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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完善人大制度 建设政治文明——在深圳市纪念人大制度五十周年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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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1: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常感谢会议主席给我这个宝贵的机会,使我能和在座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畅谈我国人大制度取得的巨大成就,交流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心得体会,展望政治文明健康发展的美好远景。我曾经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达6年半之久。在人大工作期间,我亲身经历或者说耳闻目睹了深圳市人大在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中锐意改革进取、忠实履行职责、发挥主导作用的伟大实践,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深刻认识。在这里,请允许我向所有的人大代表、向曾经以及现在仍然工作在人大的领导和曾经共事过的同事们表达我的敬意。刚才许多同志的发言给我很大启发,他们的观点和意见我深以为是。这里,我着重就人大制度的完善问题谈两点不成熟的认识和体会,不正确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一、为什么要重视和探索人大制度的完善问题
  在我国,人大建设半个世纪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民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和渠道。人大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息息相关,是衡量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么,如何更好地坚持人大制度呢?我认为,完善人大制度是坚持人大制度的必由之路。在纪念人大制度50周年之际,我们更应当在认识上高度重视、在实践中认真探索如何完善人大制度这一课题,我们之所以提出要重视和探索完善人大制度?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来回答:  http://
  首先,回顾历史,我们知道,人大制度作为新型的代议制度和中国政治文明的制度创新,与西方成长两百多年的、成熟的、定型化的政权组织形式相比,毕竟历史较短,从正式确立到今年还只有五十年,因此它不可避免地存在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五十年来,人大制度建设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1957年以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正常按期开会,有的人大会议会期推迟近一年;即使能够开会,会议也流于形式,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和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连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报告都没有提交大会审议,有些会议因财政状况不好等原因就举行秘密会议;国家重大事项基本上不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如决定大规模调整国民经济计划和变更财政预算的大跃进、成立改变宪法规定的农村政权体制的人民公社等重大问题,均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而由党中央一手包办;立法工作一度停顿,监督工作更是无从谈起。而到了十年“文革”期间,人大制度几乎陷于瘫痪境地,从“文革”一开始至1975年长达八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举行会议,形同虚设,直至1975年召开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并制定了1975年宪法,人大制度才在形式上有所恢复。这一时期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人民委员会也被砸烂,由所谓集党政军权于一体的“革命委员会”取而代之。公、检、法被取缔,打、砸、抢横行,法制被严重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任意侵犯,整个国家陷入了政治动荡无序、经济濒临崩溃、宪政荡然无存的严重局面。这反面教训告诉我们:人大制度不完善,人大制度遭到破坏,则国家遭殃、人民遭殃。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大制度建设迎来了春天,步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并不断改革完善,充分发挥作用,取得了重大成就。而且它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突出。别的不说,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例,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的每一步都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每一项重大成果都直接或间接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予以确认,形成为法律或决议而付诸实施,如废除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终身制、采取差额选举制度、提高直接选举的层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建立乡政权、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立法制度的改革、依法行政的推进、司法公正及司法改革的推进、监督体制的加强等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发展完成的。毫无疑问,在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必须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离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所谓改革,就可能脱离人民,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也就不可能成功。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于人民的共同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在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我们不难发现,人大制度发展完善的20多年也正是宪政建设健康稳定发展的历史时期,这一正面的历史经验也充分说明:人大制度建设和发展完善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政建设的发展完善离不开人大制度的发展完善。历史告诉我们: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  http://
  其次,就现实来看,尽管我国人大制度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它与宪政建设和政治文明的要求,特别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转变执政方式,加强权力制约,推进政治文明的主张。十六大报告还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在今年的修宪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文明、国家重视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等载入宪法,标志着中国的宪政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高点,但我们的人大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宪政国家及政治文明的要求,在具体的工作环节和程序中还存在诸多的不足,这里我简要地举些事例说明:
  1、我们先看选举环节,这是人大制度建立的逻辑前提,这个环节先天不足。我概括我们的人大选举是“抓举”和“挺举”的结合,没有的领导的“抓”和组织的“挺”,你个人想独立参选并想当选几乎不可能。这样的选举固然保证了选举的正常进行,稳定性很强,但民主性、公开性和竞争性比较差;不是说不要组织领导,但我们太强调组织安排,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环节只顾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忽略了代表应有的政治素养;强调和偏好政党团体提名方式,对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另眼相看,甚至做工作干扰排斥;否定竞选的意义;直接选举的层面长期停留在较底层次,没有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意识的觉醒而相应提高,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国,像我们这样直接选举只停留在县级人大的绝无仅有,连印度那样的经济落后于我国,地区差异、贫困人口、宗教冲突和种族矛盾比我们严重得多的国家,在立国之初就是国会代表全国直选。在今天国际社会关于中、印两国发展前景的预测分析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印度现有的直选制度对其国家发展可能具有更为深远的优势。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由于选举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使选民或代表对选举失去兴趣,另一方面选出的代表相当部分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同代表本身要求所担负的职责不相适应。问题的关键不是没有好的代表人选,而是没有好的代表脱颖而出的选举产生机制。而现行机制的缺陷说到底还是与主流政治理念的不和谐有关系。我们一方面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选举是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主要政治途径,但另一方面多少又存在对真正兑现民主的疑虑和担心。所以,人们看到的是选举组织大张旗鼓地组织选举活动,官方媒体大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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