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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刑法中的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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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7: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谈刑法中的环境犯罪 论文代写 http://
  一、环境犯罪的概述
  (一)环境刑法的产生
  虽然工业革命之前环境问题就已经出现,但与工业革命之后的境问题具有本质的不同,由于当时的人类还没有完全摆脱自然的控制和威胁,对于环境的反作用力不太明显,从而这时的环境问题也是局部的,有限的,相应地也就没有解决环境问题的专门立法,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或是基于哲学,传统习惯,道德伦理而采取敬畏的态度,或是由于蒙昧而采取放任的态度。1工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这段时期,虽然环境问题仍主要表现为地域性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但由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已经影响了民众的日常生活,以自然资源过度消耗为主的环境破坏问题则因为影响资本利润持续增长而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西方各国政府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不得不重视环境问题的解决。而在法治观念正深入人心的当时,法律也就当然地成为政府首选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当时还未形成整体的生态科学观念,对环境的立法也只能是针对出现的各种环境问题逐个立法,于是出现了许多单行法律法规。如针对生活环境卫生而制定的《公共卫生法》《防烟法令》《煤烟法》等,为了保护经济性自然资源而制定的《森林法》《耕地分配法》《供水法》等。尽管这一时期传统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作用,但仅止于刑法原有规定的适用,并未针对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设立新罪名和制定新的环境刑法法规。 论文网 http://
  在我国,由于现代化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出现较晚,因而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立法也起步较晚。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也经历了从产生到短时间内迅速发展的过程,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民法,行政法,刑法交互使用的初步确立阶段。在1979年刑法颁布之前,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刑法。1979年刑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环境犯罪,但一些条款已经直接或间接涉及危害环境犯罪。当然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环境保护主要侧重政手段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力度远远不够。
  二是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补充使用的发展阶段。在刑法修订以前,为弥补环境刑法滞后于环境犯罪的事实,我国通过了几个关于环境犯罪的特别刑法法规,并在数个环境法规中创立了几个环境犯罪罪名,形成附属刑法,这两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刑法典中环境犯罪的空白,但仍显不足。
  三是刑法典修订以后的不断完善阶段。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在第六章中以专门的一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14个罪名,在其他章节中也规定了一些与环境犯罪有关的罪名"在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二),修正案(四)中对有关法条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相关罪名。这些构成了我国现行环境刑法的主体部分,此外包括一些散见于环境部门法中的刑事处罚条款。  http://

  (二)环境犯罪的概念
  环境犯罪的概念的界定是研究环境犯罪的前提,只有把握环境犯罪的真正内涵,才能全面准确认识环境犯罪,而环境犯罪概念的界定又以认识法学意义上的环境为基础。为了实现从传统的仅以保护人本法益向兼顾保护人本法益及环境法益的转变,环境犯罪概念所要表示的内涵应该更为丰富。通常刑法意义上的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过失或无过失的造成或足以造成重大环境危害,使得人身或财产利益遭受损害,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通称,这是狭义上的环境犯罪。而广义环境犯罪是指对环境法益即环境生态安全和环境权包括自然人环境权益、法人或组织环境权益、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国家环境管理权构成侵犯的环境犯罪行为,对于生态系统、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害也应当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18后者的范围比前者更为宽泛,明显强调对环境利益本身的保护,显然从广义的角度来定义环境犯罪更有利于实现对环境的保护。
  二、国外环境犯罪的立法沿革
  国外环境刑事立法起步早,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环境刑事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法制传统的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环境刑事立法上存在不同之处。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一)德国有关环境犯罪的立法规定。
  德国自19世纪陆续出台了《水务法》《垃圾处理法》和《联邦空气保护法》等一系列保护环境的行政单行法,其中都有刑罚规范之规定。1871 年德国刑法典关于保护环境只有零散的规定,如虐待动物罪,破坏安宁噪音罪和公共危险施毒罪等,具有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职能。为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德国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末开始重视用刑法手段来惩危害环境行为。1980 年第 18 次修改时,特增加了一个专章(第 28 章):危害环罪,将环境保护的刑事规范从行政范围脱离出来,置于刑法之中,该刑法第324 条至第 330 条均为危害环境罪的规定。如第 324 条规定,未经许可污染或改变水体良好性能者,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20 世纪 90 年代初,德国又开始了环境刑法的基本改革。1994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第 2 部反环境犯罪法,即第 31 部刑法修改法,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环境的有效保护。德国除了其他行政法规中的环保刑事规范外,明显的作法是不断地通过修改刑法来补充和突出刑法对环保的作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一目了然,属于什么危害环境罪就受什么刑事处罚;另外,由于各种处罚的规定有时会差异太大和互相矛盾,这种方式能较好的避免立法上的漏洞,有助于强化刑法的威慑力,但其也存在弊端,因为修改刑法容易破坏严谨的立法体系,另外,刑法作为实体法,对危害环境罪的因果关系无法做出规定,这一点不如日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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