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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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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6: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引言
  一般认为,在经过四次修正之后,现行宪法是1949年以来中国最为成熟和完善的一部宪法。当然,其中还有一些疏漏的地方,例如它没有特别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正当权利,而这些权利在宪政国家里被认为是极为重要的。[1] 更重要的是,现行宪法未能规定一种切实可行的审查制度,以保证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发挥法律效力,致使宪法实际上未能受到“认真对待”。这些以及其它方面的缺失可以在以后的修正过程中逐步得到弥补。
  但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的主要问题恐怕不在于规定得太少,而在于规定得太多。尤其是宪法规定了大量的经济制度、公民的积极权利及其宪法义务,而根据本文将要说明的理由,这些都不是宪法应该规定的事项。现行宪法对这些事项的规定体现了宪法观念上的混乱,而引起这种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宪法一直未能有效实施,致使我们对宪法的理解只能停留于理论家的空想。于是乎,宪法成了一个“百宝箱”,什么崇高的正确的神圣的东西都往里装。由于这些条款的共同特征是难以甚至不可能获得实施,其结果反而是极大增加了实施宪法的难度。因此,宪法文本自身成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巨大障碍。
  笔者曾在别处探讨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双重含义。这个命题的第一层含义是充分重视宪法,把它作为一部具备实际效力的法,并通过司法实践将宪法精神贯彻到社会实际生活中去。[2] 第二层含义是通过限制宪法的适用范围确保其法律效力,避免将宪法神化为包医百病(当然最后是什么病都医治不了)的“万金油”。[3] 事实上,这两层含义是紧密相关的,因为如果宪法包含了那么多超越现实的理想,最后结果必然是难以实施,因而干脆得不到实施。由此可见,要保证宪法有所为,必须先使其有所不为;换言之,要真正认真地对待宪法,首先必须给宪法“减负”。
  现行宪法的第一章(总纲)和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这方面的问题尤其突出。[4] 需要澄清的是,本文并不是针对这些条款的内容及其重要性——它们在政治上无疑是正确和重要的,但并不是所有重要或正确的东西都应该或需要写入宪法。本文的目的是从宪法作为“法”的内在特征,来论述宪法应该——或更准确地说,不应该——规定什么。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规定某些方面的内容,而不可能也不应该面面俱到:作为社会的基本契约,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宪法不是国家政策,因而不应该规定经济制度的细节;宪法不是政治纲领,因而不应该规定太多积极权利。只有在清除这些文本障碍之后,中国宪法才可能顺利获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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