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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简述刑法上国有公司、企业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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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简述刑法上国有公司、企业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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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6: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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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法上国有公司、企业性质的认定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国有公司、企业由于其产权具有国有性质,以及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国有公司、企业往往是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是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把握着一国的经济命脉,对一国的经济稳定和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国有公司、企业同时还是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的中坚力量,多数带有一定的公务性质,或者其工作人员被赋予行使公务的权力,对于他们行为的要求比起其他性质的企业更为严格。为此,针对国有公司、企业在刑法意义上企业性质的界定也就至关重要了。本文仅从犯罪主体方面来探讨一下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时,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自然人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问题。
一、刑法中涉及到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犯罪的相关规定
(一)单位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犯罪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分则十大罪名体系中,①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单位受赌罪,犯罪主体包含国有公司、企业;②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中包含国有公司、企业。此两项罪名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犯罪。 代写论文 http://www..Com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犯罪的情况
1.《刑法》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犯罪的做出了以下规定:
(1)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失职罪;
(5)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刑法》针对身负公务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犯罪做出了以下规定: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以明确的定义,其中对于在公司、企业中的人员如何界定,讲到: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开题报告 http://www..com/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了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及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受赌罪,其中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国有公司、企业性质的认定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针对本文前述,公司、企业单位犯罪或其工作人员犯罪是否构成上述罪行,公司、企业的性质认定涉及到罪与非罪或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比如单位受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则不能作为犯罪进行处理;再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也在于犯罪主体,前者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后者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其法定最高刑前者为死刑,后者为15年有期徒刑;同理,再如受贿罪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法定最高刑也是死刑与15年有期徒刑的区别。因此,可以看出,在刑法中区分犯罪主体是否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工作人员,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分水,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http://www..com
然而,国有公司、企业性质的认定,在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从目前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对于刑法意义国有公司、企业性质的判断,统一的观点是,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全资企业是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性质,但是对于国家参股公司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性质,存在着争议,具体而言基本观点有全部说、部分说、否定说。全部说认为国有控股公司由于国有资本对公司具有控制支配力,所以认为其为刑法所述的国有公司、企业。部分说认为只有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才属于国有公司,国家相对控股公司由于股权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而成为绝对控股股东,所以认为不是国有公司性质。否定说认为国家控股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公司仅指单一国有资本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
因此,对国有公司、企业性质的不同认定,理论界不同的理解,会产生对于同一主体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处于截然不同的状态,甚至是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实质性差别。那么,显然大相径庭的观点被不同的理论界或者不同的法律实施者所采信,则会导致对同一案件截然相反的处理后果。
笔者在此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即否定说,这一观点,从我国《宪法》、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刑事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从理论角度分析,都可以得到支持和印证。 代写论文 http://www..Com
三、刑法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仅指全部资本为国有的公司、企业
笔者认为,涉及到触犯刑律,与人的最基本权利自由权相关,国有公司、企业性质的认定,应从法律的规定上进行考察,而不是从经济学层面上或者从日常通说上进行考察,必须特别分清国有公司、企业与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的公司、企业之间的界限。
认同否定说观点的依据主要在于:
(一)从我国根本大法《宪法》层面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也就是说,国有财产属全民所有。而只有部分国有资产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应按其投资主体的性质而定,不同的性质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因而,我们也就不能不分公有、私有、集体、民营或个人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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