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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诈骗犯罪对策研究——以100个案例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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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诈骗犯罪对策研究——以100个案例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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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8: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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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诈骗犯罪/犯罪对策/犯罪场/犯罪互动关系 http://
内容提要: 犯罪对策的研究重点应当从犯罪原因向犯罪场转移。诈骗犯罪是典型的交易被害型犯罪,其加害人与被害人情况、犯罪互动关系以及社会控制机制是我们探讨该类犯罪预防对策的出发点。 http://
一、研究思路
有效控制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的终极追求。无论是对犯罪原因的本质探求,还是对犯罪现象的 规律 总结 ,都是为了更好地提出和制定预防、控制犯罪的方法和策略。因此,与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的研究相比,犯罪对策就成为整个犯罪学研究的逻辑归宿。以往的犯罪对策研究往往是以犯罪原因的探讨为前提,然后针对犯罪的各种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由于传统理论将犯罪的本质视为犯罪人的危害行为,因此犯罪原因的研究一直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围绕犯罪人来探讨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相应地,犯罪对策的重点也集中于控制和改造犯罪人,即便强调社会因素,着眼点也是为了避免其对犯罪人的不利影响,进而预防犯罪。但是,存在犯罪原因并不等于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原因从“可能犯罪”变成“实施犯罪”需要在特定领域(背景)中进行。储槐植教授将这一特定领域称为“犯罪条件”,其包括时间因素、空间因素、犯罪侵害对象(受害人)的因素和社会控制机制弱化的因素。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在影响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外部因素之间相互作用,最终促成犯罪的发生,从而形成一个“犯罪场”。犯罪场不是纯客观的实体范畴,而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其功能是促成可能的犯罪原因转变为现实的犯罪行为。[1]可见,在犯罪的发生过程中,不仅犯罪原因在起作用,而且促成犯罪发生的诸多外部因素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没有特定的犯罪条件,犯罪就不会发生。可以这样说,尽管控制犯罪原因是预防犯罪的治本之道,控制犯罪条件是预防犯罪的治标之策,但考虑到人类对自身行为的认识与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都还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因此对于属于犯罪表层的犯罪条件的控制,便成为现阶段预防犯罪的重点。 http://
因此,犯罪对策的研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犯罪原因层面,而应当向包括犯罪条件的犯罪场转移。同时,我们也不能仅仅孤立地考察某个犯罪原因或条件,而是应当注意各种因素之间的联系。因为,犯罪不是简单的危害社会行为,而是作为主体的犯罪人在特定环境中作用于客体,从而在犯罪人与客体之间形成的一种关系存在。就犯罪条件中的被害人来说,尽管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实施的,但犯罪人又是针对一定的被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是犯罪行为还是犯罪人,都是一定加害——被害关系中的行为或者行为人。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下最终得以完成的。所以说,我们不仅应当注意对犯罪的时空因素、被害人因素、社会控制因素等静态条件的考察,更应该从犯罪互动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在动态的互动关系中探讨预防犯罪的对策。正是基于这一启示,笔者希望所进行的犯罪对策研究在继续坚持考察犯罪原因的同时,兼顾犯罪条件,注重犯罪互动关系的考察,对具体犯罪对策进行综合性的讨论。
