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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在民族区域如何处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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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民族区域如何处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治文化的进步,国家法在我国居于主导的地位,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民族区域还依然存在习惯法的,习惯法在这些地方被适用,并且有的习惯法被国家法所吸收,在民族区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法和习惯法也是有冲突的,尤其在民族区域比较明显,而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因此,新时期如何处理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关系成为当前法学家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一、国家法与习惯法的概述(一)国家法与习惯法的概念
  国家法和习惯法并非是一组对应的概念,其实在学理界中,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对应关系是比较多的。因而习惯法的定义并不是非常明确,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习惯法是国家法的重要部分,是获得国家许可的,这就是习惯法,但是我们应该知道这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其实法律的产生也是由习惯所演化而来,目前高其才和梁治平教授对于习惯法的认识,是独立与国家法的理解的,比如,高教授的观点认为,一些社会的权威和一些特定的社会组织的意愿,并且具有特地社会强制力的社会规范的综合。而梁教授则认为,习惯法实质是一种地方话社会性规范,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化劳动与生活中逐渐产生的;是用于合理调配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冲突,并且只在一定的关系网络中被运用。比如藏族地区的偿命的习惯。在此,笔者认为曹可艳学者的观点是比较明确且准确的,即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由一定民间社会组织或群体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或者明文规定的,体现民间社会组织或者群体成员意志和利益的,由获得明见的组织或群体认可的谁物质力量保障其实施的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总和。[1] 论文代写 http://
  根据法社会学学派尤金埃利希的两种法律观理论,即一种是由国家制定的法为国家法,另一种则是社会秩序自己本身,亦或者称为活法、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2]国家法的解释就是按照当前法学教材的观点,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二)国家法与习惯法的特点
  国家法和习惯法的特点是不一样,习惯法适用在一定的范围内,只针对一定的组织、群体,显现的是特定的群体的心理意识。国家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国性的,具有普遍性,所产生的效力是高于习惯法,因此各自的特点是不一样的。主要表现为:
  1.国家法的特点,本质上是一种规范,具有规范性,可以调整社会关系或者人们的行为。国家法最为显著的特点应该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区别于其的社会规范,比如道德、宗教规范等;国家法就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者是许可的,其在制定主体上就高于习惯法的主体;国家法的效力是在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内具有极强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2.习惯法正如其概念所知,其首要具有地域性,因每个地域的风土人情、经济发展的水、自然环境都是有着极大的差别,在此基础上的人群特征就呈现出差异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而各个地域的习惯法呈现出其地域性的色彩;其次,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之间的行为习惯、语言等都是不同的,习惯法所形成过程都是具有差异性,但是却有着浓厚民族的特点,比如瑶族石记录规则,要求维护族内秩序,其他民族则不是,有的可能就是通过歌谣、口口相传的方式;习惯法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国家法依赖国家,一旦国家消亡,那么该法有可能不能实施。但是习惯法是人们长期生活中认可的,其具有着稳定的基础,获得了普遍的心理认可和认同性。另外,习惯法也可以被国家法吸收进而成为国家规范。习惯法还有传承性,主要在民族地区和一些地域是比较落后的,很多地方是比较闭塞的,对于很多习惯都是由一代一代相传的方式,多属于传承性比较强,比如傣族的习惯法就有规定很多男孩子字幼年时期就要去寺庙当弟子,直到20岁的时候才可以还俗,这个就是传承,因为很多民族是全民信教,很多都是具有宗教性的。二、民族区域的特点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复杂,且属于矛盾较多,很多民族更是全民信教,宗教问题极易和民族问题混合起来。很多民族地域都是属于比较落后的地方,交通闭塞、文化落后、物质资源缺乏,与外界的交流就比较少。我国当前对于民族地域实行的是区域自治,就是要尊重区域的特点,尊重民族习惯,达到多民族共同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挥在那,国家对于民族区域的重视,民族地域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物质资源得到一定的改善,居民的文化程度不断提高,呈现出三结合的特点,民族区域的特点为,民族的自治与区域的自治结合、国家的统一集中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结合以及民族区域的发展是政治经济因素的结合。因此,在当前社会中,民族区域具有着复杂性、多元性和时代性。三、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 论文网 http://
  当前社会的发展程度比较高,法律更为先进,但是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会发现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是既有冲突又有统一,主要表现为:(一)冲突
  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国家法和习惯法一样也存在冲突。国家法具有普遍性,而习惯法是不具有平普遍性,其只是一种地方的法律知识,国家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的统一,不可避免的要侵犯习惯法,要求习惯法去适应国家法。比如,在回族地区伊斯兰教法规定,只有双方都信仰一致,才可以结婚,即族内婚姻,这与我国婚姻自由是不一致的;比如,在传统回族乡村社会,很多穆斯林结婚都是通过举行宗教仪式,并不领结婚证,这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冲突的,比如离婚方面,国家法是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而一些传统回族地区,由于结婚时宗教仪式,结婚更不会找国家机关办理,甚至有些地方女性离婚必须取得男性同意才算是离婚。(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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