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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推进法治发展和建设政治文明 关于政治文明和宪政 辩证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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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3: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明是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永恒目标,它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精神动力,如若人类放弃了对文明的向往与追求,人类社会将变得不可想象。文明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由低级到高级的往复发展的无限过程,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过程,人类才能够从蒙昧走向理智,从蛮荒走向现代,从人治走向法治,从专横走向民主……。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一段经典的论述,指出文明的结构也应分为三个部分,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作为社会文明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不能被随意删除或刻意回避。①  http://
  可见,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样,是人类社会文明宝库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同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相伴相随,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http://
  (一)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  http://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同时,还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进行了高度概括,指出:“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②  http://
  虽然“政治文明”的提法,早在1844年马克思就使用过了,但十六大报告中论述“政治文明”,其贡献在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概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我们党第一次明确地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列,第一次明确概括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特别是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这个角度来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党的代表大会提出一个纲领性的东西,这更是第一次。如何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十六大报告的基本精神,科学认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涵及其各项任务和具体要求,在实践中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伟大工程,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大事,是我们肩负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历史使命。③  http://
  对于政治文明的具体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慎明教授在接受《前线》杂志记者采访时有如下表述,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实践行为三个主要部分。  http://
  政治意识形态,是系统地、自觉地、直接地反映社会政治现象的思想体系,它是政治文明的观念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有着鲜明的阶级性。在一定社会中,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政治思想体系,必然是这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它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反过来,它要为维护这一经济基础而服务。统治者也力图通过本阶级的政治意识形态,从心理上规范人们的价值取向,从而引导人们的政治实践行为。  http://

  政治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反映一定阶级意志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它是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态。政治法律制度由统治阶级确立,并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它的实质是特定形式的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通常是由这个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宪法(包括宪法性文件及宪法惯例)来确认与反映,并受到法律的强制力的保护。政治法律制度往往具体化为国家机器运转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权限划分、工作方式等具体制度和规范的一定的政治体制,如领导制度、选举制度、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制度、人事制度等。政治体制是政治法律制度的细化和有机组成。  http://
  政治实践行为,它是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政治文明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实施和表现。它既是一定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能动反映和体现,又是一定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所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源泉。仅讲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不讲政治实践行为的政治文明,是静态政治文明,是不完全的政治文明,也就无法解释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断变革和进步。只有把动态的政治实践行为列入政治文明范畴,政治文明才是历史与现实、抽象与具体、静态与动态、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相统一的人类文明的成果与结晶。  http://

  把以上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归纳起来,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的核心则主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依法行政制度、司法独立公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方面。那么把这一核心上升到理性层面上来认识,就是政治民主。而要实现政治民主就必须在国家政治制度建设和运行的过程中,坚持民主自由、民主政治、民主生活、民主作风和民主监督。  http://
  所谓民主自由,是讲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家,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以民为本”的最高宗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如若忘记了人民,这个国家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必须使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这些自由权利,通常可以依照不同的内容范围划分为如下四个方面的自由权利:一是平等权。是贯穿于所有的公民权利的一项重大权利。它是指公民不分性别、种族、信仰、党派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表达意愿及自由行动的权利。它包括公民有言论、集会、出版、结社、宗教信仰、罢工、人身、居住等方面的自由。自由权一向被认为是人类最基本最原始的要求。启蒙学者洛克曾以生命、自由、财产并而称之为人权之基石,在西方某些国家,自由权被认为是权利的主要内容,有时甚至是唯一的内容。三是参政权。指公民享有参加国家机关及管理国家事务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创造权、复决权。四是受益权。指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受益请求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险权、社会救济权等各项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权利。  http://
  公民所享有的这些民主自由权利,从客观上反映了国家同公民之间的关系,即凡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利,就意味着国家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国家机关必须通过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组织、法律等手段切实予以保障,国家机关不能超越宪法任意剥夺和侵害,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个人任意剥夺和侵害。  http://
  所谓民主政治,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所谓民主生活,是指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权利和义务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有自由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都有对国家的管理和建设发表自己看法和意见的权利;国家在出台任何一项法律和政策之前,必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都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来衡量每一项法律和政策的成败利弊。  http://
  所谓民主作风,是指在处理国家公务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时,一定要分清主次,摆正位置。人民是主人,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要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因此,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一定要防止和克服专横作风,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虚心倾听群众意见。深入群众,关心群众,时刻将群众的冷暖挂在心头。  http://
  所谓民主监督,是指国家的一切经济和政治活动,都必须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要使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对国家的管理事务享有知情权。要增加国家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将每一个国家机关的每一位公务人员履行国家权力机关所赋予的职责的活动,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便保持“廉洁高效”的政府运作机制。  http://

  (二)政治文明与法治的内在联系  http://
  通过以上论及,可以看出,政治文明与法治的关系最为紧密。从广义的政治文明的含义来看,政治文明包括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现代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中的应有之义。从狭义的政治文明的含义来看,法治是建设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和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法治发展提供了“用武之地”,法治发展促进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  http://
  这是因为,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就是政治民主,而政治民主从法治层面上来分析,其实质就是宪政。从历史上看,宪法是从宪政开始的,是从民主政治开始的;而民主政治则是从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开始的。就宪法本身的作用来说,最根本的应该是权利的保障。宪法,一是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二是确定公民的权利,保障人权。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起着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准绳的作用。同时,宪法的精神也是从权力分工制约开始的。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也并不等于有宪政。宪政必须体现为民主政治,体现为一种权力制约的精神。④可见,宪法是建立民主政治的法律基石,落实民主制度依法治国谓之宪政。宪政也就是宪治,即依照宪法治理国家。近代宪法的出发点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所谓宪政的普通意义无非是为了约束权力,追求一种理想的治国模式。⑤这也就是说,宪政是制约和平衡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同时还包含由意识形态和人类文化所决定的道德观念,比如维护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拥有自由、享有幸福的权利等。  http://

