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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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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1: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相比,中国司法改革的特殊性是显而易见的:前者通常是经济危机下的产物,而后者则是在经济高速发展下进行的;前者是在政治多元的平台上展开的,而后者则尚不完全具有这一基础平台。相比之下,经济繁荣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既有可能因为从容而使其更远见更加实质,也有可能使其流于形式;而缺乏政治多元的平台,司法改革就会完全处于政治的主宰之下,这样由法院发动的改革如果没有政治和政治家的支持也会形同镂冰琢雪。而一旦司法改革徒具形式,难以释解的三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将被国家与社会之间更为激烈的冲突所取代。因此,不以消除国家与社会紧张状态为目的司法改革是不会走远的,而要消除二者的紧张状态仅依靠司法自身的改革岂能完成!这恐怕还需要政治体制的变革,需要付出政治性代价,需要政治卓见和智慧。此外,还应当对司法系统内部的利益主体深入研究,要知道发动改革者的利益驱动是复杂的,改革者随时都有背叛改革的可能。
  关键词:司法改革,发展中国家,国家与社会
  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基本是沿着法院自身改革和法官素质建设两条路径同时铺展开来的。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都已发现法院的改革并非法院所能够顺利进行下去的。纵观发展中国家,司法改革运动总是同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权力与利益等等因素纠缠在一起。司法制度外部与内部、客观与主观的诸多因素仍然使我们的改革面临着许多必须加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力图从一个更为宽广的发展中国家的视角,沿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路径,对影响和可能影响司法改革的诸多因素予以考察,来探讨司法改革的动因、司法改革的政治推动力、司法改革的受益主体等问题。  http://
  一司法改革的动因
  近代西方关于权力分立或司法权问题的思想通常是从政治民主的意义上展开论述并设计方案的。它们基本上只从单一的政治民主视角来论述司法权、司法体制等问题。而现代社会中,这一点恐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人们意识到司法制度与经济增长、经济危机、社会多元化、政治民主化等之间的关系。
  自1993年道格拉斯?诺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来,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倍受关注,司法制度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的学术论著陡然增多。这极大地推动了全球司法改革运动,其中以拉丁美洲的司法改革所受的影响为最早最大。1993年在中美洲发展银行会议上,世界银行副总裁依布拉希姆?沙哈塔(IbrahimShihata)宣称:“在拉丁美洲,人们对法律和司法与经济持久发展的重要性和相关性的认识得到提高。”“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推动经济发展。”[1]1994年,墨西哥总统塞迪略任职期间,开始推行司法改革,其目的是以此振兴墨西哥经济。《华尔街杂志》对此这样评价:“墨西哥是通过政治和司法改革而不是依靠严格的经济政策来振兴其经济的。”[2]就市场经济与司法改革的关系看,很显然,一个独立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意味着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意味着投资者信心的增加,意味着财产权得到保护和契约得到履行,也意味着交易费用的降低。  http://
  司法改革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的这些学理论证已渐成共识,但事实上司法改革的直接诱因却通常来自经济危机。在发展中国家,无论是法律人还是政治家,他们往往在直面经济危机时,才呈现出高涨的司法改革热情。20世纪80年代,拉美地区市场走势低迷,经济发展迟缓,经济学界将这十年称为“失去的十年”。及至90年代,出于振兴经济的目的,拉美的司法改革在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墨西哥、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等几乎所有主要国家展开。在东南亚,特别是印度尼西亚的司法改革则是在1998年金融风暴之后迅速推行起来的。即使当下日本的司法改革,也是在其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经济“失去的十年”之后不得已的选择,而2001年俄国所启动的司法改革则自然更是出于经济复苏的考虑。与此相比,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在较高的经济增长率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其改革少了些紧迫,多了些从容。紧迫少了,可能会使司法改革更细致更富远见更加实质,当然也不能排除使其流于形式的可能。
  除了学理上对司法改革重要性的认知和出于摆脱经济危机或经济低迷的考虑外,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多元的利益要求也是推动司法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改革是政治民主化背景下的改革,司法改革也意味着政治改革。从表面来看,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关系重构下的司法独立。但从深层看,司法改革是社会多元利益冲突在政治层面的体现。在这里,墨西哥的司法改革颇有说服力。墨西哥是一个一党专制国家,革命制度党执政近70年,西方通常称之为“半威权主义民主”(semi-authoritariandemocracy)。[3]除了振兴经济是墨西哥司法改革的原因之外,墨西哥的司法改革还是在野党“民主革命党”(DemocraticRevolutionaryParty)与执政党“革命制度党”(PRI)之间权力关系讨价还价的结果。1994年,为什么塞迪略总统主动放弃部分政党利益而宣布司法改革呢?很显然,塞迪略以微弱多数上台执政,意味着革命制度党一党专制的终结只是迟早的事情,因此,墨西哥的司法改革,特别是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尽管减少了执政党的利益,但也使它一朝在野,不至元气大伤,可谓丢卒保车,从长计议。而反观在野的“民主革命党”却从司法改革中大为受益。因为塞迪略的司法改革方案虽然可以在革命制度党占多数议席的参议院通过,但要想在众议院通过,不能离开民主党的合作。最终,革命制度党的司法改革草案在众议院得到通过,但作为对民主革命党的让步,同情民主革命党的四名新法官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遂成为民主革命党抗衡执政党的有力武器。此外,阿根廷和秘鲁的司法改革在许多方面与墨西哥的改革相似。在阿根廷,总统提名的最高法院法官需经参议院2/3多数而不是简单多数通过的规定,为司法独立奠定了基础。此外,修改宪法须经议会2/3多数通过的规定,意味着改革已不再由总统及其政党单方垄断,意味着没有反对党的合作,改革将无从推行下去。因此,无论是在墨西哥还是在阿根廷和秘鲁,不仅司法改革的动力来自一个真正反对党的存在,而且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之能持久的存在也来自一个真正反对党的存在。与此相比,中国司法改革显然缺少像墨西哥等国家那样的动力。尽管如此,中国并不乏类似的政治动力,只是这种政治动力蕴藏于国家与社会独特的紧张关系之中,尚未被人们所普遍认识罢了。  http://

  通常三权关系的紧张状态易为人们所觉察与重视,因此旨在求得司法独立的改革自然仅限于三个权力部门之间关系的调整,而对司法改革更具有实质意义的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却常为人们所忽视。翻检两百多年前联邦党人的文章,可以发现:作为“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在权力建构的思考中,显然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臣民关系的重要性置于三权关系之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麦迪逊对三权之间关系与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熟轻熟重的问题做了直截了当地回答: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和内在的控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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