2P网站经营者的责任。
(一)相关案例
1、日本Winny软件案[17]
被告人将自己开发的具有保护档案资料共享者的匿名性功能的档案共享软件Winny软件的最新版挂到自己的主页上,这种软件可供档案资料共享者自由下载使用,下载的档案资料中包括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档案资料,因而利用该软件的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已被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宣判有罪。[18]Winny软件案争议在于,提供下载软件的被告人应否承担侵犯著作权罪帮助犯的责任?日本Winny软件案之所以广受关注,还因为Winny软件案牵涉P2P所谓点对点服务中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这一问题在全世界引起关注的原因在于,网络科技发展与现有法律冲突以及公众利益与知识产权人之间利益冲突问题。[19]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上传Winny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犯。判旨如下: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