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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在侦查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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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9: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作案人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前后所实施的、却不属于其被指控的犯罪之构成要件的行为;其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所需要证明的对象,却有助于案件侦查目标的实现。研究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不但能够丰富侦查学理论研究,而且在案件侦查实践中的发现与查缉嫌疑人、收集证据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 英文 摘要】Criminial's behavior contains offendence and relation behavior, the former belong to crime institution while the latter not. Criminal's relation behavior maybe caused by his unconsious or his habit. Though criminal's relation behavior is not necessary to prove during criminal procedural process, it can help investigators to identify the offender and collect evidence.
【关键词】案件侦查;关联行为;犯罪情报分析
【英文关键词】criminal investigation; relation behavior; criminal prcedural process
【正文】

  犯罪案件是作案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侦查作为人类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之一,是指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就所指控的案件而进行的以发现案件、搜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缉作案人为目的的专门活动。在侦查关系中,犯罪案件是侦查的客体,而案件本身主要表现为作案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从典型意义上的侦查过程考察,案件是作案人在特定时空(即案件现场)范围内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行为会引起特定时空内的物质数量、形态位置、物理属性等方面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均以犯罪信息的形式而存在;案件侦查的过程,就是侦查主体首先在发生犯罪的特定时空内寻找、发现、提取犯罪信息(即现场痕迹、物证),其次侦查主体依据其经验或采取特定方法来组织并诠释这些犯罪信息以重现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以及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作案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刻画作案人脸谱或画像),最后侦查主体依据犯罪行为所揭示的作案人具备的条件来识别和查缉作案人的过程。因此,作案人的行为是侦查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经典侦查的过程就是根据作案人之危害行为所形成的痕迹来重现作案人的作案过程,并进而依据作案人实施的危害行为(Offend)所体现出作案人的人身特点或条件,来识别(Identify)、查缉(Arrest)作案人的过程。  http://
  在社会生活里,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行为,其实是一个由若干个具有作案人作案概括意图的具体行为构成的组合;而且作案人的这些行为组合,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作案人的行为作不同的分类。依据作案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将作案人的行为分为危害行为与关联行为。作案人的危害行为就是作案人所实施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例如盗窃犯罪人所实施的破门入室、翻箱倒柜寻找财物、处理赃物变现的行为等;而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就是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不属于其被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盗窃作案人在现场实施的抽烟等习惯性行为、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的行为等,作案人在作案后由于心虚而实施的打听案情、或外逃行为等。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对于案件侦查有着重要的意义。[1]
  一、 作案人关联行为的概念
  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对于案件侦查具有重要意义,在阐述作案人关联行为时,不能脱离具体案件;叠布辩奸就是一个利用作案人关联行为来查案的范例。
  案例一:民国初年,有两个人在路边亭子里躲雨,其中一个是布贩子,另外一个是无赖。雨停后,无赖抢了那布贩子的布就走;结果被布贩子扯住。两人后被送到县里见官。由于两人都声称自己是祖辈贩布,而且声称布是自己的;所以县里的长官认定两人中只有一个人是真正的布主,另一个则是抢夺布的案犯。为了快速查清案件真相,长官采取了一个巧妙的办法,让人将布抖散,然后让两人当面叠布。  http://
  布的真正主人布贩是贩布世家,具备良好的叠布技能,故很快就把布叠好了;而那个抢布的无赖则由于不具备叠布的技能,也当场露出马脚而被捉。[2]
