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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萨维尼——历史法学派与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创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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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1: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编辑。        十八世纪的欧洲是自然法的世纪,自然法是形成当时社会生活的主要力量,支配了当时的法律与社会意识,它胜利的锦标是美国与法国人权宣言,它的影响沉淀在普鲁士一般邦法典(ALR,1794)、奥地利民法典(ABGB,1811)与法国诸法典(特别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Codecovil)。然而,在十九世纪的德意志世界,当康德以他的批判哲学指出理性主义自然法的不足,当拿破仑的权力欲望摧毁了欧洲向来的政治秩序,人们对于绝对事物的追求,不再诉诸“超越历史”的(geschichtlos)自然、“自性自足”的(selbstgenugsam)理性;如是,“非理性的”、动态的因素就变成观察社会文化的重要观点,具体地说,(个人乃至社会)的历史发展被认定具有一定的意义,“绝对”云云或许隐藏在历史的意识里-“历史乃是宇宙精神的自我实现历程”(黑格尔)。在德意志的精神文化领域,这种思想促成了-强调感情力量、非理性因素、回顾过去的-浪漫主义运动(romantischeBewgung),同时,赋予德意志法律思想新的路径-“历史学派”(historischeSchule)。后者教导法律家们应该具备历史意识,使法律家们相信历史思考模式具有形成与维持法秩序的力量。萨维尼(FriedrichCarlvonSavigny,1779-1861)正是促成这个转变的代表人物。然而,他的历史眼光局限在过往对现代的影响。因为受康德的影响,希望把经验、目的的因素排除在法秩序之外,他以“民族精神”(VolksgEist)、“内在的必然性法则”(GesetzinnererNotwendigkEIt)等取代自然法的地位,作为法秩序评价的标准,以“直观”(Anschauung)的方法来弥补概念逻辑推理的不足。真正大刀阔斧地将社会事实、环境条件等经验性因素引进法体系,促成-基于不同时空考量而来的-“历史性相对主义”(historischerRelativismus)的乃是:先是概念法学大将,嗣后则成为利益法学开创者的耶林(RdolfvonJhering,1818-1892)。  http://
  然而,观察一位未竟其功者的努力,对体会法学成长历程的艰辛而言,或许更有意义。以下将先一般性地介绍萨维尼的家世与人格特质、他的大学生活与教学活动、他的政治立场以及决定其基本方向的“民族”概念,之后再评介他重要的学术著作。
  一、他的家世与人格特质
  萨维尼在1779年2月21日出生于法兰克福。他的家族富有资产,他的父亲担任重要公职,他的母亲也出身公职家庭。在十一岁的时候,因父母双亡,他开始寄居在其监护人ConstantinvonNeurath(他父亲的好友,同时也是帝国最高法院的陪审法官)家中。因为这位-后来成为巴登邦王室法院院长-监护人的关系,他在进大学之前就已经习得法学的基本概念。这固然启发了他原有的精神倾向,但对他并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继承了大片田产,他可以独立地依其精神特质往任何方向发展。
  他自幼就沉默寡言、性格内向。在精神素质上,他同时具有职务贵族高尚、勤勉、风裁整肃以及博学之市民阶级的特色。在少年时期就已经显现出他特有的容忍性格,厌恶暴力与突来变化的冷静风度。坚持均衡中道的立场;简要地说,他很早就显示“古典主义”的风格。这种均衡感让萨维尼的作品得以显示高度“省略(不重要、不相关者)的艺术”;他对周遭环境保持距离的态度,则促使他在所有学术性、政治性与人事上的争议寻求超越党派的立场。而最能够适应他取则古代、古代生活风格之内在倾向的莫过于罗马法。因为这些素质,他选择研究与教学作为他的生命事业,从事培育思想与提高学术风格的工作。之于他,教授不是谋生的工作,毋宁比较象是传教士;法学的任务则在于照管良好的传统、安排正当的生活,并且应该与艺术紧密结合。因为他有作清晰的概念式思考与体系安排的天赋,再结合以艺术家综览全局的能力、高度的语言感受,使得他有充分的条件充当这种学术的宣道士。  http://
  二、他的大学生活与教学活动
  从1795年起他开始就读于马堡(Marburg)大学,大致上仍然维持他与世隔绝的风格。最吸引他的是研究罗马法的学者PhillippFriedrichWeis的学说汇编学,Weis也是唯一对萨维尼有深刻影响的学术教师。Weis的学术立场是:有意地回归-当时已经逐渐消退的-“优雅法学”,质言之,故意违背理性主义的自然法论,追随法国古典主义作者的下述要求:基于彻底的文献考证来建立体系。萨维尼只在马堡大学待了一个学期,1796年他转往哥廷根大学;在此,才智卓越的历史学家Spittler引领他进入考古学-人文主义的丰富遗产。之后,他又转回马堡大学。1797年,他因为嗑血而休学,整个大学时期,他经常因为健康的因素中断学业,也因为这个因素,他经常与世隔绝地作他的研读与思考工作。他世界观上的坚定路线、他的法律观,在这个时期已经大致成熟。
  萨维尼在1800年10月31日通过他的博士考试,论文题目是《犯罪形式的竞合》。他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对他而言-陌生的领域,乃是因为他的老师Weis鼓励他担任大学教授,而马堡大学当时正缺一个刑法老师。次年夏天他已经开始在该大学教授刑法,但隔一年他就转向他的主要兴趣所在:罗马法,而且把各地的个别法制放在一边。萨维尼对研究与教学的倾向是纯粹的,他既没有强烈的“学术权力欲”,也没有想走上“担任公职的学者”一途,简单地说,他没有什么外在的野心。从担任教职以来,他倒是独立不倚地想提高他的学术-法学在文化上的地位。他这种教学立场的成果最明白显现在他在马堡的第一个学生:格林;这是后来“历史法学派”的先锋。  http://
  1804年,因为较长的游学计划,他放弃在马堡大学的教职。同时他也拒绝了海德堡、Greidfswald大学在1803年夏天对他的邀聘。但他同时运用这个机会,促使海德堡法学聘用了两位优秀的学者来负责罗马法的课程:Heise、Thibaut.此外,他也促使该校哲学院聘请FriedrichCreuzer;他影响大学人事向来不是基于权力、个人利益的考量,直到他因为担任公职而对此有决定权时,他始终都是基于对整体文化之责任的考量,来运用这项权力。因胡博而特在1810年的邀请,他出任柏林大学的创始人与首任教授;并自此开始成为普鲁士王室的友人,对其司法与文化政策发生重大影响。在历经漫游之后,他终于在柏林找到他的安身之处,他在柏林大学一直待到1842年退休为止。
  他在柏林大学的教学活动影响更广,成果也更加丰硕。萨维尼在晚年曾经向他的学生AdolfvonScheurl提及作为大学教授的美好经验:大学的本质在于将学术的严肃、对学术的热爱传达给愿意接纳的学生,启发与滋养他们的慧命;比起其他行业,在大学教授这一行里,个人真正的成就取决于纯粹、旺盛的伦理力量,而不是表面的天分。由此看来,萨维尼的教学目标在于塑造人格,他认为法律家应该是拥有语言学、美学能力的历史家,他这种人文主义的理想与胡博而特的理念相符。他之所以受学生的欢迎,早期是因为他有和年轻人相处的天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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