按照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互动关系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三种:被迫被害的犯罪、缺席被害的犯罪和交易被害的犯罪。所谓被迫被害的犯罪,就是指被害人是在完全不情愿的情况下直面加害行为,被害人是在最大限度上对犯罪侵害的消极服从。所谓缺席被害的犯罪,是指被害人在不在场的情况下受到侵害。所谓交易被害的犯罪,是指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或其他各种形式的沟通、交往、交换中实施的犯罪,被害人是在面对面与加害人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受到侵害,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侵害表现为“积极”服从。[2]为了突出犯罪场理论中被害预防的内容,考虑到诈骗犯罪是典型的交易被害型犯罪,因此笔者选取了100个诈骗犯罪的案例,拟从加害人、被害人、犯罪互动关系、社会控制等多个角度对诈骗犯罪进行实证分析,进而在探讨该类犯罪的预防对策上作一尝试。 http://
二、加害人与被害人基本情况的实证分析
(一)加害人的基本情况
加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犯罪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我们首先对加害人的基本情况作一分析:
单向分析:(1)在这100个案件中,共有147名加害人。其中男性129人,占87.8%;女性18人,占12.2%。可见,男性在全部诈骗犯罪的加害人中占绝对多数。(2)青少年15人,占全部加害人的10.2%;中壮年130人,占88.4%;老年2人,占1.4%。可见,中壮年在全部诈骗犯罪的加害人中占绝对多数。
综合分析:(1)在所有15名青少年加害人中,有男性14人,占总数的93.3%;女性1人,占6.7%。在130名中壮年加害人中,有男性113人,占总数的86.9%;女性17人,占13.1%。2名老年加害人全部为男性。可见,男性在三个年龄段中都占有绝对多数,这与全部加害人中的男女比例近似。(2)在所有129名男性加害人中,有青少年14人,占总数的10.9%;中壮年113人,占87.6%;老年2人,占1.6%。在18名女性加害人中,有青少年1人,占总数的5.6%;中壮年17人,占94.4%;没有老年。可见,无论在男性加害人中还是在女性加害人中,中壮年都占有绝对多数,这与中壮年加害人总数在所有加害人中所占的比例相似,尤其是女性加害人,几乎全部为中壮年。
单向分析:在所有147名加害人中,有文盲8人,占总数的5.4%;小学34人,占23.1%;初中56人,占总数的38.1%;高中36人,占24.5%;大学9人,占6.1%;受 教育 情况不详者4人,占2.7%。 http://
综合分析:在所有129名男性加害人中,有文盲7人,占总数的5.4%;小学31人,占24.0%;初中50人,占38.8%;高中29人,占22.5%;大学8人,占6.2%;不详4人,占3.1%。在所有18名女性加害人中,有文盲1人,占总数的5.6%;小学3人,占16.7%;初中6人,占33.3%;高中7人,占38.9%;大学1人,占5.6%;没有不详者。可见,男性加害人中受教育程度比例最高的前三位依次为:初中(38.8%)、小学(24.0%)、高中(22.5%);而女性加害人中排在前三位的是:高中(38.9%)、初中(33.3%)、小学(16.7%)。由此我们得出,女性加害人的整体受教育程度高于男性加害人。
单向分析:在所有147名加害人中,无业63人,占总数的42.9%;农民48人,占32.7%; 企业 人员28人,占19.0%;个体户3人,占2.0%;国家单位人员2人,占1.4%;学生2人,占1.4%;职业不详者1人,占0.7%。
综合分析:在所有129名男性加害人中,无业53人,占总数的41.1%;农民43人,占33.3%;企业人员26人,占20.2%;个体户2人,占1.6%;学生2人,占1.6%;职业不详者1人,占0.8%。在所有18名女性加害人中,无业10人,占55.6%;农民5人,占27.8%;企业人员2人,占11.1%;个体户1人,占5.6%;没有国家单位人员、学生和职业不详者。可见,不论是在男性加害人还是女性加害人中,无业者、农民、企业人员都是人数最多的群体,占有较大比例,个体户、国家单位人员、学生则只是个别现象。这与全部加害人中各职业的分布情况基本一致。 http://
单向分析:在100个诈骗案件中,采取单个犯罪形式的有49件,结伙犯罪形式的有51件。其中,单个犯罪的加害人共有49人,占加害人总数的33.3%;结伙犯罪中加害人总数为98人,占全部加害人的66.7%。
