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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的范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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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7: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引言
证明标准是指衡量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是否达到证明要求以及具体达到何种程度的准则和标尺。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一种证据制度如果没有一个证明标准,它就失去了个性,因而也失去了影响。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恰恰是这样一个没有个性的证据制度。②因此,如何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必然成为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当下,我国行政法学界已经取得普遍共识的是:我国行政诉讼应当建构一个多元的、差别适用的证明标准体系。多元即意味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宽严不一的证明标准可供人民法院选择,差别适用即意味着人民法院应依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来具体选择证明标准。③
诚若斯,则多元证明标准之间的选择适用是确保证明标准发挥实效的技术支持,是发现法律真实进而实现裁判正义的制度保障,是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难以回避的根本问题。笔者在此将致力于揭示美国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内涵的变迁,并探寻其三个证明标准之问的相互区别,梳理其不同情形下差别适用的具体方法,以期为我国行政诉讼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的建构提供一种制度背景和知识来源。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二、三标准:美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美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非常复杂,其概念表述也存在许多差异。有的学者从美国行政诉讼判例出发来概括证明标准,一般将其总结为可定案证据标准和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④然而,美国现、当代大多数的公法学者更多的是立足于《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其证明标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规定了美国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一般标准,其功能在于用来确定行政机构行为、裁定和结论合法或不合法和是否撤销。该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在判决范围内,审查法院应当决定全部有关的法律问题,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且决定行政行为表示的意义或者适用。法院应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1)专断、反复无常或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的情形;(2)违反宪法的权利、权力、特权或者豁免;(3)超越法定的管辖权、权力或者限制,或者没有法定的权利;(4)没有遵守法律要求的程序;(5)适用本编第556条和第557条规定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依据行政机关的听证记录审理的案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支持;或者(6)没有事实的根据,已经达到必须由法院重新审理事实的程度。美国公法学界普遍认为这一条文规定了美国行政诉讼的三个证明标准:即第(5)项为实质证据标准,第(1)项为专断、反复无常标准,第(6)项为重新审理标准。⑤基于这些共识,笔者将依次阐明其要义。下面分述之。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一)实质证据标准
1.实质证据标准之源流。实质证据这个概念作为对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审查基础,在《联邦行政程序法》颁布之前就已经存在。19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州际商业委员会的一个决定,⑥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法院对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审查不应超过是否被实质证据所支持这个界限。此后,实质证据成为审查事实问题的主要标准。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明确界定了这一概念,指出行政机关的事实判断如果有实质的证据支持,那么就具有说服力。194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则对这一标准作了比较集中的规定,自此实质证据成为对行政机关依照正式程序所作行为(即审判式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⑦而在1951年的通用照相机公司诉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案⑧中,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弗兰克福特法官的意见,据此阐释了实质证据的含义。⑨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律开始大量地明确规定这一标准,并将其扩展到对行政机关依据非正式程序所作的行为的审查。⑩现在,无论是行政机关依据正式程序做出的行为或裁决,还是依据非正式程序做出的行为或裁决,都可以适用这一证明标准。(11)
2.实质证据标准之内涵。关于什么样的证据是实质的,美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美国法院已经通过判例发展出许多细致的标准。这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明显错误标准。从其精神本源来看,美国行政诉讼中的实质证据标准源于普通法中的上诉审程序,类似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主导上诉审的明显错误规则。在上诉审中,下级法院对事实问题的裁定必须正确,不能出现明显错误,否则上级法院可以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定,代之以自己的判断,即只要一项事实存在明显错误,尽管有其他证据支持,审理法院在综合全部证据的基础上也只能确定地做出一种判定,即错误必然发生了。(12)这一理解同样适用于实质证据标准。(2)干草堆中寻针标准。在《联邦行政程序法》制定之前,这一标准的主要功能在于支持行政机关的事实判断,并不能发挥控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功能。所以,其标准非常宽松,只要在整个如同干草堆庞大的事实判断中能够搜寻到一根针大小的证据来支持就足以支持行政机关的判断。(13)但是,随着《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之后相关判例的发展,这种微量审查标准很快被摒弃。(3)理性人标准。在上述通用照相机公司诉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案中,弗兰克福特法官细致地阐释了这一标准。他认为,实质证据不仅仅是一种微量审查,而是此类相关证据充分以致一个理性的人可以接受认为充分而足以支持这一结论。(14)自此以后,这一论断成为对实质证据标准最为普遍的阐释。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3.实质证据标准之辨析。实质证据标准的审查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保持相当的尊重,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分权的界线之所在,法院不是简单地依据证据的证明力来替代行政机关做出判断。具体而言,对于法律问题,法院有最终的判断权,对于行政机关的解释可以替代;而对于事实问题,法院只能进行监督,无权替代。从美国公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的理性人标准来看,它实际上比明显的错误标准更加宽松,比《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第(6)项规定的没有事实根据标准更加严格。(15)此外,实质证据标准绝对不能等同于所谓的优势证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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