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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日本宪法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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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日本宪法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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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1: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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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后日本宪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教育权是指受教育者的保护者(包括亲权者和监护人)或教育担当者决定受教育者所受教育内容的权能,主要涉及市民社会中教育自由的问题,有所谓“父母的教育权”、“教师的教育权”、“居民的教育权”以及“国民的教育权”、“国家的教育权”等说法,它与传统的学术自由或大学自治等概念紧密相关,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受教育权是指为了使所有国民不分贫富均能接受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教育,国家在立法及行政上有责任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受教育权包括教育的机会均等、义务教育等内容,与其相提并论的是生存权、劳动权、劳动基本权等概念,属于社会权的范畴。[1]本文将基于这种认识,分别就战后日本教育权中涉及的教育的政治中立、教育自由或教授自由(LehrfrEihEIt)、“国民的教育权”和“国家的教育权”等问题以及受教育权中涉及的教育的机会均等、义务教育的无偿性等问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扼要考察和论述。
1、教育的政治中立
有关教育的政治中立,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员服务于国民全体,必须自觉自身的使命,努力实现其职责。”同法第8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的学校,不准从事支持或反对特定政党的政治教育及其他政治活动。”同法第10条第1款也规定:“教育不应服从不当的支配,应该对国民全体直接负责。”从立法过程和立法意图来看,本条关注的主要是“教育权的独立”问题,其中包括①教育应该免受政治的或官僚的支配,独立对国民负责;②学术自由必须在教育上得到尊重;③教育行政必须在前两项条件下为实现教育的目的进行必要的各种条件的整备。[2]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政治中立,根据《教育基本法》的精神,还制定有《关于确保义务教育诸学校教育政治中立的临时措施法》,规定禁止教唆或煽动支持特定政党等的教育,对违反者科以相应的刑罚,目的在于使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免受党派势力的不当影响和支配。因此,以所谓国家民族的名义,强行灌输一党一派的片面错误的观点,在国民主权的市民社会里是不能允许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受教育者自由权的侧面,即提供和实施教育的一方在教育过程中不能有企图“支配”受教育者的意图或行为。这是日本战后自由主义教育观在教育法制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对战前单方面灌输“忠君爱国”观念的军国主义教育观的彻底否定。除此之外,教育机能的独立性也要求教育免受行政权及政治上的不当干涉。 http://
2、教育自由与学术自由
教育自由是指教育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从享有教育自由的主体来看,通常包括父母家庭教育及选择学校的自由、教师教育的自由、受教育者学习的自由、国民执笔教科书及出版的自由、国民设立私立学校的自由、私立学校教育的自由等。虽然作为社会权之一的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介入教育的所有方面,如决定教育的内容等。关于宪法上教师的教育自由的根据,虽然存在不同见解,但主要依据的是宪法第13条、第23条和第26条。《日本国宪法》第13条规定:“所有国民作为个人受到尊重。有关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之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与其他国策上,有必要予以最大的尊重。”尽管《日本国宪法》中没有关于“教育自由”的明文规定,但作为“一般的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一部分”,教育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等一样,得到宪法上的广泛保障。此外,将教育自由的根据求之于《日本国宪法》第23条有关学术自由的规定,是建立在对“学术自由仅限于大学的教授自由(Lehrfreiheit)”这种一般见解的批判基础之上的,认为小学教师和大学教师一样,也享有学术自由。下级教育机关被限制“教授自由(Lehrfreiheit)”只能从作为受教育者的儿童学生的学习权得到说明,就是说作为下级教育机关的教师,不能不考虑教育对象的智力水平,灌输学生不能判断和接受的教学内容。而大学层面上的教育自由则直接表现为学术自由,与思想。良心的自由、信教自由、表达自由同样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是指个人的学术研究活动及其成果的发表免受公权力的干涉。大学自治作为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除了教师。校长在人事上、设施管理上以及学生管理上的自治,还包括在实现研究教育作用上的自治、预算管理上的自治等。自治的主体通常以教授会为中心,至于学生是否应该作为自治主体参加大学的管理运营,则应该由各大学自主决定。[3]另外,也有观点不承认“教育自由”是“学术自由”的延伸,强调必须区分“教授自由(Lehrfreiheit)”和“教育自由”的概念,认为教育自由是为了满足宪法第2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学习权)的要求而存在,与作为绝对自由的“学术自由”不同,需要考虑其“自由”的妥当性。[4] http://
与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相关的典型案例有“东京大学人民剧团事件”(最高法院昭和38年5月22日大法庭判决)。本案涉及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学生集会的正当性问题。本案判决认为日本宪法第23条有关“学术自由”的条款包括“学术研究的自由与其研究成果发表的自由”,“为了保障大学的学术自由,传统上承认大学的自治”,“因为大学作为学术中心,以深入探究真理,教授研究专门的学问和技艺为本质,直接意味着教授及其他研究者的研究、成果的发表、教授研究成果的自由以及使这些得以保障的自治……。”在本案中,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学生的集会不是真的为了学术研究或其成果的发表,其行为相当于实际社会中的政治的、社会的活动时,不享有大学保有的特别的学术自由和自治。”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如何判断“政治的、社会的活动”与“学术的研究、发表”的区别是困难的,如果这种判断不是由大学自身行使,而是由警察行使,势必造成警察权的滥用,从而侵害大学的自治。[5]
与“东京大学人民剧团事件”一案相似,“爱知大学事件”(名古屋高等法院昭和45年8月25日判决)涉及到大学自治与警察权运用的冲突问题。本案判决认为:“大学自治的核心要求是为了作为学术中心维持旺盛的真理探求的愿望,能够深入研究教授专门的学术,保持自由且创造性的专心研究的气氛和与之相适应的校园环境和条件,因此需要极力排除与此互不相容的来自外部的干涉。特别是凭借权力的干涉,阻碍学园自由探求真理风气的可能性最大,结果将导致自由研究本身的萎缩。”“因现行犯及其他通常的犯罪搜查而行使警察权,既使作为大学因其不属治外法权也没有能够拒绝的根据。但是,虽说是为了犯罪搜查,而有无进入校内的必要性如果任由警察方单方面的(主观的)认定,结果将因此有可能导致实质上的大学自主性的丧失。因而,除非有紧急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警察官介入大学校内,有法官所发令状的情况另当别论,一般原则上应该在大学方许诺或了解基础上进行。”[6] http://
与教育的政治中立和教师的教育自由一样,教师教育权限的独立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受教育者的学习权,教师作为学校教师集体成员具有的独立的教育权,虽然不能说没有个人权利的一面,但基本上是作为法人组织中被承认的职务权限,是应该称为“教育权限”的东西。这种学校教师教育权的独立有宪法第23条“学术自由”的精神作后盾,也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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