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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国两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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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国两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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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4: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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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香港、澳门的回归、台湾的统一,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历史使命。指导我们完成这一使命的基本方针,就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这一构想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开创了崭新的思路,成为我国处理港澳台问题的基本国策,是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小平同志留给我们中华民族的不配的政治遗产。?
一国两制的实施是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这一过程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挑战和考验,会出现前所未有的许多法律问题。以香港为便,如何坚持基本法,全面贯彻一国两制,如何坚持单一制,妥善处理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建立什么样的地方政权形式,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一国内多种法律体系并存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正确地顾几和认识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妥善处理这些法律问题,关系到一国两制的实施和成败,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坚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以“一国两制”方针解决港澳台问题,也存在着一个依法治理的问题。这个法就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国两制中的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坚持和实践基本法的问题。?
(一)基本法全面地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
直到1990年4月以前,“一国两制”还只是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形式出现。虽然宪法第31条有原则性规定,但是它首先由香港基本法,然后由澳门基本法具体化的。这两个基本法以庄严的法律形式,全面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以香港基本法为例,它以宪法第31条为依据,根据中英联合声明中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及香港的实际情况,在第一章总则中集中规定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其余八章及三个附件,则以总则为依据,规定了“一国两制”在政治、经济、文教等各个领域的具体实施。基本法载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呈中央政府,外交与防务属中央政府管理;同时,它又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样,基本法一方面强调了“一国”,坚持了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坚持了单一制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另一方面又强调了“两制”,坚持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变。从而使“一国两制”的方针获得了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形式。
(二)基本法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保障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实施的效力,基本法就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保障。基本法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颁行,是一部全国性法律,不仅香港居民要遵守,全国人民都要遵守,具有崇高的权威性。香港基本法序言指出,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目的在于规定香港特区衽的制度,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首先,从中央来看,基本法是中央最高国家机关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中央既要维护国家统一和主权,又要依法尊重、保护特区的高度自治,不干预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过程中,中央只能以基本法而不是别的政策或法律为依据来处理特区问题。遇到中央和特区权限划分的争议或基本法的解释、修改等问题,更是必须严格遵循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毫不含糊。中央带头模范贯彻。维护基本法,有利于增加港澳台地区对一国两制的信心,有利于这些地区的繁荣稳定,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如需在特区设立机构,须得特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其在特区设立的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特区的法律。?
其次,对内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而言,基本法也是它们片埋与港澳关系的法律准绳。港澳地区虽然加归了祖国,但是实行高度自治、特殊管理的地区,不能简单视同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法是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对内地同样有约束力,内地不得随意干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包括在港澳设立机构、派遣人员等事务,都必须严格遵循基本法的规定。?
最后,对特别行政区而言,基本法更是具有高于特区其他法律的地位,是它们实施“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依据和准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基本法所赋予的,只能在此范围内行使。不论是特区政府,还是港澳居民,不论处理本地区事务,还是处理和中央或外部了世界的关系,都应视基本法为其利益的根本保证,排除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或破坏,自觉地坚持、维护基本法。需要指出的是,港澳特区有义务依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复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在港进一步,;港澳特区政治性组织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这不但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港澳自身繁荣稳定的需要。?
(三)实践证明,基本法就能顺利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香港后过渡时期,特区筹备委员会和预委会的工作所以能顺利进展,它们的决议、建议所以能获得港人的普遍支持,就在于它们排除各种干扰,坚定不移地按基本法办事,把基本法付诸实践。同样,中英之间关于彭定康“政改方案”的斗争,也是遵守还是违背基本法的原则问题。香港基本法颁一年来的实践已经将将继续证明,维护还是背离基本法,关系到一国两制的成败,是实施一国两制的生命线。不论现在还是将来,不论是中央、各地区,还是香港本身,也不论香港问题会出现怎样的风风雨雨,处理香港及与香港有关的问题,都必须坚持以基本法为准绳,严格按基本法办事。?
