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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当代英美刑法中的人格地位与人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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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8: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英美刑法/人格/人格评估
内容提要: 随着“报应模式”在当今英美刑法领域的衰微,犯罪人在英美刑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刑法适用越来越重视人格。人格评估的方式在英美之间不尽相同,美国通过犯罪史进行评估,英国使用罪犯评估系统。   http://
一、走向“人格刑法”
1974年美国社会学家Martinson“什么有效?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报告的发表成为美国矫正模式在美国,乃至世界垮塌的标志事件。在这个报告中Martinson说:除了个别的、孤立的例外,迄今为止所报告的矫正成果在控制累犯方面不理想[1]。这个结论通常被概括成矫正无效。此后,“报应模式”崛起。
什么是“报应模式”?“报应模式”主张刑罚应当追求刑罚与犯罪一一对应,拒绝矫正,刑罚适用只应当考虑犯罪的严重性,而不考虑犯罪人[2]。
报应模式推行后实施效果如何?
Schwendinger说:里根与布什政府接受保守主义的主张对犯罪采取了确定刑、严厉的刑罚与建更多的监狱的政策,然而这些政策看起来并不妙。现行政策使得少数族裔的年青人成了刑事司法套中的人。米勒发现,在巴尔的摩,有56%的年龄在18-35岁的非裔美国人或者进过监狱,或者接到过逮捕传票。所谓对毒品的战争似乎成了种族问题。米勒说:由于过度地使用监禁刑,美国已“成功”地认为一代人在监狱中社会化。文章认为,加重刑罚威慑罪犯实际上对于欲犯者,并无威慑价值,他们并不畏惧刑罚,不畏惧监狱,唯一有影响的就是生活在贫民窟中的青少年犯,他们被迫去适应监狱的生活[3]。
Cullen等在他们的《重申矫正》中做了这样的论述[4]:  http://
推行报应模式后,法官Frank M.Johnson发现,强奸、抢劫、敲诈、盗窃、攻击等案件在一般罪犯人口中经常发生。
监狱中的罪犯被害案件在很快的上升。监狱中罪犯的自杀率上升得也很快。在1964-1965年间,罪犯的自杀率每年40人,而在1974-1975年问罪犯自杀人数上升到120-130人[5]。仅1980年前6个月在联邦监狱与州监狱就有150名罪犯死于监狱暴力[6]。这些对正义论形成挑战。而这前正义论时期,“行动,否则你不能出去”的监狱管理方法实际在控制罪犯,控制监狱秩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历史 与现实都在表明:单纯对罪犯实施惩罚只能强化监狱的不稳定、骚乱、动荡、暴乱,实质性地增加监狱中管理人员与罪犯的伤亡[7]。
实行确定刑后,监狱人口大大增加。过去假释委员会可以通过假释维护监狱稳定的人口,并借此维护监狱秩序,现在则不行了。一名印第安纳的服无期徒刑的罪犯对不定期刑撤销的看法是:不定期刑无论对多么恶、多么的不规矩的人都有一种潜在的改变力。确定刑则否定这种潜在存在,拒绝这种人道……绝对刑的主张者说:我们不能忍受我们理想的失败,我们停止我们的努力,直至我们确定其能够有成效。然而这些是不能让人接受的[8]’。
类似的实践在英国的历史上曾经有过。
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正值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 发展 时期,当时英国 政治 的主导精神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便是自由、平等、理性与责任,因而维多利亚体制下的政治理念是最大程度予以公民自由,而最大程度减少国家的干预。根据这一观点,人们认为犯罪是个人的选择,不承认失业、赤贫对犯罪的影响,而刑罚适用时的人不是具有个人性格的人、有生活背景的人,而是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的一般人。在量刑时,除了明显精神错乱者都被看成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犯罪只与刑事责任相关。没有今天英国推行的社会调查、危险评估等概念与活动[9]。监狱的刑罚执行就是执行监规——压制性的监规。  http://
