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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限制适用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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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9: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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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后,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 法律 文件所认可,以保护人权为理由的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关于废除死刑的国际条约相继问世,废除死刑在一定范围内开始成为国际法规范,国际社会对废除死刑的态度进一步坚定和明确。截至2005年,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有11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而有99个国家仍然保留了死刑(其中包括我国)。 http://
审视我国的死刑制度,可以看到我国保留了大量的死刑罪名。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有68种,分布在除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之外的其他9章犯罪中。其中非暴力犯罪为44种。我们看到配置死刑的非暴力犯罪的罪名占全部死刑罪名的64.7%,其中,危害国家安全型非暴力犯罪5种,危害公共安全型非暴力犯罪3种,破坏市场 经济 秩序型非暴力犯罪16种,侵犯财产型非暴力犯罪1种(盗窃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非暴力犯罪5种,危害国防利益型非暴力犯罪2种,贪污贿赂型犯罪2种(贪污罪、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型非暴力犯罪10种。 http://
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存废之争及其价值评判 http://
我国现阶段,支持保留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学者大多有如下理由: http://
其一,国情特殊。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 现代 化进程的关键阶段,在这个改革过程中,社会矛盾积累、频发,犯罪形势尤其是经济犯罪形势严峻,需要适当强化对社会的强力控制;其二,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手段不具有的特殊威慑力,对于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必要;其三,废除死刑不符合社会利益;其四,如果废弃死刑而用长期自由刑取而代之的话,将浪费社会更多的财富;其五,死刑是取得政权的革命势力镇压反动势力,巩固政权的有力武器。 http://
而主张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学者则提出了以下的依据:其一,非暴力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受到经济、 政治 、法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无法只凭借设置死刑就可以有效遏制;其二,对于犯罪人来说,死刑根本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即使对于个别不堪改造者,处以终身监禁也足以剥夺其犯罪能力;其三,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其四,适用死刑并不经济;其五,死刑也可能成为上台的反动政府镇压革命志士的血腥工具。 http://
此五点与支持保留死刑者的观点针锋相对,同时主张废除者还有独到的理由:首先,死刑具有不可补救性。死刑存在就会有滥用和错判,而一旦发生错误就无法挽回,因为人死不能复生;其次,死刑并非不可替代。 http://
根据以上的分析对比,似乎废除死刑论者理由更加充分。从生命的价值评判来说,其理应比非暴力犯罪侵害的利益更高。如果因非暴力犯罪剥夺犯罪人的生命,那么无异于将生命的价值等同于非暴力犯罪侵犯的法益。因此,在价值评判上,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设置也应废除。 http://
再者,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对称,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对称。因此,国家刑罚权应当在发挥价值功能的基础上,保守适用。将剥夺生命权的刑罚与非暴力犯罪相连接的情况应当限制。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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