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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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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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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1: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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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主要对当代世界上八个国家的现行宪法中首先实行的制度作了分析和比较研究,同时阐述了这八国宪法的历史背景及其有关特征。
关键字:宪法宪法制度宪法历史背景比较研究
本文所阐述的对象并不是对所有国家宪法的比较研究,而仅限于对当代以下八个国家宪法的比较研究。这八国是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八国之所以这样排列,主要是考虑这些国家产生的先后;将当代中国放在最后,是因为中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于其他七个国家,放在最后便于作总的比较研究。
本文阐述这八国现行宪法的简单的历史背景及其首先实行的制度。这里所讲的“首先实行的制度”是指其中有的国家的宪法首先创立了这种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形式的规定),因而以后采取这种制度国家的宪法在本文中就不再论述。“首先实行的制度”也指某一制度具有非一般性的特征,例如,一般西方国家的国家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这一制度或原则在不同国家的实行却有不同的特征,在本文中就着重论述有关国家所采用的特定意义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有些国家的宪法制度或形式,如日本的天皇制等,很难说是对其他国家有影响的“首先实行的制度”,所以仅称之为这种宪法的特征。 http://
一、英国
17世纪初在英国,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国王詹姆士一世主张君权神授,权力无限,他在1609年对英国国会的致辞中声称,“国王应被称为神,因为他们在大地上行使与神相似的权力……他们造成或废除臣民,有权使人高升或被推翻,生或死,对所有臣民和在所有案件中作出判决,仅对上帝而不对任何人负责。”①这是赤裸裸的君主专制的观念,与宪政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1640年英国爆发革命,通过长期内战、国王查理一世被处死,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最终导致1688年的政变(又称光荣革命),也即以资产阶级和贵族的妥协为特征的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制度上开始实行君主立宪制以及不成文的宪法制。国会于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开创了这种政制。前一法律规定不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停止法律的实施,不得征税,不得在和平时期维持和招募军队等等。后一法律规定英国王位由信奉新教的王室后裔继承,排斥信奉天主教人继承王位的可能性,等等。这些法律的主要精神是摈弃由罗马天主教支持的君主专制,而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必须受宪法、法律的限制。在18-19世纪,英国又形成议会至上(议会主权)、议会民主、内阁制、议会两院制、两党制、选举和司法改革等重要政治制度或宪法制度。20世纪,这些制度进一步发展,包括1972年英国加入欧共体。 http://
英国宪法的首先实行的制度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成文宪法制
这一制度的含义以及在英国的产生原因在前面已经论述。有的宪法学家曾指出不成文宪法制在法律上的主要缺点是:不存在成文宪法中一般有的对滥用权力的制约;法院难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使之不受议会立法的侵犯;对具有重大宪法意义的立法并无特别程序,如英国议会于1972年通过《欧洲共同体法》与通过《道路交通法》或其他国内法,采用基本上同样的程序;缺乏成文宪法对宪法渊源的影响,等等。“总之,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意味着其宪法远非依靠法律规则及保护,而更多依靠政治和民主原则,”②当然,也有宪法学者认为英国不成文宪法具有灵活性等特征。但客观事实是:当代世界上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罕见的。
(二)君主立宪制
像成文宪法制一样,英国君主立宪制也是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现代英国,君主、女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但实际上,君主并无实权,或者说是“统而不治的”,政府事务以君主名义由首相(总理)、大臣(部长)执行,但他们仅向议会负责。君主的任务大多是礼仪性的。个别君主也可能对国事有相当影响,因按照宪法惯例,首相应向君主汇报内阁会议讨论的结论。 http://
(三)议会的两院制
在18世纪,英国改造了原有的两院制,使之成为近代意义的两院制,同时又形成了两党制和议会至上(或称议会主权)的原则。根据宪法传统和有关立法,议会在形式上由君主、上议院(或称贵族院)以及下议院(或称众议院)三者构成,但并不是指三者分别制定法律。君主只是一个名义,上议院的权力也逐渐削减,真正掌握议会立法权的是下议院。上议院由贵族组成,下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下议院主要职权集中在三个方面:立法、监督政府和监督国家财政。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两院制,英国的两院在近现代可以说是首先出现的,但两院的产生、构成、职权和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政党、政府的关系等等,各国都有不同特点。
(四)议会至上(Parliamentarysupremacy)
在英国,这一制度或原则的历史渊源是英国17世纪革命初期,资产阶级是以下议院作为主要阵地的。下院与王权之间进行激烈斗争,在斗争过程中,下院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议会至上的含义是指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在制订任何法律或修改已制定的法律上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任何其他机关或法院无权加以否决。“德?洛尔默(DeLolme)有一句名言常被人引用。他说,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和把女人变成男人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③这一制度或原则以后不断受到质疑,被人们认为是一个虚构。一个明显例证是,英国于1972年通过《欧洲共同体法》开始成为欧共体(即后来所称的欧盟)成员国后,在法律上就出现欧共体法律与英国“议会至上”的矛盾。因为欧共体法律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于各国公民,并比成员国法律“优先适用”。 http://
(五)内阁制
议会至上之所以被认为是一个虚构,其中原因之一是“议会至上”倡导者忽视了议会与议会中政党的紧密联系。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政府由议会中执政党或多数党组成,执政党首领任政府的首相,政府中大臣即该党议员,首相和重要大臣组成内阁,即政府的核心。从议会与行政部门关系而论,英国实行内阁制(或议会制)。应注意这里讲的内阁制或议会制并不是指是否存在议会或内阁的机关,而是指一种不同于总统制的政制,意思是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因此,这种政府也可称为“责任政府”。但实际上,执政党控制了议会和政府两者。当然,如果议会大多数成员对以首相为首的政府不信任,后者就应下台,或者政府可以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
(六)两党制
以上讲的内阁制与政党制不可分。政党制有不同形式,在英国18世纪开始形成两党制,即辉格党和保守党,以后辉格党演变为自由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工党逐渐代替自由党而成为英国的两大党之一。迄今为止,仍是保守党和工党轮流上台执政。英国的两党制对美国有很大影响。
(七)法治
据英国有的宪法学家意见,现代法治的含义应着重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和秩序优于无政府主义、战争和不断的冲突,因此,法治与西方社会基本民主观念是一致的。第二,法治体现政府必须依法行为这一法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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