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84|回复: 0

2018宪政平衡理论的古代渊源——古希腊平衡政体思想引论(1)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5 10: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 宪政平衡理论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平衡政体理论。苏格拉底将政体分为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提出由哪个知道如何进行统治的人来进行统治,奠定了平衡政体的理论基调。由于“理想国”可能只能建立在天上,柏拉图退而求其次提出建立可行的法治国,这个法治国建立民主制与贵族制相结合的基础之上。亚里士多德对平衡政体进行了全面的探讨,论证了平衡政体的哲学、社会和法治基础,提出了一系列平衡政体的建构原则及其具体的保障措施。  http://
  [关 键 词] 宪政 平衡政体 苏格拉底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http://

  把宪政理解成一个平衡的体制,是西方宪政理论中的一个传统。但人们常常认为宪政平衡理论起源于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的分权学说。这是不确切的。对宪政平衡理论的探究,再次验证了黑格尔的论断:凡是满足我们精神生活,使精神生活有价值、有光辉的东西,都是从希腊直接或间接传来的。希腊确实是我们取之不尽的思想宝库。对政体的研究,特别是对政体分类的研究是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古希腊哲人们的智慧之光,穿越了漫漫的历史长河,照亮了一代又一代政治思想家们阴暗的书斋,点燃了一代又一代人们通往自由、民主之路的灯塔。古希腊的思想家们提出的政体学说,对后世的政治思想与实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近代以来,随着民主制度逐渐成为国家的主导政治形式,传统的政体分类学说倍受冷落。惟政体学说中政体平衡理论,不仅未随传统政体分类学说成为书架上的陈列,反而从思想家们的书斋走向政治实践,特别是经过近代启蒙思想家的精心打造而为现代宪政国家奉为圭臬,成为近代以来人们设计宪政制度的指导原则。现代宪政国家无一例外的都建立起平衡的政体形式。中国是一个没有宪政传统,至今尚未跨进宪政之门的国度。探索西方宪政理论的起源,或许对中国的未来会有某些启迪。  http://
  一、苏格拉底:政体三分与哲人统治——平衡政体理论的萌芽  http://

