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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建立代表行为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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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建立代表行为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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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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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作为一种职务,大概人们不会感到惊奇,因为《代表法》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参见代表法第六条。)代表职务,是指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活动的总称,也是代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总称。近来,代表参与贿选丑闻的案件屡见报端,先是山西吉县贿选县长案,后是湖南,吉林等地贿选乡(镇)长案件,件件让人触目惊心。贿选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人大代表扮演极不光彩的角色又将如何处理?另外,当我们告诉你,“代表的人均提议案和建议不足0.15件,且比例逐年下降。至于提出质询案、罢免案等法律赋予人大的督政职权,使用率为零”(烟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怎样看待代表工作-对烟台市人大代表调查问卷的分析》,《人民日报》2000年8月30日第12版。)时,你想过没有,人大代表是人民意见的代言人,而他们如此的“不作为”,是不是有失信于民呢?从以上的数据和案例中,我们只想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些代表违反了做人的规矩,违背了作为一名代表在其政治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代表的职业道德。代表职业是指所有这些担任代表职务的代表所从事的代表工作。(王伊景编著:《中国人大代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147页。)在中国,代表这一职业虽不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却体现着作为某一社会角色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因此,我们也把代表行使权利和义务过程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称为职业道德,它是指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http://
职业道德是指每种职业在道德上的特殊要求,体现着每一个从业者所在行业内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各行各业都有与本行业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它是维护该职业存在的前提条件。行业中大量的不道德行为将给该行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代表的职业道德败坏是指代表权利和义务的分离,特别是那些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人大代表是由广大选民或下一级人大代表产生的,代表本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同时他们又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依法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但从现状看,我国人大代表在开展工作时存在着许多的权利和义务相分离的现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不道德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收受贿赂,破坏选举。这是一种最不道德的行为。根据《选举法》第52条规定,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行使好选举权是代表应尽的义务。然而正是在这一环节,多次出现了代表参与贿选的丑闻,严重亵渎了代表的形象。如“中组部通报的山西吉县原副县长姜建仲为当县长,在人大会议前,派出两名政府工作人员,向39名人大代表每人送现金500元,共计近2万元;广东省和平县原县委副书记钟洪茂贿选代表,已有29名人大代表承认收受400元至1300元不等的现金、实物,投了他的票,使他当了县长;山西省河津市人大选举运城市人大代表,多名”富翁“候选人向该市187名人大代表送物送钱,其中一位代表收到7名候选人送来的毛毯、内衣、现金4888元。”(老石:《“卖票”的人大代表还要他做什么》,《中国青年报》2001年8月13日。)诚然,代表所收受的贿赂还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但他们的行为却在客观上把一群心术不正的人推上了管理者的地位,为其盘剥百姓创造了条件。很难想象行贿者达到目的后,会为民谋利益,相反更多的是上台后疯狂的掠夺。区区几百块钱换来的是百姓要支付给行贿者的十万、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代价。这显然与代表要以民意为己任的宗旨相违背,因此我们称其是最不道德、最不负责任的行为。 http://
第二,脱离与群众的联系,不接受选民的监督。《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和选举单位的监督。然而现实的情况却让我们感到担忧:“1999年,80.6%的代表参加了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人均3次,19.4%的代表没有参加活动。42.2%的代表在代表活动中提出了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均3件。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代表活动还比较平淡。一方面参加活动少。一些代表很少参加日常代表活动,达不到山东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中规定的”代表执行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为每年20天“的要求。另一方面代表活动质量不高。在代表活动中只有42.2%的代表提出建议和意见,多数代表只是泛泛而听、泛泛而看,少有实质性的建议和意见,议政作用发挥得不够,一定程度上活动成了一种形式。”(参见烟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怎样看待代表工作-对烟台市人大代表调查问卷的分析》,《人民日报》2000年8月30日第12版。)
第三,不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有的人当选为人大代表,但是他们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安人联龚彬沈汝虎:《湖南安乡、山东临朐各有一代表无故不参加会议被终止资格》,《人民日报》2001年05月23日第12版。)甘当挂名代表。有的代表借开会之机,走亲访友、逛街购物,严重影响了会议的严肃性。更甚的是有的人大代表虽然参加了大会,但三五年一届过去了从未发言。这一点从表面上看来,跟道德挂不上钩,但只要它把代表的身份联系起来,并充分考虑中国当前的实际国情,我们就不难把它和不道德行为联系起来。人大代表的根本职责是作为群众的代言人,反映民意,选民在选举代表时的根本目的就是让代表为自己说话。然而现状却让人感到担忧,“调查显示,在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45.3%的代表作了审议发言,并提出实质性建议,49.6%的代表虽作了审议发言,但未提出实质性建议,5.1%的代表未作审议发言。在一次会议上,上述比例分别为51%、38.2%和10.8%。”(参见烟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怎样看待代表工作-对烟台市人大代表调查问卷的分析》,《人民日报》2000年8月30日第12版。)代表是群众和国家的纽带,如果不能反映民意,就是失职,就是不道德。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完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还远远没有好到百姓几乎没有意见的程度,因此,如此的不作为当然是不道德的。 http://
第四,借用代表的身份,为个人谋取私利。一些人靠办企业等发了财,他们可能白手起家,经过多年拼搏,经济上成功了,便想获取一定的政治资本,而他们把当人大代表作为一条“捷径”。还有的人想靠人大代表这一神圣的称号来为企业经营打开方便之门,获取某种利益。他们可以凭人大代表的“特殊待遇”来应付某些干扰。河津市的薛安民是搞建筑装潢的,他在给代表送礼时直言不讳地说:河津市的领导都同意自己当运城市人大代表,当了代表后,自己在运城市揽工程就更容易了。(鄯宝红尹天玺:《山西运城贿选案续:有钱人为何买“人大代表”》,中国人大新闻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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