监狱的时间安排十分紧张:每周除了睡觉、吃饭,便是劳动。即使几个小时的空余时间也被牧师、 教育 官员与慈善机构成员所占用:他们或者对罪犯进行道德教育或者进行基础教育。
监狱对罪犯开展劳动始于1865年的监狱法的规定。根据Carnarvon的报告中的建议,监狱又开始组织罪犯参加劳动。罪犯劳动的形式主要是采轮、蹬曲轴。劳动的目标不是营利,不是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而是通过劳动让罪犯学会遵守纪律,养成劳动的习惯,形成劳动的义务感。之所以规定以采轮、蹬曲轴为劳动方式是为了实现劳动形式的统一。维护纪律的手段主要是降低食物量、增加劳动时间与使用鞭刑方法[9]。
但是,这种“报应模式”的推行导致犯罪与重新犯罪问题日益突出,1895年后英国被迫进行改革。根据1895年的“监狱法”(The Prison Act),不营利的劳动被有用的、具有教育性的劳动所代替;地方监狱开始将教育与劳动作为服刑内容;沉默规则被有条件谈话规定所替代;点数制(对努力劳动与遵守纪律的罪犯予以奖励)与减刑制被地方监狱所采用。从Gladstone报告开始,改造(Reform)被纳入监狱工作的中心目标。不仅监狱如此,新建的监管设施都将改造列入中心目标。虽然威慑与报应坚持着,但是不像维多利亚体制下报应道德感被作为基本原则。事实上在新的体制下惩罚被视为没有办法下使用的方法,且认为使用惩罚罪犯是很羞耻的。威慑与报应只是一种补充性的目标[9]。  http://
报应模式推行的失落表明刑法在适用中仅仅根据行为人行为是不够的。
而一些研究成果表明:刑法适用必须考虑行为人,如果不考虑行为人,刑罚的效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害。
Walfgang,Figlio与Sellin于1945年在费城对青少年团伙犯罪进行调查研究。他们调查了10000名孩子。调查中他们发现:调查对象中的6%的孩子却对费城发生犯罪的52%负责,对暴力犯罪中的2/3负责[10]。
这个结果被其他对团伙犯罪的研究所重复。
Wright与Rossi在对被监禁的犯有重罪的罪犯调查中发现,被研究人员认定为严重危险的罪犯中22%对所调查犯罪中的50%负责[11]。一项跟踪被假释的罪犯研究,大约5%罪犯对他们从监狱假释前后的45%的犯罪负责,26%的罪犯为至少20种犯罪负责[12]。而根据美国兰德公司的Greenwood与Abrahamse1982年的调查;虽然大部分犯罪分子犯罪的次数很有限,但是有一部分犯罪分子犯罪次数很频繁:有的犯罪分子每年实施夜盗行为232次;有的犯罪分子每年抢劫次数高达87次。10%的活跃地实施夜盗的犯罪分子对所调查区域的多数夜盗犯罪负责,平均每年达到230起[13]。Farrington1981年的调查:仅占5%的被调查男性罪犯对所调查犯罪中的一半负责[14]。Farrington使用慢性犯(Chronic Offenders)概念称呼这一部分罪犯。在他的著作中他这样说[15]:Walfgang于1972年在费城的研究表明,虽然慢性犯人数少,但是他们却是犯罪的主要人群,是重大犯罪的实施者。被调查的6%的男性罪犯(占被调查罪犯的18%),即被认为是慢性犯的人。这些慢性犯所实施的重大犯罪情况是:实施了重大伤害案件的69%;实施了杀人案件71%;实施了强奸案件73%;实施了抢劫案件中的82%。频繁性与严重性是紧密相关的。根据剑桥大学的研究,6%的对大约应定罪的一半犯罪负责。West与Farrington1977年的研究是:低于占犯罪人口5%的犯罪家庭对一半应定罪的犯罪负责。根据Wikstrom于1987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的研究:占所有罪犯6%的人对斯德哥尔摩发生犯罪中的一半负责。Pulkkinen的研究表明,在芬兰,占全面应定罪的犯罪行为一半是占犯罪分子4%的男性与占女性犯罪分子1%的人实施的。  http://
“少部分人对大部分犯罪负责”意味着什么?
