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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法治55周年:道路坎坷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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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法治55周年:道路坎坷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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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1: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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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化到体系化、从贬低法律的作用到建设法治国家的曲折发展的过程。胡锦涛的这番话高度概括了新中国成立55年来,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发展历程。
一、共同纲领:废除旧法统
要建立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彻底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的建立为彻底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提供了政治条件和法律条件。
1949年元旦,中共中央在《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中指出,国民党政府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任何刑事民事案件中,援引国民党的法律,法院的一切审判均依据军管会公布的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处理。
针对1949年1月国民党反动派提出的把“法统不致中断”作为“和平”的条件之一的和谈阴谋,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时局的声明”,明确指出,必须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维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新的法律为依据,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令、条例、决议作为依据。 http://
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在建国初期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17条更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共同纲领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大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大的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27日,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该组织法第7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第2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领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第2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共同纲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1949年)、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1949年)、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49年)、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950年)、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49年)、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暑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各地人民检察暑组织通则(1951年)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50年的土地法和1953年的选举法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中央人民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决定、决议和政策。通过这些法律、法令、决议、决定、政策,建立了建国初期的国家机构体系,并形成了施政的基本需要。 http://
二、1954年宪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的基本开端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本依据。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地方各级人大召开的基础上正式召开,标志着我国的人大制度开始运行。在这次会议上,制定和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宪法对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根本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各方面的基本政策、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在这部制定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者非常重视宪法的制定和未来宪法的作用,因此,在宪法起草过程中,倾注了极大的精力。宪法在起草过程中,在不能举行公民投票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尽可能广泛地进行了讨论,讨论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全民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
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第31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制定法令;第4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宪法第7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全国人大依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的规定,制定一系列单行条例。 http://
但是,1957到195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反右派”运动,同时,左倾思潮泛滥,其本质是反对法律秩序和法律程序,贬低法律的作用,主张人治。其结果是,从1957年开始,我国的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三、文化大革命:法制全面崩溃
文化大革命的特点是大民主,直接的表述就是“四大自由”,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而所谓大民主,实质上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民主,是不要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秩序和民主程序,是不要民主,是反民主。
在文化大革命中,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遭到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停止工作,人民政府被“革命委员会”所代替,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没有丝毫保障,1954年宪法实质上失去效力,临时性的政策代替一切。
在文化大革命中通过的1975年宪法,客观地反映了文化大革命的一切特征。这部宪法由于对中国社会所处历史阶段及主要矛盾的判断的错误,从而制定了错误的基本方针政策,特别是在应当依靠政策治理国家还是应当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上的错误。虽然在1975年重新通过了宪法,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开始重视法制。这部宪法在起草时就并不指望其在法律领域和法律范畴发挥作用,而只期望其在政治领域起到作用。1975年宪法第一次将“四大自由”载入其中,1978年宪法更是将其作为公民的基本自由予以确认。 http://
从1965年到1975年10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停止一切活动,因而,国家的立法工作也随之停止。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全国人大于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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