  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年—前399年)开启了政体研究的历史先河。他的政体学说建立在他的“美德即知识”和“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①]两个命题之上。在苏格拉底那里,最高的知识是对“善”的永恒的、普遍的、绝对不变的概念的知识。所谓“美德即知识”是说美德就是关于善的概念的认知。政治美德是正义,也是要靠知识才能实现的。而法律的本质代表正义。他的政体学说主要包括如下观点:(一)将政体分为贵族制(由少数人依法治原则进行统治的政体)、寡头制(由一小批富人进行统治的政体)和民主制(根据所有人的意志进行统治的政体)。(二)将建立在人民意志和国家法律基础上的政权称为君主制(这和后世的君主制有很大的不同,此处的君主一方面其行为要符合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君主要受法律的约束),而把违反民意,不是建立在法律而是建立在统治者专横之上的政权称为暴君制。(三)他提出了“哲人统治”的理想政制。所谓“哲人统治”,是说有知识的人应该进行统治。他说:“君主和统治者,并不是那些带有王笏的人,从显贵中选拔出的人,凭抽签登上王位的人,或是靠强力欺骗获得统治的人,而是那些善于统治的人。[②]”“哲人统治”是苏格拉底在否定上述各类政体基础上提出的一种理想政制,即由“那个知道如何统治的人”来进行统治的一种政体,带有极强的专家治国的色彩。[③]  http://
  苏格拉底并未明确提出诸如“混合政体”之类的平衡理论,但他提出的政体分类学说,在不同政制之间进行比较,并提出理想政制状态,无疑已为平衡政体理论奠定了基础。(1)古希腊之均衡政体理论,多从政体分类学说中推导而来。古希腊的思想家一般把这种平衡政体称为“混合政体”,提出“混合政体”概念的目的是要吸取各种政体的优点而避免其缺点,从而使政体达到一种理想状态。因此,平衡政制理论以政体分类为前提,没有政体分类学说则无平衡政体理论。(2)虽然从苏格拉底之“哲人统治”看不出平衡政制理论的痕迹,但从苏氏的“哲人统治”以政体三分基础来看,作为理想政制的“哲人统治”苏氏似乎并未确定其政体性质。可以推测,“哲人统治”是取各种政体之所长的一种统治形式。苏格拉底对不同政制的比较,可能正是他要寻出各种政制的优劣,以便为他的理想政制所取舍。苏格拉底不喜民主制并采取与之彻底决裂的态度,但他生活在民主制之中,被判处死刑却也坦然接受,在其弟子的帮助下本有逃走的可能却不逃走;他将民主制作为三种政体之一,在对政体进行比较时这种民主制更接近于他所推崇的“君主制”,可见,苏格拉底虽然反对民主制,但他对民主制也并非简单采取彻底否定的态度。因此,苏格拉底的理想政制也应该包含有民主制中的一些因素。笔者认为,苏格拉底政体学说实质上是平衡政体理论的萌芽,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都不过是对苏格拉底政体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http://
  二、柏拉图: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混合——平衡政体理论的第一次系统阐述  http://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前347年)的政体学说集中体现在他所著《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中,这三本书大致代表他早期、中期和晚期思想三个阶段。柏拉图的政体理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政体分类学说。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在苏格拉底将政体分为贵族制、寡头制和民主制的基础上,把政体分为五种:他首先构想出一个由哲学家行使统治权的“完善的城邦”(他有时也称为贵族政治或好人政治)的政体类型,这是他所谓的理想国,不是现实存在的政体。然后他描述了四种不完善的、现存的政体,即斯巴达和克里特政体(在古希腊又称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④](2)政体循环理论。柏拉图认为,既然一切有产生的事物必有灭亡,这种社会组织(即各种政体)当然也是不能永久的,也是一定要解体的。政体的更替,就呈现出一个从“完善的城邦”(或贵族制)渐次堕落成为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和僭主制的过程。[⑤]这一过程是不可避免的,是每一种政体由于其本性堕落而逐渐走向其对立面的结果。政体堕落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性的堕落,即城邦公民道德或品质的堕落,他们由于自身素质的缺陷或者受到外部的干扰,放弃了对德性的追求,放弃了对城邦共同利益,而开始追求一己之私利。这导致了领导阶层不能团结一致,并最终导致政体的变动。他说,“政治制度的变动全都是由领导阶层的不和而起的。如果他们团结一致,哪怕只有很少的一致,政治制度变动也是不可能的。” [1](P315)(3)混合政体思想。为了避免这种政体的不可挽救的堕落,柏拉图在《政治家》中,开始放弃《理想国》中城邦的全部统治权交由哲学家行使并把公民严格区分为三个等级的政制设计,而提出了实行混合政体的主张,即在城邦中同时采用部分民主政体和部分寡头政体的原则。[2](P114)在《法律篇》中,他进一步发挥了混合政体的思想,并最终将混合政体思想上升为一项基本政制原则。  http://