首先意味这部分人的犯罪能力强,甚至超强,他们犯罪频率高于他人,甚至远高于他人,更可能实施危害严重的犯罪。我国有人认为,截至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发生的大案要案有40%左右是刑释人员所为。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高出社会犯罪率数十倍[16]。
其次,意味刑罚的威慑与矫正对他们的影响很有限,甚至无效。英国剑桥大学犯罪研究所的Farrington教授对犯罪生涯有专门研究。他的基本观点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过去经历密切相关,具有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容易再违法犯罪”[15],或者说,现在经常犯罪的人是因为其过去经常犯罪。
于是关注犯罪人的刑法理论东山再起。
早在龙勃罗梭时代,要求在定罪量刑中考虑犯罪人的观点就已出现。龙勃罗梭认为有的罪犯是偶然犯罪,而有的罪犯是天生犯罪人,对不同的犯罪人应当采取不同的刑事措施:对天生犯罪人、癫痫性犯罪人应关押在特别的机构中矫治,在一般的机构中关押他们,他们会宣传逃跑、兽奸、造反等,会煽动别人抢劫,所以要将他们关押在特别的机构;对激情犯罪人而言,悔恨自责比任何惩罚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都大,对这些犯罪人可以适用流放、赔偿损失;对倾向性犯罪人不宜反复适用短期自由刑,以免使他们与习惯性犯罪人有接触,对倾向性犯罪人比较有效的刑罚方法是缓刑与不定期刑;由于习惯性犯罪分子的犯罪具有习惯性,因而对习惯性犯罪分子可以考虑将他们送到流放地将他们永久隔离[17]。但是,由于不能解决诸如“天生犯罪人”认定问题,因此,龙勃罗梭的主张缺乏实践力。而今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正如Feeley与Simon所说的那样,由于新的技术的出现,罪犯危险等级能够划分了[18]。罪犯危险等级的划分意味对不同罪犯采用不同的措施可以付诸实践了。他们所说的新技术是指罪犯危险评估技术。  http://
罪犯危险性的评估在美国最早始于Burgess 1928年对假释成败的预测。Burgess在伊利诺伊州对3000名接受假释的罪犯进行研究,他认为下列因素与罪犯假释成败有关系,包括:犯罪史;家庭史;结婚状态;就业;犯罪性质;是否共犯;犯罪发生地;逮捕时是否有居所;近邻的类型;刑期长短;假释前服刑多久;狱内被惩罚的记录;性格类型;精神医学诊断的结果等。Burgess据此设计了一个简单的预测表。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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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个表,罪犯所获分数越高,假释成功可能越大。在早期的效度分析中,专业人士认为Burgess的预测表很精确。根据Burgess的预测表发展而来的“重要因素量表”(the Salient Factor Score)至今仍为美国假释委员会所使用[19]。“重要因素量表”于1972年发展起来。
Burgess式的量表有很多。下面的危险测量表,即Coding Scheme for Dangerousness Measure,是在美国影响比较大的量表。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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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量表最低分值1分(55岁以下的女性罪犯,以前无前科的犯毒品罪的人),最高分值11分(18-24岁之间的男性罪犯,有2次以下的犯罪史,以前因实施暴力犯罪而被定罪,现行犯罪仍然是暴力犯罪)
兰德公司的Greenwood1982年还设计的名为“Greenwood量表”(Greenwood Scale)的工具用于预测罪犯将来的犯罪。根据1979年对超过10,000名美国罪犯的调查,有犯罪经历的罪犯Greenwood Scale的分值高于没有犯罪经历的罪犯。这说明这个量表比较有效。
危险评估之所以可能,根本在于犯罪行为与一些因素有变量关系。当这些因素呈阳性,犯罪行为发生可能增大:当这些因素呈阴性,行为人犯罪行为发生可能降低。这样,这些特定的因素就可能成为犯罪人犯罪预测的因子。这些因素可能是犯罪人身上的因素,如智力,也可能是环境因素,如家庭居住条件,还可能是生活经历,如逃学。确定预测犯罪的因子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也正因为如此,不同学者、不同机构所确定的预测因子范围不同。这里主要介绍Farrington教授的观点。
Farrington教授认为下列因素与犯罪有关[15]:
第一,一般危险因素。Farrington教授1991年就不满21周岁的罪犯是否在21-32周岁之间犯罪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根据其研究成果,其是否犯罪可以通过下列预测要素进行判定:在11-12岁之间是否与其父亲共渡业余时间;是否在8-10岁智力较低;是否在16周岁有一个稳定的工作;是否在18周岁严重酗酒。事实上,大约有90%的无业且酗酒的人在21岁后重新犯罪。  http://
第二,冲动。许多报告表明容易冲动与犯罪有关。
第三,智力。根据剑桥大学的研究,1/3的后来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成绩很差,有一些人是2次以上的留级生。由于成绩差,违法青少年倾向于逃学,而且很早离开学校。语言的表达能力低是青少年累犯的重要特征(他们的平均智商是89),也是很多在10-13岁期间就犯罪的人的特征。
