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44|回复: 0

2018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5 11: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对于人类文明来讲都是重要的,但是,无论从人类历史,还是从当今世界的现实来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是一个颇为令人困惑的问题。有时我们听到这样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有时我们又听到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要为保障这项权利付出代价,即使允许淫秽、暴力作品泛滥以至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在所不惜。这类观点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它们往往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等体现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之中。尤其是在解决有关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得更加明显。有鉴于此,我愿就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谈几点个人见解,以就教于各位朋友和同行。
  一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否则,生存和发展将不可能。(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这是人类为改造自然和争取社会进步,实现相互协作和联合必需的起码条件。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保障言论自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它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  http://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有关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强有力的论据。
  中国古代西周王朝(公元前1100年至前771年)时期,统治者在全国实行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邦建国的宗法奴隶制统治。从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看,西周奴隶主贵族制定了不少法律,史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后周穆王时又制定《吕刑》,这里所谓“刑”,就是指法律。传世和新发掘的金文中的法律史料也印证了这些记载。尽管如此,“礼”无论在国家政治统治或意识形态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在政治统治上,它“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世嗣”,“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官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在思想和言论上,“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可以说,言论自由被钳制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虽然礼制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到了西周末期已成了社会发展的障碍,不冲破“礼”的束缚,社会就不可能发展。春秋(公元前771年前403年)战国(公元前403年前221年)的变革当然是基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冲破了“礼”对人们思想的束缚也是重要条件。所谓“礼乐崩坏,权力下移”,就是对当时客观情况的描述。春秋末期开始的“百家争鸣”,则是中国古代言论自由的形式和内容。它是当时社会变革的产物,又大大地推动了社会变革。其结果是推动了中国从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的转变,为以后持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统治奠定了基础。  http://
  历史发展到19世纪,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已愈来愈腐朽,但是对这种制度的任何批评、指责,都被法律视为“大不敬”和“犯上”,为常赦所不原。1840年之后,尽管列强入侵,丧权辱国,割地赔款,民族生存到了危亡的关头,封建君主们仍然抱住祖制不可改变的信条,企图继续禁锢人们的改革思想和主张。一百多年来,西方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思想、民主共和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民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每一次都付出了血的代价。可以说言论不自由,是中国社会发展迟缓的一个原因;而经过艰苦斗争,先进思想终得传播并变成巨大的精神和物质力量,又成为推翻封建帝制,促使民主革命胜利,新中国终于诞生的巨大动力。
  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得到了长足发展,是与中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分不开的。解放思想使人们冲破一个个理论禁区,想许多过去不能想的事,说许多过去不能说的话。对于许多重大问题,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导下,通过自由讨论,使认识符合或接近真理。实事求是是要求人们摆脱本本主义,认识和思考问题不要从现成的定义和原则出发,而要使思想认识符合实际,以实践检验思想和认识是否正确。评价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种新的历史条件进一步鼓舞了中国人的思想解放和言论自由,正在并将继续促进中国的社会发展。  http://

  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也有许多例证。很显然,如果烧死布鲁诺的神权政治和法律制度依然存在,那么人们今天登上月球、探测太空则是不可能的。
  正因为言论自由之于社会发展具有如此重要意义,所以人们不仅把它当做一种信念,而且把这种信念用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不仅把它做为某一国的国内法内容,而且还以国际宣言和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
  如,《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又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一、人人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除此之外,《德黑兰宣言》(1968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年)等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对言论自由都作了规定。  http://
  二
  言论自由对于社会发展是重要的,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人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群体、社会和国家之中,都必须遵循公认的道德和法律确认的行为准则。不允许借言论自由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自由,不允许损害社会公共道德,危害国家安全,出卖国家机密,危及世界和平。“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
  因此,无论是国际公约或各国宪法,在宣告言论自由为一项基本人权并以法律保障的同时,都对这种自由权利的行使规定了相应的限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言论自由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有关这种限制,在其他国际或区域性人权公约中都有规定,其中,以《欧洲人权公约》最具有代表性。该公约规定:“上述自由(指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