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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借鉴意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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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1: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德国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论述德国近年来为解决诉讼拖延及成本过高问题所采取的各种改革措施,包括简化程序、集中审理、限制上诉以及鼓励ADR方式等,并探讨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http://
  关键词 德国 民事诉讼 司法改革  http://

  借鉴在当今的中国,由于“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推动以及加入WTO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司法制度改革已被提到十分重要的议事日程。人们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了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领域。其中,德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①人们希望通过了解和理性地分析包括德国在内的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来切实思考、把握在当代中国的时空与风土国情下,如何准确定位和有效推进中国司法制度改革。放眼全球,司法制度的运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民众获取审判救济的途径受到了高额的诉讼费用、拖沓的审理程序等因素的严重阻碍,以致影响了人们对诉讼制度维护社会正义的信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许多国家的民事司法制度正在经历危机。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了危机的存在,并相应地采取了许多对策,以求扭转这种局面。在这些锐意进取的国家中,德国司法改革的举措和成效受到了交口称誉。
  本文对德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介绍,主要并不着眼于某种具体的制度和程序,而是为了体现改革中如何对各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及分配正义思想(philosophyofdistributivejustice)②的具体运用,以期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能有所启示。
  一、 德国的法院体系简介  http://

  德国的法院体系相当复杂,这主要归因于法院体系组成中的两个原则,即专业化原则和权力分散原则。①现行的体制反映了保持各州在法律和司法事务上的独立性和希望法律统一之间的一种妥协。专业化是指德国的法院在处理案件方面专业性程度很强,体现为建立了五个不同的法院体系,即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每个法院体系各有其自己的专业管辖领域,它们之间互不隶属、互相独立。这样的划分使得某一特定种类的争议和有关事务能够由为此目的而特别设立的法院来审理,由于法官对这类事务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对于个人而言,其法律适用的质量更高。权力分散主要是由于联邦和州法院的划分而引起的。②联邦法院作为每一法院体系中最高级别的法院,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州法院的终审法院,以确保德国法律的统一解释和协调发展。由于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及非讼民事案件均归普通法院管辖,本文所论述的法院系统仅针对普通法院。③
  德国的普通法院共分为四级:初级法院(Amtsgericht)、州法院(Landgericht)、州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和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对涉案标的额1万马克以下的民事案件,初级法院有管辖权(有关婚姻法、土地租赁关系的争议不适用这一最高限制)。1997年7月1日,初级法院又设立了分支机构,即“家庭法院”,专门负责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而对所有不由初级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则由州法院管辖,因而州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重点法院。初级法院审理案件只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而州法院审理案件则是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进行,至少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是如此,但通常法庭会将案件交由三名法官中的一位独任审理。  http://
  在德国,对法院裁判的上诉规定较为复杂。④目前,当事人只能对一审中争议标的额在1500马克以上的案件提起上诉。原则上,对这类上诉的审理是对原先程序的重复,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均进行重新审理。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证据或对一审中所提出的证据从新的角度进行阐释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在现实中极为普遍。
  对初级法院判决的上诉只能向州法院提起;对州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应向州高等法院提起,若有必要,可进一步就法律问题向联邦法院上诉。对于家庭案件,可以从初级法院向州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在一定情形下,经州高等法院同意,可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对于针对州高等法院的判决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法律的规定更为复杂。对不涉及财产权的争议或虽涉及财产权争议但标的额低于6万马克的案件,只能经州高等法院允许后就判决中的法律问题提起上诉。如果案件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州高等法院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与联邦法院过去的判决所确定的原则相抵触,则必须允许上诉。争议标的额超过6万马克的案件,当事人不必经过州高等法院允许即可就法律问题提起上诉,但联邦法院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有权依法决定不予受理。  http://
  二、 德国民事司法中现存的问题①
  (一) 德国法院体系存在的问题
  此方面的问题主要来自于德国法院的专业化划分。这种划分存在较大弊端:多种一审法院的并存,造成了有关法院规则的繁杂化。这种繁杂化使一般老百姓根本无法理解,即使是专业人员有时也感到无所适从。再者,各种法院规则之间可能不同甚至相互冲突而影响法律的统一。另外,还有可能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体系对某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这又会涉及到一个如何选择正确法院的问题。有不少学者建议对现行的法院体系进行改革。目前,立法及实践中已考虑到了这些潜在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例如,为了统一解释和适用全联邦法律,协调各法院的活动,专门设立了“各联邦法院联合法庭”,减少不同法院根据同一事实作出相互冲突的判决的可能性,以使各联邦审判机构的裁判保持一致。
  (二) 诉讼案件的数量过多,导致积案率上升,
  案件审理程序受阻据统计,全德国1991年的一审民事案件为163万件,1994年上升到213万件。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加使得德国司法体制不堪重负。②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1. 德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较强,一旦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通过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在德国,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很高。  http://
  2. 德国的诉讼费用与普通法系国家相比要低得多,就是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也仅仅为中等水平。诉讼费用的低廉及其可预见性,培育了繁荣的诉讼费用保险市场,约1/5的诉讼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④对于当事人来说,较低的诉讼成本对其在发生纠纷时提起诉讼起了一个很大的鼓励作用。
  3. 在德国,诉讼中能被合理地预见到会胜诉而又经济状况不佳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权在于法官。一般情况下,只要申请人披露其财务状况,法院对申请人多会慷慨地给予法律援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励了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提起诉讼,但同时也导致了法律援助费用的逐年上升。
  (三) 案件上诉率过高
  据1990年的统计,州法院一审的案件中有55.4%被提起上诉(初级法院一审的案件由于法律对上诉权有较多限制,上诉率为35.9%)。而且,由于允许对一审中认定的事实问题提起上诉,使得受理上诉的法院的工作量大为增加。这一现象,除了从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及上诉权利的限制方面寻找原因外,在很大程度上被归咎于律师的利益驱动。在律师收费被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律师收取的费用不是按其工作时间计算而是按案件的审理阶段来计算。由于律师在一审中花费了较大的精力和较多的时间,他们更倾向于提起上诉,以便能在二审中花较小的额外投入就可以获得较大的额外收入。  http://
  (四) 法院运行所需经费捉襟见肘
  由于德国在民事诉讼中采取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及其律师过多的不必要诉讼活动造成了诉讼费用的昂贵化。德国法院对当事人收取的诉讼费用较低,远远无法弥补法院为审理案件的支出,有关数据表明连50%都不到。①同时鉴于1990年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司法系统重建的需要,以及近年来德国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面临窘迫的经济环境,要求大幅度加大投入也是不可能的。
  (五) 审判人员数量有限
  与相邻的欧盟国家及其他同属大陆法系的国家相比,德国的法官队伍是较为庞大的(相对于人口规模而言)。按人口平均计算,在德国每3600人就拥有一名法官。但是,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上诉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多年来法官的总数量一直保持不变。法官人数不能随着案件的数量和人口的增长而相应地增加,法官的负担过重,是造成拖延诉讼的一个原因。②
  综合上述五方面主要问题,可以看出,目前德国民事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以有限的资源投入(包括法官数量、诉讼成本的限制等)在较合理的时间内处理好不断增加的诉讼案件(包括一审和上诉案件)。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颁行以来,截至1999年底,已经修改过了95次(最近一次是在1999年12月17日)。其中几次大的修改,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简化程序,加快诉讼的进程,加大审理的集中程度。例如,1976年12月3日的《简化与加快诉讼程序的法律》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1990年12月17日的《简化司法程序法》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近年来,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加剧,德国法律界对民事司法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改革方案,其中有些已付诸实施。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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