  (一)混合政体作为一项政制原则  http://
  在《法律篇》(第三卷)中,柏拉图对阿尔戈斯、迈锡尼和斯巴达三个国家展开了讨论。这三个国家统治的依据都是法律和誓约:“三个王族和受其统治的国家都相互起过誓,誓言的依据是他们为进行统治个被统治而制定的法律。国王们宣誓,只要国家年复一年地继续存在,他们决不去加强他们的统治。百姓们则宣誓:只要国王们遵守他们的誓言,他们决不推翻其统治并且也不容许其他人这样做。”[3](P80~81)自然,人民只要求他们的立法者制定法律,而这些法律民众通常都接受下来而不加以反对,“他们自愿做法律的奴隶。”[3](P103)但是后来却只有斯巴达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其原因在于:阿尔戈斯、迈锡尼这两个国家的国王拒绝服从法律——“希望得到超过实在法所允许给予的”,[3](P90)并实行极端的专制。斯巴达得以继续存在的原因在于,它的国王遵守法律,实行混合政体。柏拉图把混合政体作为一般原则进行论证。他说:“有两种一切制度由之产生的母制。第一种母制的确切名词是君主制,第二种是民主制。前者被波斯人推向极端,后者由我国推向极端。正像我说过的,一切其他政制都是这两种母制的变种。如果(我们认为,没有哪个不是由这两种要素构成的国家能够正确地建立,这当然是我们的意见的中心点)——要享有自由、友谊和良好的判断力,对一种政治制度来说,绝对需要的是把上述两者结合起来。”[3](P94)“一个国家过于渴望单一的君主制原则,另一个国家过于渴望单一的自由理想,那么任何一国都不可能取得两者之间的平衡。”[3](P94)  http://
  柏拉图的混合政体(1)是由两种政体——君主制和民主制——的结合;(2)这种结合仅仅是两种政体的原则的结合,并不涉及政体内部结构及具体制度设置等问题;(3)两种政体原则的结合表现为两种政体原则的并存,而各种原则的关系及具体体现则语焉不详。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晚年的柏拉图那里,混合政体本身已经成为一项基本政制原则。柏拉图论证混合政体一般原则是以斯巴达为原型的。在他看来,斯巴达的政体就是由几种政体混合而成,他甚至都不能确切地命名这种政体。他说:“当我考虑了斯巴达现行的政治制度,我发现……:我无法说它该叫什么。……这种制度的确像独裁制(它有五位长官,是一种明显的独裁政制,然而在有的场合,我认为它又十分接近于民主政治。同样的,否认它是贵族政体又是极端愚蠢的;它还有(终身制的)王权,我们和其他所有的人都认为这是最古老的王权制。……我不能确切地断定它属于哪种政治制度。”[3](P118~119)  http://
  (二)权力制约与比例原则  http://

  在对斯巴达混合政体的分析中,柏拉图注意到在混合政体中对权力或权威的制约,达到内部的和谐。这种分析,他是作为一种普适的原则来论述的,而不仅仅针对斯巴达。他说:“一个国家应当自由而明智,内部要和谐。”[3](P93)“那种保证强有力的和极端的权威的立法是一种错误。”[3](P93)自由明智与内部和谐,是国家的根本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柏拉图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http://

  一方面,他要求权力执掌者的自我节制。他说,“当我们说立法者必须记住保持自我节制或良好的判断或友谊时,我们必须牢记,所有这些目的都是一样的,并没有什么不同。” [3](P93)这里的目的就是指国家的自由明智与内部和谐。在古希腊,法律即正义,因此,立法者如果“没有自制能力,正义决不会产生”。[3](P98)  http://
  另一方面,柏拉图还提出了一种权力制约的具体形式:比例规则。他说:“如果你否认比例规则,把过分大的帆装到小船上,给一个小个子吃太多的食物,把太大的权威交给一个够不上这一权威的人,那么后果是灾难性的。身体和灵魂都膨胀起来:一方面患起了疾病,另一方面,骄傲自大很快导致不正直。……没有一个年轻并且没有责任心的人类的灵魂能够胜任仅凭其天赋而在人群中树立起绝对的权威。它愚不可及、病入膏肓,不可避免地丧失了判断力,并因此而渐渐地遭到它的最亲密的朋友的仇恨。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它自身的毁灭和权力的丧失也就接踵而来。一个第一流的立法者的工作就是必须要有比例意识,并保卫这种意识不受上述危险的侵犯。”[3](P91)  http://
  柏拉图还将其权力制约理论即比例原则用于对斯巴达具体制度的分析。他说,斯巴达的混合政体“把单一的王权一分为二,把权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 [3](P91)斯巴达混合政体“把斯巴达人的固执和气魄同老年人的谨慎小心结合起来,而给28个长老在作出重要决定时以与国王同等的权威。你们的‘第三位救世主’看到,你们的政府仍受到腐蚀并为无休止的活力所扰乱,就用‘五长官’的权力形式来加以约束。‘五长官’权力形式十分接近于采用抽签办法。这种方式使你们的王权变成了一种正确要素的混合物,于是它自身的稳定性保证了国家其余部分的稳定。”[3](P92)  http://