Farrington1992年的研究指出:智力低与个人成就小不仅可以作为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而且可以作为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对特定人而言,其8-10岁的低智状态可以作为独立的预测其18岁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因素,并于32岁实施家庭暴力的因素。此外早年逃学的经历可以作为独立地预测行为人32岁反社会倾向的根据。
新西兰学者对1000名儿童曾经作过从出生到15岁的跟踪研究。Moffitt and Silva1988年提出:那些违法青少年与语言、记忆、视觉活动整合缺乏有关。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大脑分区的功能与犯罪有一定关系。Moffitt1990年指出:大脑中的执行区域存在问题容易导致犯罪。执行区域负责:注意力集中、抽象推理、计划、行为自控、遏止冲动等。
第四,家庭因素。West与Farrington发现,孩子在8岁时所经历的严厉的、反复无常的、缺乏管教的、蔑视父母态度的与父母不断冲突的生活,与其后来犯罪有着很大的关系。  http://
父母养育孩子的不当虽然不是犯罪顽固的原因,但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作者认为,管教不足不仅与孩子们的违法犯罪有关,而且是其10岁时形成反社会人格的重要原因。
McCord根据她的调查指出:有62%的被调查对象(罪犯)是在破裂的家庭长大的,有52%的人是在不断冲突的家庭长大的。
根据MeCord1977年对250个孩子的调查研究:父亲犯罪会影响到孩子,换句话,孩子的犯罪往往与父亲犯罪有关系。Offord等1989年在安大略的调查指出:父母的犯罪往往导致孩子的犯罪。
第五,朋友的影响。Farrington教授根据1991年的调查:从犯罪生涯看,人的早期犯罪容易走共同犯罪道路,但是,随着年龄增长与犯罪经验的增加,犯罪分子倾向选择单独作案。
在相当意义上说,违法青少年是否与原来的同伴交往是其是否选择违法行为的分叉点:放弃与原来(违法)的朋友交往,其选择的是不再违法。
第六,社区的影响。Clark and Wenninger1962年指出:居住城市中心的人犯罪比例高于住在城市外围的,而住在城市外围的高于住在郊区的;住在贫民区的人犯罪高于住在中产阶级社区的。以城市为中心的生活模式容易导致社会环节的中断或者相互关照的邻居模式,或者因为人口的高密度产生的紧张、沮丧。
危险评估正是利用上面的因素,当然不限于上面因素,根据与犯罪的关系密切程度进行判断。  http://

根据加拿大的Andrews与Bonta等介绍,在当代西方,罪犯危险评估已有了很大发展,危险评估工具已经升级换代到第四代[20]:
第一代罪犯危险评估工具实践于1950-1970年代之间。这是一种非结构的判断,源于专业人员的判断。这种危险评估工具不准确。
第二代罪犯评估工具产生于1970-1980年代。准确率提高,但是所使用的预测因子多是静态的、不变的,很少有反映罪犯矫正需要的信息。
第三代罪犯评估工具产生于1990年代,不仅反映危险评估,而且反映罪犯矫正需要。
第四代罪犯评估工具已见雏形,第四代罪犯评估工具不仅关注危险评估、需要评估,而且与个案管理相联结,在评估基础上向管理人员提供干预的结构性的计划。
由于罪犯危险评估技术的使用,刑法在适用中一方面更有可能将刑罚资源用以可能严重危害的罪犯,或者说,危险罪犯;另一方面,有可能对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适用宽松的政策,促进其尽早地融入社会。毕竟在今天的社会中,绝大多数罪犯最终要重返社会,如果不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最后受危害的仍然是公众。
这里将2006年英国原内政部现司法部呈交议会的《维护社会安全降低重新犯罪的五年规划》(A Five Year Strategy for Protecting the Public and Reducing Re-offending)[21]摘译部分,通过这部分内容,我们可以看到罪犯危险评估在当代英国刑法的地位、对英国刑罚目的、体系的影响。  http://
第一章 工作目标
目标:保卫社会;惩罚罪犯;补偿被害人;矫正罪犯;更好地管理罪犯使其不再犯罪。
保卫社会
监狱应当关押危险的罪犯、严重的犯罪的罪犯、暴力犯罪与性犯罪。
措施:
推行“基于公众安全的不定期刑制度”(Indeterminate Sentence for public Protection),对于严重危险的罪犯不再释放,直至假释委员会危险评估通过;
保留从高度警戒监狱脱逃的人的记录;
建立特别的单元解决脱逃者的问题;
假释适用将社会安全保障放在第一位,要保证被假释者随时可送回监狱;
与警察、监狱合作对狱外罪犯实施连续监督、危险管理。
惩罚罪犯、补偿被害人、矫正罪犯
监禁刑固然是惩罚罪犯的形式,但是社区刑也是惩罚罪犯的形式。
对犯轻罪者使用有条件的警告刑(Conditional Cautions),使用条件包括赔偿或者其他补偿被害人的措施。
实施日罚金,根据罪犯的 经济 情况予以惩罚。
实施社区刑(Community Order),最多可以加附21种条件。
充分利用社会刑(Community Order)中的无报酬劳动。2003年全年英国无赔偿劳动使用有5百个小时,2010年拟使用达到1千万个小时。无赔偿劳动既是对罪犯的惩罚,也是补偿社会的一部分。新的社区刑将惩罚与监督融入一体。  http://
更好地管理罪犯使其不再犯罪
将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连结起来,对罪犯实施无缝管理。1997到2002年重新犯罪率下降了1.3%[22]。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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