  在这则案例中,侦查主体(县里的长官)除了应用反证的逻辑思维(如果是真正的布贩子,那么就拥有良好的叠布技能)外,还利用了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作案人不具备叠布技能”不是案件侦查所需要证明的对象,故属于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而发现作案人的,而这种关联行为则属于作案人按侦查主体的意图所实施的关联行为。虽然作案人不会叠布这一事实情节并不符合 现代 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要件,但却帮助侦查主体及时发觉了非法抢夺案的嫌疑人。
  (一)作案人关联行为的概念
  所谓作案人关联行为(Criminal Relation Behavior),是指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发生前后所实施的、不属于指控作案人犯罪之构成要件、却有助于案件侦查的行为。例如,流窜盗窃的作案人,在流窜到某一城镇后,在盗窃前后可能实施了一系列与其盗窃意图无关联的行为,如在某旅馆登记住宿、在某娱乐场所玩乐、在某饭店吃饭等。这些行为虽然不符合盗窃犯罪构成要件之规定,但却有助于侦查主体的侦查,如侦查主体在盗窃案件发生后,可以在现场周边地区的旅馆、娱乐场所开展调查访问或摸底排队,来寻找相关线索,进而发现嫌疑人。再如在当前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普及的社会里,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通常会有携带手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于作案人所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却有助于侦查主体发现嫌疑人。  http://

  (二)作案人关联行为的特征。
  与作案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相比较,关联行为具有一下几个特点:
  1.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具有暴露型或外显性。 “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除了激情犯罪外,作案人为了逃避惩罚,在作案过程中都会采取一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即在作案时间或时机、犯罪对象及犯罪地点、作案手段方式等方面进行选择,以尽可能地切断其与犯罪的联系。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是一种隐蔽的行为”;从而给案件侦查带来了困难。
  犯罪的隐蔽性主要集中在作案人的危害行为上;而作案人关联行为则具有暴露性或外显性,一方面是由于其不直接构成所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不具备作案人概括的犯罪意图,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无须隐瞒其关联行为。如作案人在盗窃前的住宿、娱乐行为等;另一方面是由于其可能是作案人生活习俗(习惯)、职业特点、社会地位等在其行为中的体现,或者是真实心理活动的外显等,属作案人无意识实施的行为,作案人无法隐瞒。
  作案人关联行为的暴露性或外显性,为侦查主体开展侦查提供了重要的帮助。传统案件侦查模式中,摸底排队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其中“反常情况或反常表现”是侦查主体开展摸底排队的重要条件之一。[3]例如,某起重大杀人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在现场未能获得任何有价值的线索,遂以现场为中心对周边区域范围内的人进行摸底排队;在摸底排队过程中发现某男在案件发生后突然离家出走或自杀未遂、或积极打听案情或有其他反常表现,遂进一步围绕该男进行调查,最终将某男抓获;某男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该案得以破获。  http://
  2.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能够揭示作案人的身份情况。行为是由人实施的,但并非是人肢体的简单弯曲与舒展,而是在人的心理与理性支配下的身体动静。人是社会化的产物,不同的人由于其先天个体特性与后天社会化过程的不同,都会在人的心理(包含心境与情绪、心理定势等)上留下烙印;“行为是人在心理活动的外显”,人的行为也会自觉或不自觉、有意或无意流露出其个性心理与习惯,甚至泄露出行为人的职业、种族或民族、社会地位等信息。
  “在社会生活中,犯罪现象只是全部社会构成要素的一部分;就犯罪人而言,犯罪也只是其全部生活中一个阶段或若干环节。”既然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行为,也不过是其整个人生中的一部分或若干片段,因而,作案人在作案中的行为(包括危害行为与关联行为)与其整个人生也具有一致性或连续性;也即侦查主体可以根据嫌疑人的关联行为所揭示的信息来推断出其生活的其他状况——包括作案人所隶属的种族或民族、职业、社会地位等情况。英国侦查心 理学 家大卫.坎特(David Canter)认为,在暴力犯罪中作案人接近、控制被害人过程中,不同的暴力犯罪人其接近、控制被害人的手段是不一样的[4];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 科学 调查支援科专家约翰.道格(John Douglas)也认为,在命案现场上,根据被害人尸体是否被处理、处理尸体所体现出来的是否有组织性可以对作案人进行不同的分类;那些对现场上的尸体有过处理或隐瞒的案件,其作案人往往在生活中有一定的组织处理能力,相反,那些将尸体抛在现场上未作任何处理的,其作案人往往在生活中的组织处理能力较差。[5]  http://

  二、作案人关联行为的分类
  研究分析作案人关联行为,有助于侦查主体提高收集证据、查缉嫌疑人、查清案件事实等工作的效率。但在案件侦查中,侦查主体需要明确不同类型的作案人关联行为,有针对性地选择侦查行为。因此,明确作案人关系行为的类型,是在侦查实践中有效利用作案人关联行为的前提。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作案人关联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如根据作案人关联行为危害行为的发生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作案前的关联行为、作案过程中的关联行为、作案后的关联行为。
  作案前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前的关联行为;例如,流窜犯罪的作案人在流窜到任何城镇或地区后,都会有寻找旅馆或出租屋住宿的行为。作案前的关联行为有助于侦查主体发现、确定嫌疑人,串并案件。如果侦查主体根据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段或其他特征进行串并案件,那么就进一步对上述案件现场附近的旅馆登记资料或出租屋登记资料进行汇总分析,能够筛选出案发时都在现场附近出现的人的名单,进而发现、确定嫌疑人。侦查主体同样也可以根据已经查获的嫌疑人,进一步确定其在某一时期的活动去向,再根据其作案特点,在其所到过或落脚过的地区未破案件中筛选出一部分案件,再配合侦查讯问或其他措施来查清案件事实。  http://
