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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矿产资源刑法立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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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6: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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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刑法立法问题研究
矿产资源是我国维系生产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发达国家在早期发展工业的同时都已认识到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必要性并具有比较完善的司法体制。我国在1990年首次将矿产资源的保护问题纳入到了法律的范畴中,1997年更是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采矿罪纳入了刑法。但是,现今国内大小非法采矿的行为却没有得到良好的遏制,部分违法行为责任人也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惩处,这就让违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更加猖獗,对社会以及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通过我国对于保护矿产资源立法至今的三十多年的案例可以发现,刑法对于保护矿产资源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制约作用,这首先体现在刑法对于矿产违法行为并没有强烈的约束,其次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足够的惩处效果。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形式也层出不穷,之前的法律已经不能适用于新形式犯罪,为了维护国家财产与人民的人身安全,我国的矿产法律体系也应相对应地进行一系列的改善。
一、中国矿产资源刑法现状与犯罪特点
我国刑法中对于矿产资源犯罪的条款只有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两条(刑法第343条第1款、第346条)。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的矿产资源刑法由于时代等因素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明显已经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体现出了立法上的滞后性。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发展,新型的犯罪层出不穷,而现行的刑法与矿产资源保护的关系是以人的短期利益为中心反射至矿产资源利益的,这还远远达不到矿产资源的保护作用。由于矿产刑法立法晚,国家对于相关法律的实践少的原因,我国矿产刑法存在着法律规则不科学、功能不协调、操作性差、惩处力度低、取证难等特点,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为立法理念不科学、起刑点偏高、刑罚设置不合理等,这让矿产刑事案件的处罚力度大大降低,影响了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制约效果。矿产资源刑法立法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由于中国的刑法立法采取的是单轨体制,罪与刑只存在于刑事法律之中,而刑法以外的领域的法律不能有独立的罪刑条款,这在世界范围的刑法立法中是十分滞后的。
总结矿产资源刑法立法后出现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发现其犯罪具有明显的特点,分别为:犯罪的地域性、犯罪方式的明显性、犯罪的故意性与犯罪的反复性。矿产资源犯罪的地域性是最明显的特点,因为矿产资源的分布具有自己的特点且不可能改变,这就导致了矿产犯罪集中在固定的区域内;而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需要采用大型的挖掘开采机器,这就与其他犯罪的隐蔽性不同,很容易被人察觉;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采矿罪在主观意识上与其他犯罪不同,犯罪人都是明知自己并不具备开采的资格而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非法开采所以排除主观过失,犯罪带有强烈的故意性;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往往受到了巨大的利益驱使,而我国刑法中对于矿产资源犯罪的刑法却并不严厉,前文介绍破坏性采矿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非法采矿罪造成严重资源破坏的最高也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导致了犯罪人对于法律的漠然,尤其是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尤其县级以下)容易产生官商勾结的现象,促使矿产违法现象的屡禁不止。而犯罪人在受到刑罚出狱后由于刑期短、经济利益大等因素也容易重操旧业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达国家矿产资源刑罚借鉴
发达国家由于经济与工业起步早,发展成熟,对于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也更加健全,其中以俄罗斯、日本与美国的矿产资源刑法体系最为健全。这些矿产资源刑法的条文一般存在于附属刑法或刑法与附属法并存,这种采用附属刑法来进行详细法律规定的做法可以有效扩大刑事监管范围,处罚方式一般以处罚金为主、自由刑资格刑为辅的做法。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矿产资源刑法的时候应该因地制宜地批判性地择其良者吸收,参考我国的具体情况适当加重量刑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有效地遏制矿产资源刑事犯罪。
(一)俄罗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俄罗斯联邦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主要为《煤矿安全法》、《油气管道(干线)运输法》、《矿产开采税法》、《贵金属和宝石法》、《产品分成协议法》、《地下资源法》与《联邦大陆架法》七部,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及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的章节中关于生态犯罪部分明确规定了何为矿产资源犯罪。俄罗斯矿产资源法律的特点为罪名与刑种的多样性,这极大地扩大了矿产资源法律的适用范围并可以根据具体犯罪采取不同的刑罚,其处罚措施包括了罚款、自由受限、自由剥夺、劳改、拘捕、强迫工作与禁止进行某些活动或承担某些职务。其中禁止进行某些活动或承担某些职务一条可以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犯罪的反复性对犯罪人施行针对性的监管,有效避免犯罪人发生再次犯罪的可能,减少犯罪的反复性概率。
(二)日本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日本是世界范围内法律相对最为健全的国家之一,日本对于多种犯罪成立单独的法律,在世界范围内起到了法律典范的作用。1970年在我国还没有对矿产资源立法的时候日本就已经通过了14个环保法律,其中《关于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公共犯罪处罚办法》(简称《公害罪法》)是日本对于资源保护及惩治资源犯罪的基础。其中包含的七个条文是世界在保护环境中采用刑事手段的先例,也开创了单独为公共危害刑法立法的先例。日本《公害罪法》的立法原则为重罚金刑、轻自由刑的原则,对于企业违反法律的现象不仅要追究企业犯罪中个人的责任还要科以法人高昂的罚金。《公害罪法》的立法理念就是让高额的罚金来提升犯罪成本以减少犯罪的概率,一般资源犯罪都是为了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当罚金的额度严重到可以抵消犯罪所获得的收益的情况下可以极大程度上让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产生前就考虑到后果而减少犯罪概率。同时高罚金刑、低自由刑的设定十分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从最初的思维上做出正确的引导而不是等犯罪后用刑责来处罚犯罪人,这一点十分值得中国的矿产资源刑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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