  具体分析起来,宪政包括的三个层次,即宪政经济层次、宪政民主体制层次和宪政意识层次,正好同政治文明的三个主要内容,即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实践行为相联系。  http://

  对于宪政的这三个层次,宪法学家许清教授,曾有如下表述:第一个是宪政经济层次。宪政形式的产生首先依赖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从经济层面上否定了中世纪的基于血缘、门第、地域、宗教、语言、种族之间的差别而产生的社会等级、特权,而把市场经济的主体平等、等价有偿、人身自由等转化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为宪政的实施创造了前提。第二个是宪政民主体制层次。市场经济改变了中世纪的富者即是贵者,贵者必治人的社会准则,出现了政治和经济二元化的局面。资产阶级不直接行使权力,这种权力所有和权力行使的分离可能导致政治风险,权力不是按照所有者的意志行使,从而使权力行使的结果不利于所有者。为了防止这种政治风险,权力所有者制定了宪政民主制,一方面它给予人民种种民主政治权利,以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它对国家权力实行分权制衡制度,以权力制约权力。第三个是宪法意识。平等、自由、民主是宪政意识的基础,宪政民主制度使公民权利神圣化,培育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养成了运用宪法保护自己权利的社会习惯。为了防止因国家权力拥有者与权力行使者之间的分离而可能引起的政治失控,宪法便作为管理权力的工具而被设置出来,以便按照控制权力的宪政模式运作,因而宪政是宪法的方向和灵魂。有了宪法不等于有了宪政,只有实现了宪政,体现了宪政所要求的民主、法治和人权,才能说有了宪政。⑥由此可以看出,宪政的含义是:宪政是以民主宪法为依据,以法治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民主政治的制度和观念的总和。  http://
  宪政理论的核心是“设防学说”,包括法治主义和制约与平衡原则,一方面由法律规定每一行使权力的人的职权范围及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另一方面,通过权力的相互牵制,进一步削弱每一项权力绝对化的趋势。“设防学说”之论的基本点是认为人是有自私性和权力欲的动物,宪政就是为控制执政者的权力滥用。全部宪政理论是设防自律的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宪法便是授权和制衡权力的根本法。政府的权力唯其有限,才能有效。要建立一个有限、负责、守法、有效的政府,必须接受社会和人民对其权力的制约。  http://
  宪政所代表的政治秩序,一方面为人民提供了广泛的政治参与、公平的政治交流和结合、定期的自由选举等权利和机会,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设置了规则化、制度化的限制。这些规则化、制度化的限制,在建立社会政治文明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由此可见,宪政的核心自始至终与有限政府原理相联系,提醒政府要尊重人权。人民的权利非来源于宪法,而是先于宪法,并始终保有终极权力。  http://
  总之,宪政理论企图设置一种制度,能为民主提供长久的健康的环境,调节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使之形成相互信任与平衡的政治局面,可见,宪政是政治文明与法治观念的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刻也不能离开宪政和法治发展。  http://
  (三)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成就及其尚待解决的问题  http://
  江泽民同志在“5?31”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必须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要发展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⑦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国家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正确处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积极的成果,促进了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http://
  一是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改进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得到了很大改变,党的领导得到了加强和改善。针对原有政治体制中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弊端,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⑧根据这一要求,我们党把实行党政分开,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我国宪法特别规定了党的领导和宪法、法律的关系,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些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从而达到了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  http://

  二是改革干部制度,对干部选拔开展了民主推荐、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引入了竞争机制,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改革开放之前,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特别是国家的高级领导职务,没有规定过明确的期限,有的职务虽然定期改选,也可以连选连任而无任期限制。这实际上是一种领导职务终身制。近些年来,为了消除这一弊端,国家采取了许多重要的改革措施,特别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的高级领导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并规定国家依法实行退休制度,废除实际上的领导干部终身制。  http://

  三是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1998年3月6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到1998年底,国务院机构改革按预定计划全部完成。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来的40个减少到29个,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精简,仅司局级机构就比改革前减少了200多个,精简了1/4.机关人员编制由3.2万人减少到1.67万人,减少了47.5%。这同以前几次机构精简相比,不仅效果好,而且精减力度之大,都是历史之最。  http://
  四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惩治腐败。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完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始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且将惩治各级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违法犯罪案件作为重点。近些年来,一大批高官显贵纷纷被查处。自1994年以来,司法机关查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就有10000多人,厅局级以上600多人。⑨  http://
  虽然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比较起来,尚有很大的差距,还存在着许多令人不安的问题。  http://
  一是腐败问题。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腐败是百姓深恶痛绝的毒瘤,江泽民同志曾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正如2000年3月朱鎔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言,“离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反腐败的任务仍相当繁重。”新世纪初,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与新华社共同组织实施的对50位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的问卷抽查显示,腐败是专家眼中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认定这一问题为当今中国第一位问题的专家比例高达41%,远远超过其他被列第一问题的总和。2002年中共中央党校研究部对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有87.6%的学员认为,解决腐败问题是政治体制改革中具有现实紧迫性的第一要务,腐败问题已经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全局。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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