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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刺杀辱母者案的刑法理论分析与技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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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6: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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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杀辱母者案的刑法理论分析与技术操作
山东聊城刺杀辱母者案案情是:位于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由苏银霞创办,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苏银霞向当地人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后苏银霞陆续还给吴学占152.5万元,但仍然没有还清。2016年4月14日下午16时许,吴学占手下的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的公司继续进行讨债。这伙人将苏银霞母子(儿子于欢)堵在公司里,母子俩走到哪他们就跟到哪里。晚上九时多,杜志浩等人强行把苏银霞母子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用极其难听的话语侮辱苏银霞母子,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话,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动让其嗅闻,并扇了于欢一巴掌。更为甚者,杜志浩脱掉裤子掏出生殖器在苏银霞的脸面进行摩擦(一说杜志浩还将男性生殖器往苏银霞嘴里硬塞,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的头按进马桶里折磨)。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通知报警人于秀荣报警。
4月14日晚上22时10分许,辖区民警接警后赶到于欢母子被拘禁现场,大体了解当时的情形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警察是否渎职或失职本文不予讨论)。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几近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想唤回警察,被讨债人员拦住摁倒在沙发上。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讨债人员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被告人于欢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损害费若干万元。〔1 〕
一、刺杀辱母者案的刑法分析当以价值为先还是规范为先
刺杀辱母者一案经2017年2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后,就像在平静的湖面上扔了一块大石头,立刻激起层层涟漪,久久不能散去。由于该案中有着一个冲破人类忍受侮辱底线的下流肮脏举动,社会大众的情绪再次被点燃。虽然对于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对于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对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等等,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深入而广泛的挖掘和讨论,但到目前为止的讨论结果来看,社会舆论基本上是呈一边倒的态势。的确,当着儿子的面对其生身母亲用天底下最肮脏无耻下流的举止进行灭绝人性的侮辱,是可忍孰不可忍耶。天下有道,自古有言:杀父之仇、辱母之耻、夺妻之恨、断后之恶,皆为不共戴天者也。人世间只要生为男儿身,岂能当着奇耻大辱而无动于衷,不拔拳抽刀相向?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所蕴含的生母受辱必要睚眦相报甚至抽刀复仇的正义价值,依然是维持着人间道德赓续的必要保证,也是中华文明之所以能绵延千年一个不可忽视的缘因,更是作为一种血性男儿的见证,甚至作为一个男儿立足于社会必须遵循的道德投名状。对刺杀辱母者案议论的汹汹之口,一开始就染上了道德的价值评价色彩。这是因为如果连这种流传千年被视为天经地义的正常举止、正义行为都要加以问罪,人间伦理何在?
然而,自从人类脱离大自然成为一种自觉的社会之后,人类社会维护自身伦理道德的力量已经不仅仅来自于千百年来所形成的自然法则和传统赓续,人们已经开始把维护某种对社会统治者、社会管理者有用,对整个社会成员有利的人伦常理更喜欢用法律规范的方式加以进行,于是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刑罚为盛世所不尚,也为盛世所不弃;礼法并进、恩威并用成了社会统治者们、管理者们固有的观念积淀和运用的娴熟方法。礼法有其暗合相通的一面,也有其相互抵牾冲突的一面。如果说礼主要体现了柔性的价值内容,那么法则主要体现了刚性的规范内容。如果礼法旨趣暗合相通,无论社会生活发生何种现象,循礼依法其效果都是殊途同归。但如果礼法内容相互抵牾冲突,是依法处事还是依礼断理,有时结果则表现为分道扬镳。如此情形在历史上并不鲜见。从春秋大义上说,杀父之仇、辱母之耻、夺妻之恨、断后之恶,皆为不共戴天者也,此仇必报。子夏曾问孔子:对于杀父害母之仇应该怎么办?孔子回答说:睡在草垫子上,拿盾牌当枕头,不去做官,决不跟仇人共同生活在世界上。不论在集市上还是在朝堂上,只要一遇到仇人,应该动手马上杀了他腰上别着家伙就抄家伙,没带家伙的话,赤手空拳也要上。 〔2 〕然而这仅仅是指事后而言,如果在事发当场,必然要以命相搏,死而无憾。但这又置国法于何地?真所谓两难之事!
武则天武周万岁年间,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之父徐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徐元庆立志为父报仇。后赵师韫升任御史(相当于现代的监察部长),一次赵师韫前来同州视察。徐元庆获得消息,于是改名换姓,在驿站里当了个服务生(驿站本来就是各级官员出差巡察歇脚之处)。果然徐元庆等到了机会,遂亲手刀刃赵师韫。徐元庆报了父仇便无遗憾,束身归罪。然而大唐王朝遵循太宗皇帝开国遗命,既强调依法治国,更主张一准乎礼,于是创设法律,强调德刑并用,刑事司法一本于礼以为出入。徐远庆为父复仇,已在大义之中,武则天本有意宥之。但徐元庆杀的不是一般朝廷命官,而是中央要员,简直就是犯上作乱,损害国家根基,此罪大矣。于是,此案如何处置成了一次礼法之争。陈子昂提出: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夫枕干雠敌,人子之义;诛罪禁乱,王政之纲。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故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不作,廉耻以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因此提出: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編之于令,永为国典。 〔3 〕然而同为唐朝的名宦柳宗元不这么看,他认为: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因此提出:《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 〔4 〕柳宗元此说虽为千古雄辩,但对徐案究竟依法还是依礼也开不出一纸明确的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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