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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罪刑法定视野下的刑法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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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6: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罪刑法定视野下的刑法类推解释一、类推解释的概念界定
  (一)类推解释的基本含义
  类推是指依据事物之间的相似性,某一事物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其他事物。当类推一词应用到法律领域时,具有了特殊内涵。对于类推解释,我国许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例如,陈兴良教授认为,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就刑法中最相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类推解释是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尽管是一种概括规定,也不得视为类推解释。①张明楷教授认为,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②这些刑法学的大家对类推解释的定义大同小异,阐述的本质内容并无很大差别。
  举个比较经典的关于类推解释的例子,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交通工具,那么问题来了,能否将拖拉机归入这些行为对象范畴呢?有人认为,拖拉机和汽车都为动力驱动,外部结构也都有四个以上轮子支撑,都能够载人,在遭到破坏后都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既然汽车能成为该条文要求的行为对象,那么和汽车类似的拖拉机亦可成为对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一方面,拖拉机不在该条文确切列举的表现形式当中,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另一方面,将拖拉机当做是汽车,也超出了一般国民对日常生活中的汽车的理解范围。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类推解释。
  (二)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
  1.扩张解释的基本含义
  扩张解释,这是由于法律用词失于狭窄,不能够准确表达法律真意时,于是扩张其意义使合于法律真意的解释方式。通俗来说,扩张解释就是扩大有关含义,将未明文规定的内容囊括进去,这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法律解释方法。
  结合前述有关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含义可知,它们都是针对法律条文作出了超出字面含义范围的解释,使得条文里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也包含在该条文中,两种解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然而,二者却是两种不同本质的法律解释方法,一个为法律所允许,一个则违反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是否超出一般国民的理解范围方面也是不同的。
  2.区分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原因
  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区分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保障被告人人权息息相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样既能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也能够防止被告人的人权尊严遭受任意践踏。试想,如果法律允许适用类推解释,无疑会扩大司法工作者的权力范围,任意将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强行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这不利于公民社会生活的稳定,同时被告人的生杀大权也由司法工作者掌握,这对法治社会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3.区分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标准
  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具体区分标准问题是个世界性难题,学界是众说纷纭。关于区分标准的学说更是多种多样,例如词语可能含义说、推论形式区别说、国民预测可能性说、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说、核心属性说等等。单独使用某一种区分标准都难以经受住实践的检验,是不具有可行性的。例如,词语可能含义说虽较为可取,但是词语可能含义的边界难以确定,在区分两种解释时还需要借鉴其他学说的方法,比方说要考虑一般公民能否接受这样的解释,解释的事项是否具有被解释概念所想保留的核心属性,等等。总而言之,要以刑法为基本,加强法官的职业素质修养,并且在程序上对此进行严格区分与严格对待,这样做对于两种解释的区别就比较中肯了。
  二、刑法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互搏
  (一)禁止类推解释
  1.禁止类推解释的理由
  首先,类推解释是由于法律做出其含义范畴之外的解释,无法律明文规定,从而对某一事实类推入罪。类推解释的方向是刑事法未能概括的,而运用类推解释便可以将其归入法律调整范畴之内。同理,刑罚的适用条件、方式、限度等都由法律明文规定,若用类推解释解决刑罚适用问题,无疑会扩大权力机关对被告人使用刑罚的权利。是以,在入罪量刑方面,类推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容易出现肆意定罪、滥用刑罚的情形。
  其次,类推解释对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权利有消极作用。从各个国家具体规定来看,罪刑法定是这个时代的立法基础,其对于保障和维护人权的作用重大。然而其总是超出大多国民的预测范畴,以不公正的处罚结果对待被告人,与罪刑法定主义的保障人权效果相违背,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权利。
  最后,类推解释会损害立法机关的权威。法律解释是因为法律中还有亟待补充和完善的地方,体现了立法者的本意。而类推解释的事项不属于刑法规范调整的范畴,如果承认这种解释的合法性,相当于允许这种创造性立法的存在,就会和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相悖。为了维护立法权威,防止有人恣意利用类推解释去行创设新法之实,禁止类推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2.禁止类推解释的发展历程
  从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直到现在,类推解释经历过漫长又曲折的道路,从允许到禁止一切,再发展成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即允许有限制的类推解释,每个阶段都是多方利益斗争并妥协的结果,每个结果背后都有其存在的合理缘由。
  (1)禁止一切类推解释。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等特点,立法者应該让法律在相等一段时候内保证没有什么变化,保持法律的确定性,反对朝令夕改,但社会发展之迅猛,新鲜事物层出不穷,原本制定的法律难以跟上步伐,那么就要法律解释去实现其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克服法律滞后性带来的消极作用。然而一般的刑法类推解释超出了被解释对象的语义范围,越过了刑法确定性所要求的解释界限,违反了因保护被告人权利而确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对于此种解释是要禁止的。综上,在早期,所有类推解释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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