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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宪法与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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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宪法与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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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4: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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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越级上访;逐级上访;宪法根据
一、上访权的宪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然没有“上访”这一概念,但是,公民的上访权却可以从宪法的有关规定中推导出来。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里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正是上访行为的主要内容。因此,这一款规定的五项权利就可以归纳为公民上访权。
为了保证公民的上访权,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越级上访的宪法根据
公民能否越级上访呢?答案是肯定的。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部分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里“任何”一词表明,公民是可以越级上访的。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部分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既包括上一级,也包括“上上级”,也包括最高级。换句话说,不管它是哪一级,只要在职责上与公民上访时所要求解决的问题有关,它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不管它是上级、“上上级”还是最高级。所以,公民是可以越级上访的。某一个国家机关如果拒绝公民的越级上访,除非它能证明自己在宪法上与公民所反映的问题没有职责关系,证明宪法规定它自己没有过问这一问题的职责。
下面就让我们分析一下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责。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职责。
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这里用的是“下级”而不是“下一级”。根据这一规定,省级政府可以领导本区域内州、县、乡三级政府的工作,州级政府可以领导本区域内县、乡两级政府。因此,如果乡级政府的决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既可以要求县级政府予以撤销,也可以要求州级政府予以撤销,也可以要求省级政府予以撤销。
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根据这一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国务院都有权力、有责任过问。因此,哪怕仅仅是乡镇政府的工作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危害,公民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反映,要求国务院承担领导职责,切实予以解决。
因此,公民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纠纷时,是可以越级上访的。
(二)国家检察机关的有关职责。
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显然,国家检察机关的领导职责涉及到“地方各级”和“下级”而不仅仅是“下一级”。
既然“上上级”对于“下下级”负有领导责任,那么,公民如果与国家检察机关发生纠纷时,也是可以越级(包括越到最高级)上访的。
(三)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责。
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一规定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不仅要监督“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而且还要监督“下下级”直至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
既然如此,公民如果与法院发生纠纷,当然也可以越级上访。举例来说,一个公民如果对一个县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而不一定要逐级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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