综合分析:在所有129名男性加害人中,有44人实施单个犯罪,占总数的34.1%;85人实施结伙犯罪,占65.9%。在所有18名女性加害人中,有5人实施单个犯罪,占总数的27.8%;13人实施结伙犯罪,占72.2%。可见,较之男性加害人而言,女性加害人更多地进行结伙犯罪。
单向分析:在这100个诈骗案件中,总共152名加害人大致使用了7种犯罪手段,分别是帮忙、借用、商品(劳务)交易、冒充他人、赌博、假意结婚或谈恋爱以及利用工作便利。在全部152名加害人中,使用帮忙型犯罪手段的有19人,占总数的12.5%;使用借用型手段的27人,占17.8%;使用交易型手段的有74人,占48.7%;使用冒充型手段的有10人,占6.6%;使用赌博型手段的有6人,占3.9%;使用假结婚、恋爱型手段的有5人,占3.3%;使用利用工作型手段的有11人,占7.2%。
综合分析:(1)在19名使用帮忙型手段的加害人中,有男性15人,占总数的78.9%;女性4人,占21.1%。在27名使用借用型手段的加害人中,有男性25人,占总数的92.6%;女性2人,占7.4%。在74名使用交易型手段的加害人中,有男性66人,占总数的89.2%;女性8人,占10.8%。在10名使用冒充型手段的加害人中,有男性8人,占总数的80%;女性2人,占20%;6名使用赌博型犯罪手段的加害人全部为男性。在5名利用假结婚、恋爱型手段的加害人中,有男性3人,占总数的60%;女性2人,占40%。11名使用利用工作型手段的加害人全部为男性。我们发现,与表1统计中所有加害人的男女比例(87.8:12.2)相比,除使用帮忙型手段和假结婚、假恋爱手段的加害人中女性比例要高一些之外,使用其他犯罪手段的加害人中男女比例都与表一比较接近。也就是说,相比较而言,女性更倾向于使用帮忙和假结婚、假恋爱的犯罪手段进行诈骗犯罪。(2)在134名男性加害人中,使用帮忙型犯罪手段的有15人,占总数的11.2%;使用借用型犯罪手段的有25人,占18.7%;使用交易型手段的有66人,占49.3%;使用冒充型手段的有8人,占6.0%;使用赌博型手段的有6人,占4.5%;使用假结婚、假恋爱型手段的有3人,占2.2%;使用利用工作型手段的有11人,占8.2%。可见,男性加害人中使用各种手段的加害人比例与各手段的加害人总数在全部加害人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一致。在18名女性加害人中,使用帮忙型犯罪手段的有4人,占22.2%;使用借用型手段的有2人,占11.1%;使用交易型手段的有8人,占44.4%;使用冒充型手段的有2人,占11.1%;使用假结婚、假恋爱型手段的有2人,占11.1%;没有使用赌博型和利用工作型犯罪手段的女性加害人。可见,与全部加害人中使用各种犯罪手段的加害人比例相比,女性加害人中使用帮忙型和假结婚、假恋爱型手段的加害人比例要高一些,这也印证了女性更倾向于使用帮忙和假结婚、恋爱的犯罪手段进行诈骗的结论。 http://
(二)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对象,是犯罪场理论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尤其是在典型的交易被害型犯罪——诈骗犯罪中,犯罪行为的实施并最终得逞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害人“积极配合”的结果。因此,研究诈骗犯罪的预防对策,必须将被害人的情况纳入考察范围。
单向分析:(1)在这100个诈骗犯罪案件中,共有340名被害人。其中男性186人,占总数的54.7%;女性106人,占31.2%;单位40个,占11.8%;被害人为多个 自然 人,但性别不详的情况有8个,占2.4%。联系表1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害人中男性的比例明显低于加害人中男性的比例,换句话说,被害人中女性的比例高于加害人中女性的比例。(2)在100个诈骗案件中,一个案件中只有一名被害人的情况有41件,有41名被害人,占被害人总数的12.1%;在其余59起有多个被害人的案件中,共有被害人299名,占87.9%。可见,存在多名被害人的案件占相对多数,其被害人总数更是占全部被害人的绝对多数。
综合分析:(1)在全部41名单个被害人中,有男性26人,占总数的63.4%;女性7人,占17.1%;单位8个,占19.5%;没有多人不详的情况。在299名多个被害人中,有男性160人,占总数的53.5%;女性99人,占33.1%;单位32个,占10.7%;多人不详的情况有8个,占2.7%。可见,在单个被害人中,女性比例与加害人中的女性比例近似,但男性比例低于加害人中的男性比例;而在多个被害人的情况下,女性被害人的比例明显提高,与全部女性被害人在被害人总数中的比例近似,而与加害人中的女性比例有显著不同。(2)在全部186名男性被害人中,有26名单个被害人,占总数的14.0%;多个被害人的共有160名,占86.0%。在106名女性被害人中,有单个被害人7名,占总数的6.6%;多个被害人的有99名,占93.4%。在40个单位被害人中,有单个被害人8个,占总数的20%;多个被害人的有32个,占80%。在多人不详的情况中,8个都是多个被害人的情况。可见,不论是男性被害人、女性被害人还是单位被害人中,多个被害人的情况都占绝对多数,这与多个被害人的总数在全部被害人中所占的比例近似。 http://
