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在对违法行为[14]进行处罚的措施、预防犯罪或防止事变所造成骚乱的措施是具有合法目的的措施。律师专业团体对参加示威的律师在示威期间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做出过激行为而作出的纪律处分被认定为具有防止骚乱的合法目标[15].相似地,对未获批准的示威组织者予以逮捕并且对拒绝离开者予以驱散是为了追求防止骚乱与预防犯罪的合法目标[16].在Pendragon v. United Kingdom[17]一案中,欧洲人权委员会认为英国警察局根据1986年《公共秩序法》(已修订)14A的规定发布一个为期4天,禁止在巨石柱4英里半径范围内进行任何非法(trespassory)集会的命令,并不违反公约第十一条(当然也没有违反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欧洲人权委员会注意到了此前一年纪念碑前发生骚乱的程度。比较有争议的是,当局拒绝为促进代理母亲事业的协会注册被认定为具有防止犯罪的合法目标,法国法律认为遗弃孩子是犯罪[18].拒绝为一个志在推动为合法使用大麻进行立法的协会予以注册,被欧洲人权法院认定为具有保护社会健康和社会道德的合法目标[19]. http://
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施加限制的例子包括:强制出租车司机加入为出租司机设立的汽车协会[20]、禁止敏感的政治示威[21]、针对某些政党颁发禁令[22]、雇员是与雇主目标相背的政党积极分子情况下的雇佣合同终止、关注移民福利的基金会[23]、当局拒绝为一个与现存协会名称相似的工会注册[24]、以及对地方政府官员参加政治活动的自由进行限制等。 http://
对一项“民主社会所必需的限制”来说,它必须满足“社会的紧迫需求”这个条件[25],并且其严厉程度必须与所追求的目标相称[26].可以证明对公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任何权利进行正当限制的 “必要性”或“社会的紧迫需求”的唯一类型就是与“民主社会”价值相一致的限制。民主是与公约相一致的唯一政治模式[27].为了满足上述标准,当局必须提出与干预“相关且充分的”理由,并且还要证明干预的程度与其所追求的目标相称。Sidiropoulos v. Greece[28]一案是个与组建社团权利相关的案件,虽然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国家有权使自己确信,社团的目标和行动与立法所确立的规则相一致……国家可以与公约义务相一致的方式实现该项权利,而且应接受公约机构的审查……公约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例外必须加以严格解释,只有令人信服的强制性原因才能证明对结社自由加以限制的正当性。在决定是否存在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段意义上的必要性时,国家只享有有限的自主权,该项自主权的行使会受到欧洲的严格监督,包括所适用的法律和判决(包括由独立法院作出的判决)”。当欧洲人权法院进行审查时,其任务不是以自己的观点来代替相关国家机关的决定,而是要依据公约第十一条对相关国家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这并不意味着欧洲人权法院必须把自己限定在探知被控告的国家是否合理、谨慎且诚信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欧洲人权法院必须要从整个案件的情况来考察受指控的干预行为,并决定这种干预是否与其所追求的合法目标相称以及相关国家机构给出的理由是否“相关、充分”。如此,欧洲人权法院必须使自己确信国家机关适用了与公约第十一条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一致的标准,因此,其决定是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合理评价的基础上作出的[29].多元主义、宽容与心胸开阔是“民主社会”的特点[30].Young James and Webster v. United Kingdom是一个与只雇用某个工会会员的商店(或工厂)协议相关的案件,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尽管个人利益有时必须服从于团体利益,但民主不是简单地意味着多数观点必须总是占主导地位;必须达到一种平衡即少数人的利益得到公平、适当地对待,并且要避免任何对主导地位的滥用。因此,只有极少的几个同事赞同申请人的观点这一事实……并不是决定性的(不论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是否为”民主社会“所必须)。” http://
注释: http://
[5] United Communist Party of Turkey v. Turkey (1998) 26 E.H.R.R. 121 (para. 38); Van der HEijden v. Netherlands, App. No. 11002/84; 41 D.R. 264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可以求助于民法:一个目的在于寻求移民福利的社团地区领导应该能够合理预见到如果他加入反对移民的政党就会遭到解雇)。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