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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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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几点建议
 较之前硬性的赔偿范围相比,《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已经突破了一定的局限,这是值得肯定的。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法律却必须要与不断发展的社会相适应这个过程同样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一、将行政合同违约行为纳入赔偿范围论文联盟http://造成法律主体合法权益受损的不仅有侵权这种形式还有违约
  违约来自民法领域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看起来似乎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才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实际上,行政合同已经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到实际当中。所谓行政合同,顾名思义,是行政主体以实行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它与一半的行政行为不同,一般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而行政合同行为则表现为目的上的行政性,前提上的合意性以及缔结上的法律性。可以说,它既不能划归为一般的行政行为也不同于普遍意义的合同行为。  论文网 http://
  行政合同的种类繁多随着社会大发展数量也越来越庞大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正因如此基于行政合同而产生的私权利损害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合同的一方是公权力它更多的代表了公共利益。不像民法概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一定的忍耐义务来促成合同的完成;行政机关有权利监督和指导合同的履行在的确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更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笔者认为,既然行政合同也有合意性这一基本特征单方面违约就是有过错的行政相对人就有权要求赔偿。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成熟的行政合同体制就导致了出现行政合同纠纷时救济上的空白。我国《行政复议法》虽然对一些行政合同行为提供了行政救济上的保障而法律救济却得不到保障。一些地方的法院对就行政合同为争议内容的案件也往往采取了不立案的态度。国家机关的违约行为应当被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也必须要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同时,有学者指出:如果不存在解决行政契约纠纷的公法救济途径,将会助长公法遁入私法的趋势造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契约理论窒息和萎缩。因此,希望《国家赔偿法》能尽快将国家机关的违约行为划入赔偿范围之内,统一不同地方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做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文 http:///zuowen/

  二、公共设施导致的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2006年4月,广州遭遇了10年来最严重的水管爆裂,让600多家装饰材料商铺遭遇无妄之灾。然而很快的广州市政府的相关部门表示会给受害的商铺予以赔偿。广州市政府的这一做法不仅让这600多家商铺吃了定心丸,也获得了法学界的一片赞誉。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设施导致损害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例。
  公有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设置并管理的具有经济性的物质基础设施,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其涵盖广泛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角色。现实中,由于公共设置导致损害的事件不在少数。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将其划入赔偿范围之内。然而,我国也并非没有类似的规定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 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论文代写 http://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和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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