三、犯罪互动关系与社会控制实证分析
(一)犯罪互动关系实证分析
犯罪互动关系,从狭义上讲,就是加害与被害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它的引入打破了孤立地考察影响犯罪各种因素的静态局面,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以动态关系为视角进行探讨的路径。
单向分析:在所有362名被害人中,有男性190人,占总数的52.5%;女性119人,占32.9%;单位42个,占11.6%;多人不详的情况有11个,占3.0%。可见,这项被害人统计中的男女比例与表6统计的男女被害人比例(54.7:31.2)基本一致。此外,男性加害人共侵害了298名被害人,占总数的82.3%;女性加害人共侵害了64名被害人,占17.7%。
综合分析:(1)在男性加害人侵害的298名被害人中,有男性被害人168个,占总数的56.4%;女性被害人83个,占27.9%;单位被害人40个,占13.4%;多人不详的情况有7个,占2.3%。与表6中统计的被害人男女比例相比,女性被害人的比例要略微低一些。在女性加害人侵害的64名被害人中,有男性被害人22个,占总数的34.4%;女性被害人36个,占56.3%;单位被害人2个,占3.1%;多人不详的情况有4个,占6.3%。与表6统计的被害人男女比例相比,女性加害人侵害的被害人中男性被害人的比例明显偏低,女性被害人的比例则明显高出表6中女性被害人的比例(31.2%)。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女性加害人更倾向于侵害女性被害人。(2)在所有190名男性被害人中,受到男性加害人侵害的有168名,占总数的88.4%;受到女性加害人侵害的有22名,占11.6%。在119名女性被害人中,受到男性加害人侵害的有83名,占总数的69.7%;受到女性加害人侵害的有36名,占30.3%。在42个单位被害人中,受到男性加害人侵害的有40个,占总数的95.2%;受到女性加害人侵害的有2个,占4.8%。在11个多人不详的情况中,男性加害人侵害的有7个,占总数的63.6%;女性加害人侵害的有4个,占36.4%。可见,女性被害人中受到女性加害人侵害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被害人中受到女性加害人侵害的比例,印证了女性加害人倾向于侵害女性被害人的结论。 http://
单向分析:在总共342名被害人中,有男性186名,占总数的54.4%;女性108名,占31.6%;单位40个,占11.7%;多人不详的情况8个,占2.3%。这与表6中统计的比例基本一致。
综合分析:在以帮忙作为犯罪手段的案件中,共有被害人45名,其中男性20名,占44.4%;女性24名,占53.3%;多人不详的1个,占2.2%;没有单位被害人。在以借用为犯罪手段的案件中,共有被害人125名,其中男性84名,占总数的67.2%;女性38名,占30.4%;单位1个,占0.8%;多人不详的2个,占1.6%。在以交易为犯罪手段的案件中,共有被害人134名,其中男性62名,占总数的46.3%;女性42名,占31.3%;单位27个,占20.1%;多人不详的有3个,占2.2%。在以冒充为犯罪手段的案件中,共有被害人6名,其中男性4人,占总数的66.7%;单位1人,占16.7%;多人不详的1个,占16.7%;没有女性被害人。在以赌博为犯罪手段的案件中,共有被害人13名,其中男性11人,占总数的84.6%;女性2人,占15.4%;没有单位被害人和多人不详的情况。在以假结婚、假恋爱为手段的案件中,共有被害人6名,其中男性4名,占总数的66.7%;女性2名,占33.3%;没有单位被害人和多人不详的情况。在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的诈骗案件中,共有被害人13名,其中男性1人,占总数的7.7%;单位11个,占84.6%;多人不详的情况1个,占7.7%;没有女性被害人。可见,在借用型、冒充型、赌博型和假结婚、恋爱型诈骗案件中,男性被害人的比例明显高于全部被害人的男性比例;在帮忙型诈骗案件中,女性被害人的比例明显高于全部被害人中的女性比例;在利用工作型诈骗案件中,单位被害人的比例明显高于全部被害人中的单位比例。这说明,在以借用、冒充、赌博和假结婚、恋爱为犯罪手段的案件中,加害人更倾向于侵害男性被害人;在以帮忙为犯罪手段的案件中,加害人更倾向于侵害女性被害人;在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的诈骗案件中,加害人更倾向于侵害单位被害人。但在以交易为犯罪手段的诈骗案件中,加害人则没有明显的侵害倾向。 http://
单向分析:在总共105个被害中,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认识的情况有54个,占总数的51.4%;双方不认识的有49个,占46.7%;是否认识不详的有2个,占1.9%。
