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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聚焦“小宪法”里的“大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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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聚焦小宪法里的大人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不仅承担着打击犯罪的重任,还要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素有人权法和小宪法之称。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正,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条文,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有力措施,因而被看作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将满一年之际,为了解本市公检法司部门贯彻法律要求的情况,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了一系列监督调研。为确保调研效果,内司委组织了强大的调研力量,邀请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和法工委、部分有政法背景的市人大代表以及政法委和法学会的相关专家一起参与调研。调研组先后赴法庭、检察院办案场所、公安看守所和社区矫正中心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使调研过程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调研组每赴一个部门调研,都组织其他部门派员参与,在全面了解、反映情况的同时也促进了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使调研成为促进工作的过程。 作文 http:///zuowen/
  深入调研,全面评估新《刑事诉讼法》在本市的实施情况
  与通常的人大监督工作不同,这次的监督调研不仅要发现相关部门工作中的不足,更要摸清新《刑事诉讼法》在本市的贯彻情况,看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新精神是否得到有效落实。通过调研,调研组欣喜地看到本市公检法司各部门充分认识新《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统一思想认识,部署专项举措,注重制度建设,对干警进行培训,实现了法律实施的平稳过渡、有序推进、逐步深化。
  公安机关大力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对执法办案场所进行改造,实现了对外国人犯罪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刑事案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公安看守所严格执行看守所对于一般案件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统一规范全市看守所的接待时间、窗口服务规范、会见所需法律文书,并开设律师会见网上预约平台,将全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由109间增加至210间。
  检察机关根据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精神,坚持少捕慎诉,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侦监、未检部门在办案中要求公安机关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未检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全部落实法律援助,全部落实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并监督纠正可能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行为。各检察机关还在律师接待场所配备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等设施,并配备速拍机,使律师每获取一页案卷材料图像只需一秒,并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所需案卷资料,得到律师的一致好评。 作文 http:///zuowen/
  各级法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积极联络区县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力求实现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指定辩护律师有一定突破。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让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说明依法取证情况,或者播放录音录像进行调查,对确有问题的证据通过检察机关决定撤回或法院决定不使用的方式予以排除。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从严把握适用范围,依法审查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确定合理利益诉求,引导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制定并督促被告人即时履行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确保监狱执法规范,并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大力加强专职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市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切实加强对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落实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规定,发挥好律师辩护作用。法律援助部门提高经费保障能力,进一步畅通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及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司法鉴定部门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行为,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和相关保护制度。
  问题导向,深入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作文 http:///zuowen/
  调研中发现,尽管本市公、检、法、司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对各部门的工作和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提出了更高要求,导致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在证据制度方面,一些民警在侦查工作没有完全落实法律规定,如重要物证下落不明,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不同,录像内容不完整,向检察院和法院移交证据不完全等。再如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一些新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落实。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但由于拘留通知书等文书通常不记载具体承办部门,使得律师要费力了解案件承办部门。大部分公安派出所不提供电话查询,要求律师亲自去查询,使得律师往往要多次往返才能查到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往往拒绝与律师见面,要求律师提交书面意见。律师提出意见常常得不到解答,影响律师发挥应有作用。此外,新《刑事诉讼法》的很多重要的新制度都只有一个条文,实践中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不仅给各部门的工作带来困扰,也造成了一些部门工作衔接中的分歧。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也进一步凸显了公检法司基层单位案多人少的矛盾和硬件设施的不足。  
  着眼长远,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夯实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基础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市人大内司委结合参加调研的委员、代表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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