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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自由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进展(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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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3: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言
  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而言,逝去的一年如此不平凡,以至于应被永久地镌刻在人们的记忆之中。历史上,从来没有哪一年像2003年一样,来自政府、民间团体、学者、公民等不同方向的行动合成为一股强大的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共同寻求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途径,使人们真切地体会与感受到作为自由保障书的宪法的力量。为了使人们对2003年公民基本权利在不同层面的发展获得清晰、立体、直观与理性认识,本篇报告将通过“基本权利保障的事件、纠纷与冲突”、“多重主体协力推进基本权利保障”、“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发展”、“联合行动,促进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四部分内容,以总结并简要评价2003年基本权利保障发展概况。  http://
  一、基本权利保障的事件、纠纷与冲突  http://

  (一)平等权  http://
  平等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这一权利,位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平等权要求在政治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体现平等,特别是国家不得在没有合理差别的基础上对公民区别对待,表现为国家不得在立法上歧视,或者在涉及公共领域中的活动实行差别对待。平等权并非绝对,它以承认差别为前提,可以容纳不平等对待,实行“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原则。但区别对待所依据的分类必须具有合理性,而不应是缺乏现实基础的 “可疑”分类。  http://
  2003年,对平等权的诉求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2003年11月10日,安徽青年张先著向芜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因张在体检中被查出是“小三阳”的携带者,虽然他的考分很高,但芜湖人事局以此为理由拒绝录用。该案包含了平等权、参与公职的权利、职业选择自由等一系列权利,其中平等权是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此前的2003年4月3日,浙江省大学毕业生周一超也因在体检中查出是小三阳的携带者而被拒绝录用为公务员,愤怒之下,周在嘉兴行刺两位当地人事干部,致一死一重伤。9月4日,周一超一审被判处死刑。  http://
  各地国家机关在公务员录用条件的限制上,很多分类和区别对待缺乏合理依据。最为明显的表现在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性别歧视。2003年,江苏省妇联前对该省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在回收的一千一百多份调查问卷中,有80%的女大学生表示自己曾在求职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只要男生”或“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在同等条件下,男生签约率明显高出女生8个百分点。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的调查也表明,在应届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求职、应聘过程中,超过半数的招聘单位提出“只要男性”,一些国家政府机关、高校、国有大中型企业甚至也提出类似要求,使同样具备应聘其他条件的女生失去了竞争机会。[1]  http://
  这些说明,我国平等权保护的实践距离宪法规定还应相当距离,实践中法院对一些涉及平等权的诉讼与纠纷不予受理,客观上妨碍了这一宪法权利在生活中的实现程度。  http://

  (二)政治权利  http://

  政治权利既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表达自己意见、建议和观点的自由,也构成民主社会政治共同体合法性的基础。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2003年,我国公民对政治权利的诉求有较为集中的表现,既表现在参与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候选人提名上,也表现在对人大代表的罢免上。也即与以往相比,公民的政治热情更多地体现在被选举权上。  http://
  1.被选举权。2003年4至5月,在深圳区级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肖幼美、吴海宁、邹家健等十几位选民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加竞选。2003年5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大换届选举中,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王亮,在所在选区以1308票击败正式候选人当选。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召开“区级人大换届选举研讨会”。 1998年当选湖北潜江人大代表的姚立法,2003年落选。2003年10月,潜江市第五届人大代表选举之际,41位公民公开效仿5年前的姚立法,自荐候选人。他们当中有在职和退休教师11人、村主任5人、法律工作者4人、工人9人、农民12人。2003年北京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也出现了被学者命名的“北京现象”。10月初,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舒可心成立助选机构“公共事务办公室”,又称为“选举事务办公室”;聂海亮在昌平区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与区人大代表选举;北京邮电大学教师许志永参选海淀区人大代表:“打假人士”王海提出在朝阳区参选。舒可心和王海获得候选人提名,聂海亮和许志永则分别当选为昌平区和海淀区人大代表。2003年北京区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个人选举办公室和专业助选团队产生;二是22名选民以自荐方式寻求候选人提名,其中高校学子10人,“有产阶级”业主6人,学者和律师等专业人士6人。  http://
  2.行使罢免权。2003年,选民积极行使罢免权。2003年5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33名选民,将一份《关于坚决要求罢免陈慧斌南山区人大代表资格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南山区人大常委会的函》送至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求罢免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陈慧斌。2003年5月29日,湖南株洲61位选民签名《罢免要求书》递交石峰区人大常委会,要求罢免该区人大代表袁志良的代表资格。4个月之后的10月8日,石峰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不启动罢免程序的决定。  http://
  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各级选举委员面临一些困惑。如在选举过程中,自我宣传、新闻媒体对非正式候选人参选的宣传报道、选民登记、可否募捐、税收、正式候选人提名、投票过程规范管理、候选人等。这就需要完善立法,更新立法理念。为此,2003年11月13至14日,广东省、深圳市、区三级人大、市委组织部和专家学者三方进行深圳市人大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有关选举的研讨会,讨论选举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有人建议恢复1979年选举法第30条关于“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可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的规定,实行竞选制度,完善罢免立法。  http://
  (三)人身自由  http://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一切自由与权利的基础。2003年,有关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保障成为焦点。国家机关的不法侵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合法性;二是公安和检察机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侵犯人权。  http://
  2003年3 月17日,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黄村大街行走,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以“三无”人员身份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18日晚,孙称有病被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20日凌晨1时13分至1时30分期间,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 10时20分,孙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休克死亡因没有带身份证,被广州收容站收容,其后被收容站人员打死。这一执法机关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自由的事件引发了对收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思考。收容的文件依据是国务院1982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除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以外,尚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包含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据统计,在该案出现以后,国务院法制局收集了相关法规规章,发现有191个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立法。[2]  http://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随意抓人、打人、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公民的选举权、自由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受到严重损害。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数字显示,2003年头8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844起,其中非法拘禁案件1100多起,占总案件数的61%。这些侵权犯罪有三个显著特点:案件性质多为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犯罪;犯罪主体多以司法人员居多,被查处人数占到涉案人员的一半以上;发案部位主要集中在基层司法机关和乡镇党政机关。[3]  http://
  5.财产权。财产既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物质基础,也是个体生命价值的物化形式。2003年,有关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有着极为集中和激烈的体现。近年来,我国推进城市化进程,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和商业区开发大规模发展,这些涉及城镇居民住房的拆迁问题与征用农地等问题。在拆迁问题上,由于涉及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政府与商业利益纠缠、房屋土地主人与政府、开发商地位不平等,导致不公平交易、补偿不合理,致使拆迁过程中爆发了激烈冲突,并导致了一系列恶性事件的发生。  http://