  “把王权一分为二”,可以被看作是后世分权观念的萌芽,但它还不是真正的分权概念。因为它不是要对原来的王权进行分割,从王权中分出一些权能由其他机构行使或者将王权划分成几部分由不同的机构行使;而是在保持原来王权独立不变的情况下,在王权之外另外设立一种或几种权力及机构对王权进行限制。虽然这在事实上确实表现出国家统治权多元化的结果,但它不是根据分权的观念产生出来的。要到被罗马人俘作人质的波里比阿那里,把希腊的混合政体理论用于对罗马共和国政制考察时,分权的概念才得以形成,并在日后成为宪政的一个原则。  http://
  (三)“避免极端,取其适中”的政体选择思想  http://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立法者在制定法典时要着眼于三件事:他为之立法城邦的自由、团结和智慧。[3](P105)他进一步说:“这就是我们为什么选择了两种政治制度:一种是最高度的独裁;另一种是极端的自由。现在的问题是,这两种制度中哪一种是正确的?我们探讨了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一种中等程度的自由,看到的结果是:这两种制度下都能得到很大的福利。但当波斯人或雅典人把事情推向极端(一种场合是屈从,另一种场合是其反面)时,却对它们两者都毫无益处。”[3](P105)这一论述可看作是柏拉图混合政体理论所包含的“避免极端,取其适中”的思想,虽然并不是太明确。我们可以从柏拉图的论述中得出一个基本认识,即:平衡意味着不走极端,平衡意味着相对而不是绝对的含义。这是柏拉图对宪政平衡理论的重要的贡献之一。要到亚里士多德那里,“中庸”思想才得到明确完整的表达,成为其共和政体的哲学基础,并上升为混合政体的基本原则。  http://
  柏拉图的混合政体思想是人类宪政思想历史上平衡政体理论的最早表述。萨拜因认为,是柏拉图发现了混合政体的原则。他评论说:“这项原则的构想是为了通过力量的均势来达到和谐,或者说通过具有不同倾向的各种原则相结合的方式来达到和谐,根据这样一种方式,各种倾向将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这样就由于有了对立的政治力量而导致稳定的局面。这项原则就是若干世纪以后孟德斯鸠重新发现的那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型”。[4](P106)萨拜因的评论可谓公允,道出了柏拉图混合政体理论的实质,以及这种理论作为近现代宪政理论渊源的那种理论地位。柏拉图是宪政平衡理论的第一个阐释者。  http://

  三、亚里士多德:混和政体是最优良的政体——古代平衡政体理论的集大成者  http://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前322年)将政体作了比较细致的分类。首先,他将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个大类;其次,又将正宗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与之相对应,变态政体分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5](P178)他对政体的基本评价应该是,正宗政体是他认为的好政体,而变态政体则是不好的政体。但他认为最优良的政体不止一种,而是应该有多种,其关键是要根据不同城邦、不同公民团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见,他对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采取了一种十分务实的态度。他的基本观点是,一个公民团体或城邦最优良的政体一定是政体各要素的恰当组织,是各种政体原则的混合。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思想是古希腊世界中平衡政体理论最全面、最系统、最深刻、最精细的表达,它一方面是对柏拉图混合政体理论的发展,另一方面它也构成了后世宪政理论最重要的理论资源。  http://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