综合分析:在17个使用帮忙型犯罪手段的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认识的情况有14个,占总数的82.4%;双方不认识的有3个,占17.6%;没有不详者。在23个使用借用型犯罪手段的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认识的情况有16个,占总数的69.6%;双方不认识的有6个,占26.1%;情况不详的有1个,占4.3%。在44个使用交易手段的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认识的情况有11个,占总数的25%;双方不认识的有33个,占75%;没有不详者。在5个使用冒充手段的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认识的情况有1个,占20%;双方不认识的情况有4个,占80%;没有不详者。在3个使用赌博型犯罪手段的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认识的情况有1个,占总数的33.3%;双方不认识的有1个,占33.3%;情况不详的有1个,占33.3%。在5个使用假结婚、恋爱手段的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认识的有3个,占60%;双方不认识的有2个,占40%。在8个利用工作便利实施诈骗的案件中,全部为被害人与加害人认识的情况。可见,在帮忙型、借用型和利用工作型的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认识的比例高于全部案件中双方认识的比例。这说明,在这些案件中加害人倾向于选择认识的被害人作为诈骗犯罪的对象。在交易型和冒充型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不认识的比例明显高于全部案件中双方不认识的比例。这说明,在这两类案件中加害人倾向于选择不认识的被害人作为诈骗对象。而在假结婚、恋爱型和赌博型案件中,加害人的选择倾向不明显。 http://
单向分析:一般而言,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都有一定的过错:或者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严加防范而被骗;或者是被害人本人就有某些非法或不正当的心理或行为,因而被骗。这里讨论的“明显过错”,主要是指后者,也包括一部分过于疏忽大意、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形。我们看到,在总共105个被害中,有46个案件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占总数的42.9%;被害人无明显过错的案件有59个,占57.1%。
综合分析:在17个使用帮忙型犯罪手段的案件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有10个,占总数的58.8%;无明显过错的有7个,占41.2%。在23个使用借用手段的案件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有6个,占26.1%;无明显过错的有17个,占73.9%。在44个使用交易型手段的案件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有19个,占43.2%;无明显过错的有25个,占56.8%。在5个使用冒充型手段的案件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有1个,占20%;无明显过错的有4个,占80%。在3个赌博型案件中,被害人都有明显的过错。在5个使用假结婚、恋爱型手段的案件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有1个,占20%;无明显过错的有4个,占80%。在8个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的案件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有6个,占75%;无明显过错的有2个,占25%。可见,在帮忙型、赌博型和利用工作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比例高于全部案件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比例。这说明,在这三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具有明显的过错。相反,在借用型、冒充型和假结婚、恋爱型案件中,被害人无明显过错的比例高于全部案件中被害人无明显过错的比例。这说明,这三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没有明显的过错,而交易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有无明显过错的倾向并不明显。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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