一国两制是一项浩大繁复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基本法正是保障其实施的法律手段。只要中央、港澳和全国各地都坚定不移地遵守、维护基本法,一国两制的宏伟大厦就将岿然屹立在中华大地上。??
二、坚持单一制,妥善处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特区的高度自治?
“一国两制”方针由“一国”和“两制”两方面组成,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偏一不可。如何处理二者关系,是实施一国两制的关键所在。这个问题解决好了,一国两制也就有了基本保证。从法律的触芭考察,一国和两制的关系,集中表现为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权限划分问题。一方面要坚持中央对特区的管辖权,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另一方面又要坚持特区的高度纂以,维护其繁荣稳定。下面分三个问题讨论二者的关系。?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们?
法律地位问题是确定特别行政区与中央关系的前提。作为我国行政区划中的一个新建置,它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离的部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特别行政区不是联邦制下的州或邦,不具有州或邦的特征。单一制国家中只有一个中央政府、一个立法机关、一部宪法,而不在在所谓“一国两府”、“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问题。(2)香港特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也就是说,香港不仅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而且是我国的一个地方,不能与中央平起平坐。(3)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种自治权要比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大得多,比其他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自治的权力也要大,甚至在一些方面比联邦制下的州或邦的权力还要大。尽管如此,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并没有被改变。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授予的,其权力来源于中央。(4)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香港特区。当然,这不是说其他中央最高国家机关与香港特区没有任何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会对香港特区有授权和监督的关系。这里所讲的中央人民政府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所属的各部门,这些部门对香港特区没有直接管辖权。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再没有一级行政机构可以管辖香港特区,香港和北京的关系是地方和中央的关系,这里不存在所谓的“中港关系”之说。
(二)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权限划分问题?
谈到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首先要明确“中央”的具体含义。依据基本法,这里说的中央,是指中央最高国家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只有这些国家机关才有权代表中央同香港特区国家机关发生关系。从国家结构中的权力分配角度考察,中央和特区的关系,说到底就是二者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只有通过法律明确各自的权限范围,二者的关系才有法可依。?
基本法规定属于中央最高国家机关的职权主要包括: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管理香港特区的防务,具体地说,就是派出军队驻守,保护包括香港在内的国家安全;任命香港的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规定香港特区需要向中央备案的事项;规定需经中央授权许可或批准后才能实施的事项;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以及特定情况下在香港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的决定权。这些属于中央的职权,是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需要,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对地方主权的必要体现,也是“一国两制”中“一国”的主要内容,是实施“两制”的前提,必须由中央行使。?
另一方面,为了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必须同样以法律形式确认“两制”,确保港人治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法已经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接着在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属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1)广泛的行政管理;.除少数几项属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外,未来香港可自行片理其他所有行政事务。(2)立法权。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可依基本法自行制定、修改或者废除地区法律,只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包括不受内地法院的干预和管辖,甚至还只无前例的以一地方法院而被授予终审权。对于台湾,将来它的自治权更大,可保留军队。
(三)中央和辊行政区权限中有联系、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在基本法规定的属于中央的职权中,往往有一些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密切相关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间的复杂关系,容易引起争议。处理不当势必影响中央和特区的关系。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创造性地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涉及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坚持归中央管理;同时,在一国的前提下,注意维护香港的高度自治,允许香港特区的某些作法可以同宪法或全国性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以有效地实施“一国两制”。应该说,上述处理模式,不但对香港本身,而且对日后处理澳门、台湾的类似问题,也是很好的启示。?
1、香港立汉会制定的与基本法不符合的法律的处理问题?
按照我国宪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倘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认撤销。但是香港基本法却规定,如果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与基本法不符,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将该法律发回,不作修改。这一作法一方面保留、肯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立法的审查权,支的实施;另一方面又将审查范围仅限于香港法律中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的那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将香港有关法律发回前,还要征询其下属的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以求慎重。这样的规定,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提供了合理、妥善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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