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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社会福利制度之基础理念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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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2: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壹、前言
  所谓「社会国」的理念在德国实则经历了许多转折;对「社会国」的理解与当时社会中通行的价值观与共识总是息息相关。社会福利措施的基本理念由早期的防治贫民暴动、维持社会治安,经由工业化、社会解构之后为避免社会问题而由国家承接起社会照顾的责任,演变到以法定强制保险来保护国民免于一般性的生活风险(生老病死等),在此庞大的社会安全机制之后的基本理念已有数度钜大的变迁。这是在法制比较上首先必须留意的一点。
  再则,历史上理念的变迁,也总是会在现行制度中留下痕迹。即使在现行的德国社会福利制度之下,其形成与解释仍然是由多数基本理念所并行支配,而且其间并非全无摩擦与抵触,具体的社会政策决定往往还是取决于政治力与社会力的运作。但这并非代表对德国社会安全体系作「制度理念」层次的考察缺乏意义。相反的,本文以下的论述可印证,所谓「制度理念」对德国社会法制建构的强大影响力。对在此所提及的现实环境因素毋宁是希望对研究对象作更完整的说明。
  最后,在本文法制比较对象的选择上,先决的因素当然首先是笔者较熟悉的德国宪法与社会安全体制,惟比较对象的取择并不应同时决定了立场的抉择。他国法制的观察与分析对我国社会福利体制讨论诚然有相当助益,为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制建构上尚有相当大的落差,而这都还需要密集的相关研究(包括其它的比较法制分析及台湾社会本土研究),否则难以轻言他国法制的优劣。  http://

  贰、德国之「社会国」福利体系所面临的危机与挑战
  西、北欧诸国在社会福利法制的发展上有长年的运作经验以及令开发中国家钦羡的成效,但是在近年来景气衰退、人口结构老化、医疗费用高涨、高失业率、欧体之负债限制的影响之下,裁减社会福利给付已成为普遍的趋势。惟在这些所谓的「先进福利国家」,社会福利体制已紧密融合在国民的权利意识与生涯规划之中,社会给付的缩减处处引起社会力强烈的冲击与反弹,因而如何在追求社会国理念的同时又能兼顾社会福利体系之经济上的可行性,已成为各国政府所必须面临之最严酷的挑战。
  德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发展,历年来也受到各种角度的检讨与批评,尤其是如社会学者之主张「人的需求不能完全由物质与金钱给付来满足」;「个人责任感的减退导致社会资源的被滥用与浪费」;或「将老人安养视为保险机构责任导致家庭功能失衡,而老年人忧郁而终」,都是十分值得深思的批评,也是我国在建构社会福利政策之际所应考虑的。惟本文探讨的范围无法包含社会心理因素的评估与探讨,而只能限于法制的比较分析,所要处理的重心乃是支配德国社会福利制度建构之根本理念,试图对此庞杂的给付机制作一体系性的整理,使得进一步的法制比较工作能有一初步的基础。  http://
  参、德国社会福利体制之基本理念的演变
  基本法奠定初期之「社会国」理念本是指向于对工业化与资本主义化所带来之负面后果的修正,其立意乃是在于「协助个人回归到能够自助的「常态」」。在此立意中已可看出其制度建构的基本预设:一个成年人经由工作收入满足其个人与家属的需求乃是此社会福利制度所设定的「常态」,从而个人对其生计的自我责任也站在第一优为,相对地,国家的照顾责任则只是备位性的,只有在个人的生计「常态」发生欠缺时才介入,其目的也只限于使个人回复能够自助的状态。
  然而,此个人与国家责任的优位顺序却随着社会实况与国民意识的变迁有了变化。随着德国战后经济复兴的成果以及持续的社会福利法制化,各种具有法定基础的社会给付已逐渐被视为当然,本来是设计为弥补个人生计欠缺的备位社会给付转变为「国民应享有的权利」,而请领种种社会给付也被纳入个人生涯规划的「常态」之中。
  惟这种发展并非偶然,也非理所当然,而是政治实态运作与国民法意识相互作用的结果。首先应提起的是:没有一种社会福利给付是单面地受益给国民的。社会给付机构在支出面的增加负担必然会导致在收入面平衡的要求,因而每一种社会给付的增设都无异于再一次授权国家介入社会所得的重分配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人对本身所得所能支配的比例也随着保费或税捐的加重而愈加限缩。而为了降低国民的抗拒,这种课征高额保费的措施往往伴随着默示的政治承诺(国民经由保费缴交可换取优厚的「对待给付」),或是所谓的「代间契约」的观念的导入(对上一代优厚的奉养可换取下一代同样对待)。再国民法感觉当中,请领社会给付因而成为其当然的权利所在,国家的角色不再是急难的救助者,个人生计上的大小风险,从些微的伤风感冒,到老年、长期伤病的安养,不知不觉中都成为国家(或法定义务保险机构)当然的责任所在。  http://
  这种个人自我责任的淡化以及对法定福利给付机构的依赖成为德国社会福利体系所必须面临的结果。而这种依赖的肇因却正是国家导入的法定强制义务保险,国家无论如何也不能推卸其照顾责任;惟另一方面财政困难也同样是无可回避的问题,「代间契约」终究不过是一种在社会共识上拟制的承诺,在未来世代对法定社会福利制度失去信心时,随即瓦解。这些都是德国在讨论其社会国体制改革所面临的诸多困境。这些经验都是我国在建构一整体社会保障制度初期所应考虑与借镜因素。
  肆、德国社会福利给付的基本类型
  德国社会给付体系乃是由三大支柱所建构而成的:
  —具有先行给付原因的社会给付
  —社会补偿
  —社会救助以及其它社会性促进措施
  在进入逐项介绍之前,首先应提及的是:此分类之区分实益不仅是在概念的明确性要求上,更重要的乃是其在厘清制度建构基础理念及财政方针上的作用。此功能取向的分类并非只是名目上的区别,而是一实质的区分标准。随着此基本分类,各种社会给付的权利性质及财政支付方式也可被明确地界定下来。
  (一)具有先行给付原因的社会给付
  这种给付类型的主轴乃是由诸多类型的社会保险所构成,此外也包括国家对于公务员的照顾措施。其主旨乃是透过风险共同体的组成,来防范生活中之(生老病死等)典型风险;亦即,保险共同体的成员基于连带的思想,透过一定「先行给付」的缴纳来取得对于不可预期之风险的保障(亦即保险人对风险之承担)。此「先行给付」在一般社会保险中则为保费之缴交。  http://
  德国之社会保险所采取的形式是由独立公法人所承办的强制义务保险,保险义务人的范围分别由收入上、下界限来界定,此外则另设自由加保的补充规定。对于保险义务人范围的界定,并非仅系诸于财政维持的考量,而是有其宪法上正当性的考量:保险义务(亦即保费缴交义务)的课予,本身就是一种对国民自由的限制,必须透过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保障国民免于生活中典型风险的威胁)来正当化;这种保障的必要性对于高所得的国民阶层则欠缺论证依据,因而也不能仅基于财政的考量就将其纳入保险义务人范围。至于是否可援用「社会连带」的理念将高所得国民纳入保险共同体,则是一种「存在于个人的自由保护与社会国秩序之间之永久而原则性的紧张关系」,有赖立法形成以及事后的适宪性审查来确认其是否逾越宪法界限。
  至于保险义务范围的下限规定则是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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