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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方言学校”评析——以我国宪法文本中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分析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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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0: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宪法/普通话/推广/方言/宪法规范
内容提要: 对近来所出现的方言学校的文化现象,有必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规范分析。从宪法角度解析方言学校事件,需要先明晰宪法上“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涵义。该条款中的“普通话”与“推广”两词有各自的涵义与功能。方言具有一定的功能,但是其局限性是相当明显的。从理论上的“语言权”的视角看,普通话在我国语言体系上具有优先和主导地位。宪法规范的效力性及至上性是法治国家的基石理念。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在冲突中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精髓所在。
一、问题的提出:从宪法角度看待“方言学校”现象
当下的我国是一个文化多元的时代,各样的文化形态此起彼伏地出现在民众的面前。笔者近来注意到这样一个文化现象,就是方言学校的出现。2006年11月在中国新闻网上登了一则以“吴语入‘后普及时代’ 学校方言课市民免费学”的新闻。该文指出,早在2003年,苏州就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学说苏州话的热潮,一时间,各类讲授苏州话的培训班就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参加培训的人员少则十多人,多则五六十人,相当红火。位于苏州市桃花坞大街的苏州桃坞职工业余学校,是较早开设“学说苏州话”培训班的学校之一,几年来,有300多名市民报名参加培训。学员们花费300多元,经过每周两天、约两个月的培训后,学员就能基本听懂和学说苏州话。据介绍,当时报名参加培训班的学员都是外地来苏州工作的年轻人,以园区和新区的白领为多。他们渴望尽快融入苏州这座城市,甚至希望能够在这片土地上落地生根。有这种需求的还有一些服务性行业的工作人员。苏州市委市政府从2003年起,在新市民中大力倡导和推广说苏州话,掀起了说苏州话的热潮。一些学者将此种现象归结为进入了说苏州话的“后普及时代”。当年普及时候,苏州在2003年和2005年举办了两届“苏州话风情大赛”,广播和电视都开办了用苏州话播出的栏目,有人还编写了获得国家认可的“学说苏州话”标准教材,网络上也随处可以查阅到学苏州话的文本……如今,这些工作都还在常态地进行,市民们随时随地都能获得学习苏州话的途径。无独有偶,距离苏州不远的无锡,一所叫金星中学的学校将无锡方言纳入本校课程。而且校长向记者表示,只要学校还有外来学生,该课程就会一直存在,他们已经请相关专家编撰专门的方言课本。[1]与之相关还有另外一则新闻。在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正新小学的教室里每逢周五总会传出阵阵学讲宜兴话的朗诵声。从今年起,这所民工子弟小学在一至六年级每周开设一节方言课程,帮助700多名外来民工子弟尽快消除语言障碍,融入本地社会。据了解,正新小学共有760多名外来民工子弟,分别来自安徽、河南、四川、云南、贵州、湖南等地。[2]   http://
笔者认为,针对方言学校这一文化事件,有必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规范分析。其一,方言学校的出现与宪法条款有关系。我国现行宪法19条第5款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方言不属于普通话,因此方言学校的出现是否合乎宪法需要加以分析。其二,有必要厘清与普通话相关的几个概念。宪法规定了普通话、民族的语言文字两个概念,但是与普通话相关的还有外语、方言等概念,有必要在宪法视角下,分析这些概念的关系,这也有利于正确理解宪法的规定。其三,宪法乃至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现象的必要性。在法治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以及一切社会现象都必须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这是基本的法治原理。方言学校出现的前提也必须是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所允许或者有明确依据。
二、方言学校事件中所涉及的宪法上“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解析
如前所述,方言学校与宪法上普通话条款在是否合宪这一问题上发生关系。从宪法角度解析方言学校事件,需要先明晰宪法上“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涵义。
(一)宪法上的“普通话”
1.普通话的由来
“普通话”一词在我国宪法文本中首次出现于现行宪法。但是在写进宪法之前,该词已在我国出现并多处使用。有学者对普通话的由来进行了考察。“普通话”这个名称是清朝末年“切音字运动”的积极分子朱文熊提出来的。他在1906年写了一本叫《江苏新字母》的书,把汉语分成三类,其中之一就是“普通话”。他还说明:普通话是“各省通用之话”。开始,这种话只在官场使用,所以称“官话”。元、明、清以来,北京一直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各地赴京应考、做官、经商的人很多,天长地久,他们也学会了北京话,但他们的北京话又多少带有地方口音,人们称这种话为“蓝青官话”(“蓝青”比喻不纯粹)。民国初年,说官话的人越来越多,这种官话被称为“国语”。[3]931年,瞿秋白曾反对“国语”一词,并且对“普通话”做了比较科学的解释。他在《鬼门关以外的战争》中指出:“普通话不一定是完全的北京官话,……当然,更不是北京土话。现在一般社会生活发展的结果,所谓五方杂处的地方是‘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中心’,能够影响各地方的土话,自然而然的叫大家避开自己土话之中的特别说法和口音,逐渐形成一种普通话。”接着他写了好几篇文章,都讨论了大众文艺“用什么话写”的问题。1932年3月,他用宋阳的笔名写了一篇《大众文艺的问题》,他认为在大都市里面,在现代化的工厂里面,“事实上已经产生一种中国的普通话”,他主张“一切写的东西,都应当拿‘读出来可以听得懂’做标准,而且一定要是活人的话,”也就是普通话。到了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这才有了“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这个完全的表述。[4]  http://