  2003年3 月7日,因对拆迁中房屋补偿款不满,杭州退休教师刘进成身穿白大褂,与另外十余名普通市民在杭州市上城区政府门口“宣传宪法”,刘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安徽五河县委实施“为民办实事工程”,修建作为县城标志性形象工程的大型豪华广场,被拆迁令逼得惶恐不安的190多户居民怨声载道。面临被强行拆迁,政府补贴的安家费根本无法安家,100多户贫困户的生活变得雪上加霜。  http://
  这些纠纷表明,拆迁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民财产权等多个方面。  http://

  一是个体拥有的私人房屋财产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得不到保障。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规章及政策,均对保护公民私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制定对房屋所有权变化的现状上反映并不充分。原来的房屋绝大部分都是单位公房,其所有权归国家,现在绝大部分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已转归个人,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进一步修改的必要。  http://

  二是政府没有依法行政。首先,拆迁所依据的《条例》是否合宪?目前强制拆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制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宪法》第62条之规定,基本法律的制订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属于国务院越权,不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力分工原则。其次,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没有依法行政,态度粗暴;有的甚至动用黑社会势力,采用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搬迁。  http://

  三是政府定位不清晰。有些地方的拆迁办公室既是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又是直接拆迁人,致使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而在实际上,政府与开发商纠缠在一起,有些拆迁者受到了政府支持,获得了特权;一些政府在拆迁中也获得了一定的商业利益。  http://
  四是拆迁补偿没有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财产所有权人无法得到公平补偿。由于开发商与政府有着复杂的关系,政府在拆迁过程的身份地位不明确,导致开发商以政府作护佑,形成了拆迁补偿交易单方面的特权,房屋所有权人无法得到公平补偿。  http://
  五是缺乏诉求渠道。如果被拆迁者对开发商的拆迁补偿不满意,政府按市《危改办法》“先腾地,后处置”的原则处理,意味着不管房主是否同意,必须先走人,否则就面临着强制拆迁。虽然房主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这不影响拆迁。官司没打,拆迁户已注定失败的命运。即使官司打赢,房子也已被拆。  http://
  6.知情权。知情权虽然不是我国宪法明示的基本权利,但它暗含在人民主权原则之中,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逻辑延伸,也构成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石。 2003年,SRS疫情的爆发引发了公众对知情权的迫切要求。2003年,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实行首次旁听。此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公开邀请15名公民旁听会议。根据规定,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市或者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中国公民,都可以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003年,北京市人大开会也允许公民旁听。时至今日,全国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已开始普及旁听制度。北京市、辽宁省、安徽省、四川省、江苏省、陕西省、湖南省、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贵州省、河南省等都已经有此做法或相关的规定出台,同时,包括潍坊市、大连市、青岛市、武汉市、石家庄市、广州市、西安市等越来越多的市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实行了类似的旁听制度。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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