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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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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反垄断法域论文联盟http://外效力概述
  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某一国为了防止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危害,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领域以外发生的,却对本国市场有影响或有可能产生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效果原则和国际礼让原则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主要理论依据。最初阶段,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域外适用的效力都没有做出具体成文法条的规定。依据传统国际法中的法条规定: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某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内发生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某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外本国公民和法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随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发展,属地管辖原则被延伸为"主观的属地管辖"原则:即某一国法律不仅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行为有拘束力,且对于那些发生在本国领域外但行为的结果会在本国内产生,或行为虽然发生在本国领域外但是对本国有直接影响的情况都有管辖权。在当今国际社会,若是缺乏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国市场的竞争必定会受到国外限制竞争或垄断竞争行为的冲击和影响。 论文网 http://
  二、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域外效力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域外效力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是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国际化的需要。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国际竞争日益激烈,要求各国必须融入这一潮流以寻求自身的发展。经济的全球化也推动了市场一体化,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国都是世界市场的一部分。我国在2001年11月加入了WTO, 这为我国走向国际贸易市场提供了便利,也为外资进入我国打开了大门,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按照当时的承诺,必将逐渐开放一些电信、保险等集中度高的行业,尽快融入世界经济, 跨国公司以其全球经营网络和经营战略深入世界各个角落,必将深入我国进行长足发展。
  2.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是国际趋势。从1945 年"美国铝公司案"确立了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后, 越来越多的国家级国际组织赋予其反垄断法以域外效力。国与国之间还展开了关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合作。美国和欧盟于1991年9月签订的《反垄断法执行的合作协定》可以说是迄今最引人注目的双边合作协定。我国也应该顺应时代潮流,在法律上与国际接轨,肯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http://
  3.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也是我国现实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同世界各国间的贸易不断开展,其中也不可避免会发生纠纷。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域外效力,一方面可以积极的限制域外垄断行为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可以消极的阻却国外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不正当的适用,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只有中国应该在法垄断法中对域外效力做出规定, 才能避免因法律无规定而无法对外国企业侵害我国经济利益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同时也可以对于外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不正当适用起到阻却和震慑作用。
  三、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立法与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存在以下的不足之处:
  1.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过于简单,设计不够周全。依照法条的规定,即使相关限制竞争或垄断的行为发生在海外,只要这个行为影响中国市场或有可能影响到中国市场就要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制。但在实际执法中,我国对在国外的反垄断行为的调查、取证、执行等具体问题要一定会涉及到他国的利益,如果一味适用反垄断法,就很可能会遭到其他国家的立法反对,甚至是国与国之间的联合抵抗,不仅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还很有可能引发国际之间的纠纷。  http://
  2.法律用语模糊,立法具有局限性。首先,"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之中的"限制"、"影响"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各处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自身的能力是不同的,没有具体标准的规制会赋予执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起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产生。不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其次,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原则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灵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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