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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村民自治语境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制度性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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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村民自治语境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制度性契合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论文联盟http://中国社会,国家治理模式统一性的障碍并不在于社会多元权力的竞争,而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一元权力对社会渗透的有限性,民间自治成为传统中国国家权力无力实现地域化统一性的主动选择,中央集权与民间自治的综合国家治理模式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表现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契合统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作为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单位,在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熟人社会承载着为家、为国的双重社会责任,以其为核心向外扩展构成宗族、村落等社会基本单位,它们独立于传统中国国家官僚体制,形成具有各自独特风俗、习惯和行为模式的生产生活空间,维持国家秩序具有合法强制性的国家法在此富有浓郁血缘色彩的乡村社会外无奈驻足,形成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的传统中国社会法律信条,然而,此信条为我们传递的信息似乎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对立,其实不然。由于传统中国社会民间法的存在,民间秩序并未因政府的无奈驻足而混乱:地方乡绅制度为维护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秩序提供了地方权威性保障。地主乡绅成为民间法存在和实施的主体。国家对民间自治的包容乃至对民间法的放任,都在礼治精神的指导下进行,礼成为了传统中国中央集权国家体制下维持社会稳定的最高准则,国家对民间自治的放任被很好的控制在礼的范畴之内,国家通过礼实现着对国家权力无法直接控制的乡土社会的间接控制,国家法与民间法在礼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实现了契合性存在。 代写论文 http://
  新中国建立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斗争和土地革命经验奠定了新中国以农村为中心的国家策略。结束了地主乡绅在农村的统治,传统民间法失去了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权威力量,新中国把对乡土社会整合融入到国家整体建设格局之中。新中国建立后的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不断加强对农村的制度化控制,特别是文革十年期间,广大乡村完全被纳入政治社会。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体制在国家对社会强劲的挤压之下实现了高度整合,社会消融于国家之中。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了涉及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具有国家意志属性的国家法通过高度统一的行政指令行为在农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推广和实施,社会生活被纳入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网络之中,民间法失去了其生存发展的民间自治空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施的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农村社会僵硬的人民公社一体化局面,商品经济的发展激活了乡土社会人民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和契约意识。人民公社的解体和改社为乡的体制变革,意味着国家社会控制方式由原来的行政命令型、强制型向指导型、管理型过度,村民自治即是在这样的国家体制变革中,乡村社会对民间自治的一种全新制度化探索。然而,村民自治不同于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的民间自治,它摆脱了传统乡土社会地方乡绅对熟人社会的绝对性控制而形成的松散自生自发民间秩序,村民自治是在治理策略层面上整合国家和民间社会关系的基层自治制度建构。这就为政治学和法学研究提出了一个重要理论课题,即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中,我国法治建设如何促使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契合?这一重要理论课题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村民自治问题、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契合问题,以及两者契合的制度性可能问题。  
  关于国家法、民间法以及两者关系问题的研究现状学术界已著述颇多,山东大学的《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对2002年至2009年的民间法的国内研究现状进行了学术综述。该学术报告主要对民间法研究领域进行内容分类,如民间法的本体研究、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研究、各类民间法研究、民间法的司法运用研究等,以此对各年度范围内的民间法研究进行系统梳理,阐述乡土社会中民间法的存在以及在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中考察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村民自治制度在乡土社会变迁中为民间法提供了生存空间,学术界对村民自治与民间法在乡土社会的运作等问题也做了较深度的理论探索,大多从村民自治中透视转型期中国农村的民间法存续问题,即村规民约在国家法范畴内的演化与变迁,认为乡村主导下的多元规则将长期成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有关民间法和国家法研究的学术综述来看。大多立足于理论层面对两者就行历史视角和理论视角的考察与分析,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的著述较少,大多表现为一种超脱式的研究倾向,参与性研究势在必行。
  二、村民自治:民间法的当代生存空间
  这里的当代指的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建立至今的时间界限,取代传统中国社会因皇权不下县、政权不下乡而自成一统的民间社会,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从政党下乡到政权下乡过程中,对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依靠党的政策进行制度整合消解乡村权力的农村治理制度变更,民间法如冰山下的火种般,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召唤下再次燃烧起来。然而,村民自治制度作为由国家以立法形式确立的基层政治制度,本身属于国家法的内容范畴。在具有国家法与民间法各司其职或国家法消融民间法存在等政治文化传统的中国社会,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是否延续传统拒绝民间法的亲近?然而,处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语境中,村民自治制度在依法治国的政治理念中尊重多样化和差异性的社会特性,给予民间法以生存发展空间。这里的民间法也专指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村规民约。  http://
  1987年全国人大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8年实施,1998年经过修订去掉试行在全国广泛实施,其中所确立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法律所认可的村庄社会自治传统的延续,它改变了人民公社制时期国家、社会的同质性现象,是对高度同质性在社会转型期引起的社会秩序失范的主动反应,承认农村社会在经济发展新历史条件下的群体分化之异质性、自主性现实。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村民自治为民间法提供的生存条件。
  第一,村民自治为民间法构建了赖以生存之自治文化基础。前面已论述传统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血缘性社会文化构成了高度的乡村自治状态,民间法在此文化语境中当然成为传统乡村社会的内在制度。民间法作为传统中国社会的内在制度。是由某一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村民自治作为一项社会制度,是调整农村基层社会成员的社会行动和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体系。它本身是作为一种外来的制度创新,由统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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