  作案中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关联行为;可能表现为作案人通过与其同伙或被害人无意识地交谈、作案人的职业生活或社会地位所养成的习惯下所实施的行为。例如,某抢劫出租车的作案人选定了被害人、并登上了被害人的出租车,上车后,作案人与其同伙或被害人进行了交谈;那么侦查主体可以对这些交谈内容进行分析,如果嫌疑人不能向被害人提供一个打出租车的确定的目的地,那么可以推断作案人对现场周边不太熟悉、可能不是本地人;相反,如果作案人能够提供一个明确的地点、并帮助被害人选定路线、最后选定在一偏僻地点抢劫、逃跑,那么根据作案人对现场的熟悉程度可以推断其居住地区或落脚地点的范围。分析作案人在作案中的关联行为,还有助于侦查主体分析作案人所处的社会阶层与职业,并进而发现和确定作案人。另外,不同的作案人,在作案中的行为各不相同;作案人在作案中的关联行为也可以帮助侦查主体串并案件。
  作案后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后的关联行为。在有些案件中,作案人作案后由于心里紧张,因而会有一些反常行为流露出来,如打听案情、突然外逃等。在涉及侵犯财产的案件中,作案人在作案后的关联行为,可能因销赃变现、挥霍而显示出来。作案后的关联行为,还包括案件发生后,侦查主体经过犯罪情报分析,初步确定了嫌疑人,但苦于证据;侦查主体遂实施某些计谋,引导嫌疑人实施某些行为从而暴露出来,从而便于侦查主体收集证据,例如《折狱龟鉴》中的“柳庆榜书”案例。  http://

  案例二:后周时,柳庆在雍州作别驾;其辖区内有一起久侦未破的积案,即有一大户人家发生了入室抢劫案。这起案件经过县、郡执法机关的多方侦查,但一直未能破获。柳庆察看了案卷,根据现场情况混乱、劫匪在作案过程中不协调等情况认为是一伙临时纠合的歹徒所为,而且歹徒对事主一家的情况较为熟悉,可能有部分歹徒的住处离现场不远。柳庆进一步分析了歹徒作案后的心理,并模仿一个参与抢劫的歹徒口气写了一封想投案自首的信,然后趁夜时将信贴在官府的大门上。这事很快传开了,柳庆再用官府的名义写了一份公文,表明了官府鼓励歹徒投案自新的态度,并表示将赦免第一个前来自首的歹徒。过了两天后,果然有人将自己绑了前到官府自首;柳庆进而扩大战果,一举擒获了该案的其他案犯。[6]
  (二)根据作案人关联行为的产生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习惯性关联行为、心里紧张所引发的关联行为、侦查主体引导下的关联行为等。
  习惯性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由于职业特点、个人爱好等长期形成的一种自动性行为模式。作案人的习惯性关联行为,主要包两种类型的习惯:一是宗教风俗、生活习性所养成的习惯;二是职业习惯或特殊技能而形成的习惯等。
  紧张性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或作案后,由于心里紧张焦虑、情绪紊乱或为了排除紧张心理而实施的行为;在初犯或偶犯身上尤为明显。例如,有些作案人在作案后,由于心里紧张或心虚而自杀(未遂)、逃跑等;还有一些作案人则在作案后伪装积极、或四处打探案情等。  http://
  侦查主体引导下的关联行为,是指侦查主体初步确定的作案嫌疑人之后,为了甄别出真正的嫌疑人或收集证据,在准确分析嫌疑人的心理与个性后实施了某种引导或控制行为,作案人在这种引导或控制下实施的某种关联行为。如我国古代的经典侦查案例摸钟辩盗就是一个应用侦查主体引导下关联行为的案例。
  案例三:陈述古任建州浦城知县时,有一个富人丢失了东西,官府圈定了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人,但一时无法确定哪个是真正的盗贼。于是陈述古骗他们说:“某某庙里有一口钟,能辩认盗贼,特别灵验。没有偷东西的人,摸这口钟,它不响,偷了东西的人一摸它,钟就会发出声响。”述古亲自率领他的同僚 ,在钟前很恭敬地祈祷。祭祀完毕后,用帐子把钟围起来,便暗地里让人用墨汁涂钟,过了 很久,钟涂好以后,带领被捕的犯人一个个让他们把手伸进帷帐里去摸钟,出来就检验他们 的手,发现都有墨汁,只有一人手上无墨。述古对这个人进行审讯,于是他才承认自己是盗贼。原来这个人是害怕钟响,没有敢去摸。
  (三)根据作案人关联行为与作案地点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现场上的关联行为、现场外的关联行为。
  发生在现场上的关联行为,就是指作案人在现场上所实施的、不属于其被指控之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作案人在现场上的关联行为,虽然不能作为指证其犯罪的证据,但能够帮助侦查主体判断作案人的身份。  http://
  发生在现场外的关联行为,就是指作案人在现场外实施的、不属于其被指控之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在现场外的作案人关联行为,有助于侦查主体查缉作案人。如古代案例“张松寿留妪”。
  案例四:唐时张松寿担任长安县令,其辖区内昆明池边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上级官府要求十日内抓获凶手。张松寿得知案发时现场附近有一个卖饭的老太太,就将老太太带回县衙,让老太太在县衙里吃住了三天,然后才将老太太送回去;同时张松寿还让一心腹秘密跟在老太太身边进行观察,一旦发现有人前去询问那老太太关于案件的事,即将其拿下。老太太回到家后,果然有一个年轻人前来问老太太“官府找你去怎样查案呢?”那官府的人员立即将该该年轻人抓获,随后又在年轻人的家里搜查到了被害人被劫的财物,从而破获了这起抢劫杀人案件。
  三、作案人关联行为在侦查中应用原理
  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不是其所被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但由于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能够揭示作案人所在的地区、职业等身份。在侦查实践中,研究作案人关联行为却有助于侦查主体实现其查缉嫌疑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职责。
  (一)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能够揭示作案人的身份。犯罪是作案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关联行为也是作案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危害行为与关联行为之间,都能够体现或揭示作案人的身份。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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