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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基本问题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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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基本问题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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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7: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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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步洪,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长,北京 100726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于1979年,1983年对个别条文进行修订,至今已施行三十多年。这部法律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十年来,我国检察机关性质定位、围绕诉讼履行职责的特点虽然没有变,但具体的检察职能、履行职能的程序等均发生了重要变化。1991年以后,随着三大诉讼法的相继颁行,高检院开始组织力量研究论证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此后,国家启动修订刑事诉讼法,高检院回应社会呼声启动检察改革,中央统一部署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制度由此长期处于变动或者人们的变动期待之中。同时,西方国家的各种制度和做法被介绍进来,基于不同信息来源的观点分歧开始呈现,在诸如检察机关职权、检察组织体系、组织法的功能等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直至今日,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始终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当前,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单行法对检察机关的授权、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与深化,无不对检察院组织法提出了修订要求。在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的背景下,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下文简称修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为了帮助同仁们在一个新的起点上研究检察院组织法修订问题,本文对过去十年来修法研究中的基本问题和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归纳和简评。 论文网 http://
一、检察院组织法的边界
在研究修法过程中,分歧最大的问题在于哪些内容需要修改、哪些内容需要写入组织法(下文简称入法)。先前的论证,围绕是否入法的讨论较多,针对组织法与宪法、诉讼法之间差异的技术性论证比较少。围绕是否入法的论证,针对具体问题的讨论比较多,对入法标准的研究似乎不够系统。可以说,基于现有观点,尚不能给出组织法的准确边界。先前的研究,受到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与组织法边界有关: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
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有两个坐标系:其一,检察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定位。在一府两院的国家结构体制下,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职能是人大职能的延伸。其二,检察机关在诉讼架构中的定位。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同时,诉讼法又分别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扮演起诉和监督的双重角色与诉讼规律相悖,应有进有退。法院的问题应通过法院自身改革来解决,而不是强化检察监督的问题。 代写论文 http://
另一种观点认为,与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审判权也应当受到约束。事实证明,不受约束的审判权也会被滥用。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也不是指法官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他们的理念是通过社会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约束。在我国,社会对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的约束力度是很有限的,审判的独立很可能不会带来预想的公正。因此,在监督法院的问题上不可照搬照抄西方的做法。我国检察机关同时承担的侦查、公诉、监督职能,事实上最终都要受到审判结果的制约。
第二种观点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这也说明,法院出现的问题,并不只有法院自身改革这一种答案。事实上,既不存在独立于政治的司法①,也不应该有不受监督的公权力。在监督法院方面,检察机关具有独立设置、参加诉讼、地位相对中立等优势。监督,并不是相互制约。从组织法的角度看,确定检法关系,既要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诉讼对法院的制约措施,又要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职权与措施。当然,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机关职能和组织的框架都不能局限于检法关系。毕竟,对法院的监督只是检察监督的一部分。
(二)检察院组织法的功能定位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组织法在性质上属于宪法性法律,是直接受宪法统领的国家法。在宪法之下,检察院组织法在所有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法律规范中应当居于统领地位。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公权力应当依法取得、依法行使。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必须经法律授权。检察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当在宪法中规定。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可能对检察制度作过多的具体规定。根据立法法规定,检察权配置属于法律保留的立法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授予。检察院组织法是立法机关授予检察机关职权的重要载体。从这个角度说,检察院组织法不仅应当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不仅如此,检察院组织法还应当明确检察权行使的原则,从而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为单行法律授予检察机关职权提供指引。
作为检察机关的宪法,检察院组织法重在落实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在国家中的功能定位,以及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框架等,原则上它不能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直接依据。它规定的检察职权、检察措施要通过相关法律或者另行制定的规范作为事实依据。组织法的这一特点表明,组织法不必涉及细枝末节的问题,组织法关于检察职权、检察措施的配置应当着眼于必要性,而不必拘泥于是否立马可以做到。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对于组织法这部关于检察机关、检察制度和检察权的基本法,检察人员有着深厚的感情。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作用的有限性,不要寄望于通过一部组织法解决所有问题。即使在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也不是把所有问题都写入法律。尤其是关于国家机关之间、或者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不涉及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通常不由法律直接调整,甚至不受法治原则约束。对于此类关系,希望在组织法中解决问题往往等于徒劳。组织法应当立足于构建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框架,而不是试图完成检察官法或者公务员法配套规定没有做到的事情。在这方面,可以作为参照的是政府组织法和人大组织法。有些内容,政府组织法和人大组织法中都没有规定,两院组织法中要作规定,难度很大。
(三)检察院组织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前期论证中,出现分歧并且影响修法进程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修订组织法和修订诉讼法的关系。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曾经把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列在三大诉讼法修订之前,这种安排与组织法、诉讼法的功能定位是相符的。但在研究论证时,有的同志提出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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