2.普通话的意义
自1949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相当重视普通话的推广工作。从1955年起,就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1958年,周恩来总理曾作过《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我国方言的分歧对于我国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我国汉族人民中努力推广以北京语言为标准音的普通话就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1975年在病中,他还专门提到了普通话的推广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宪法之所以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是因为普通话在我国有现实的功能。
其一,政治功能。不管是从地域、人口还是民族等来看,我国都是一个大国。在这样一个大国,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取的又是单一制。客观来说,单一制在我国有一定弊端,但是从民族、历史和现实来看,单一制在我国是最不坏的选择。在融合一定新元素的背景下,坚持单一制是一个重大的政治法律问题。笔者认为,语言对于单一制的推行有着无可代替的作用。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推广无疑是最好的语言选择。因此说,推广普通话在我国有重大的宪法意义上的政治功能。
其二,文化功能。语言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浓缩及传递。我们对文明的判断往往都是通过语言这一媒介。就我国的普通话而讲,它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文化积淀的结果。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史上,相对稳定的皇朝基本上都是以黄河中下游为中心。因此中央政府使用的语言都是以中原方言为基础方言。古今以来,汉语语音有较大变化,但用来记录语言的汉字相当稳定。除了,《史记》等史料外,用北方话写作的宋、元、明等朝代的文学作品,人们至今还是觉得通俗易读。因此说,从先秦的雅言、汉代的通话、明清的官话、民国的国语直到今天的普通话都是以中原及北方话为基础的语言所一脉相承的,它记载着中华民族的辉煌与苦难,是我们中华文明最基本的载体。  http://
其三,经济功能。在我国这样一个大国实行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障碍,其中语言的不统一是重要因素。我国地域的广阔性以及各地历史文化的不同,使得国内存在着多种方言。各种方言的存在所带来的语言交流的障碍直接会加大语言使用的成本,从而带来整个经济交易成本的增加。有学者认为人类对语言的选择是一个理性的选择过程。它取决于语言运用带来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5]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跨区域、跨省份的经济交易会越来越频繁,而普通话无疑是交易各方都能使用的一种最低成本和最大收益的语言。所以,宪法规定推广普通话的经济功能是明显的,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所导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汉语的国际地位的提高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这一功能会越来越突出。至于一些强势方言如粤语和吴语等,由于其学习成本高而且地域特征太过明显,所以笔者认为它们的经济功能会越来越弱,这从香港人大量的学习普通话以及普通话在上海日益成为高层语体而上海话日益成为低层语体等都可以得到有力证明。[6]
(二)“推广”的涵义
1.推广的主体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推广普通话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家实际上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具体在一个的国家里面,国家的概念物化为国家机关,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就立法机关而言,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推广普通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同时该法第49条规定: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就行政机关而言,在我国就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推广普通话中的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同时,从宪法理论上看,司法机关在我国也有应该是普通话推广的主体。  http://
尽管宪法条文明确规定推广普通话的主体是国家,但是普通话的推广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的参与,因此公民和社会组织也应该配合推广普通话。
2.推广与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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