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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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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6: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遗弃虐待孩子,教唆子女偷窃,幼儿园教师扇耳朵、拧耳朵事件,未成年人被过度体罚、虐待、侮辱、性侵,贵州毕节5男童垃圾箱取暖身亡,河南兰考7名残疾儿童因火灾死亡,初二男生因琐事捅死同班同学,17岁少年骑摩托车撞死行人,媒体、司法机关详细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真实姓名、年龄、家庭背景及案情) 上述血淋淋的伤痛反映出,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今天,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虽然在不断进步与完善,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正如共青团中央权益部所言:总体来看,随着社会结构变革和利益矛盾的多元凸显,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容乐观,特别是以未成年人为伤害对象的恶性案件频频发生,直接影响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作,涉及家庭、校园、教育、社会、法制等诸多方面;本文仅从法制的角度深入剖析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有效的规制方式,以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为未成年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存在之缺陷
  随着社会结构进一步调整,城乡流动加速,新媒体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应对社会的发展及司法适用之需求。
  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就如有关法学专家所言,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不良行为处理的法律,无论是实体法、程序法,还是组织法,基本上还是以适用于成年人的规定为标准,或者仅仅是成人法的略微变更。 我国尚未形成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独立执法机构。未成年人的立法缺乏系统化,实体法成人化,程序法缺陷化,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数量少,一些问题未能涉及,存在立法的漏洞。且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简单、分散、过于原则,逻辑性差,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救济种类少、渠道匮乏。对特殊未成年人如孤儿、流浪儿童、家庭破碎的儿童、残疾儿童等权益的保护存在较大空白。
  二是执法体制弱化。当今社会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与日俱增。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仍然没有得到全面开展。 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操作性差,又缺乏配套体制来保证其顺利实施。当未成年人面对各种各样的轻微违法行为时,只要没有触犯刑法,只会得到一些咨询教育,但是找不到合适的保护机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难以实现。另外,部分职能部门和执法者没有足够重视未成年人,对自身的职责没有清晰的认识。在解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也存在模糊了青少年和成年人的范围,不区分二者之间界限的现象;或是推卸自身的职能或职责;或是不注重工作态度、方法,致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贯彻实施,未成年人的权益就更无法得到保障。
  二、域外法律规制之借鉴
  (一)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之规定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其主要规定了世界各地儿童所应有享有的生存、发展等方面的最基本权利,同时就儿童权利的保护确立了几项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公约》中不仅对儿童的各项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也规定各缔约国的职责和义务,每个缔约国都必须接受《公约》所列条款的法律约束。 儿童重要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表达权。贯彻执行儿童权利所需要的各项主要指导原则包括:最大利益原则、平等原则、多重责任原则以及尊重儿童原则。
  《公约》明确保护儿童的权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打开了国际社会立法的一个新的里程,各国纷纷制定法律给予儿童权利特别的保护。联合国大会以《公约》关于儿童权利的主要内容为蓝本,先后通过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和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 ,这两份议定书的签订,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残害儿童犯罪活动也得到了应有的制裁。随着世界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愈加重视,这两份议定书得到了更多国家的认可和批准。
  (二) 日本法之规范
  日本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专门法种类丰富、数量繁多,涵盖了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各个阶段的方方面面。并且日本立法的可操作性比较强,收到了良好的实施效果。《日本国宪法》中有关内容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为核心所进行的具体规定,为日本的立法活动提供了指导。如《宪法》第24条全面否定了家父长制的家制度;第27条特别规定了不得虐待未成年人。 在《日本国宪法》精神的指引下,日本在民事关系、儿童福利、教育、刑事司法等各领域制定了一套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了全面保护。
  《儿童福利法》,涉及了福利、保障、医疗、教育、文化等,专门为了保障儿童的生活条件而制定,他明确规定了对儿童权益负有保障责任的主体及保障体制,对其他有关法律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少年法》,规定由家庭裁判所审理危害少年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其目的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出发,防止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损害。《少年院法》,是日本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主要法律,详细规定了少年院的主要作用,接收受监护处分者并且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另外,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各地陆续制定青少年保护条例。针对日本社会中涌现的各种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现象,制定了各专门法律和保护条例,涉及青少年培养问题的方方面面。这些条例不仅明确了如何保护、从哪些方面保护青少年,还规定了违反条例者所应受到的处罚。青少年保护条例的普遍制定和实施在日本各地取得了不可小觑的社会实效。(三)美国法之规定
  在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时,在联邦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并不阻碍各州相关立法权的行使,依然可以制定适合本州社会发展情况的未成年人法律。1899年由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的《少年法院法》,开创了美国各州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立法先河。各州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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