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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有机融合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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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有机融合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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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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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i306 { display:none; }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有机融合的实证分析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规范性分析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范围界定
民间法一词首次出现在苏力先生的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第23页。],它的本质是反映当地的政治、经济条件的社会规范,而不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分类概念。民间法是对乡土社会存在的民间习惯、乡规民约、风土人情、家训族规、商事惯例、团体规章等规范的一种形象概括。而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体现统治者意志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国家法所希望的是由外至内渗透到公民内心深处从而令其形成法律信仰,进而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实现其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区别
首先,表现为本质上的区别。民间法是没有得到国家正式认可的,它只是一种维持一定范围的社会秩序、调整一定范围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而国家法是当一定的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后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利益的工具,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
其次,从实施的力量来看。民间法的实施主要依靠情感、道德、价值利益及社会舆论保障实施;而国家法则是将经法定内容通过成文法的形式向人们公布,望其遵守,然后依赖国家的执法机器作为强制力来保障实施。 论文代写 http://www..com
再次,产生或制定的方式的不同。民间法本身是不成文的、非正式的,大多数民间法是在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民众之间约定俗成的行为法;而国家法的产生则是经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制定,根据法定的立法职权和立法程序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刘焯:《法与社会论以法社会学的视角》,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98页。]
最后,从实施的范围来看。民间法通常是在特定的地区、人员来实施;而国家法则是在主权及领土、领空、领海的范围内对全体公民都有效力。
二、民间法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奥地利著名法学家欧根埃利希认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时代,法的发展中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奥)欧根埃利希,舒国滢译:《法社会学原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9月第2版,作者序。]很显然,埃利希表述的是一种活法论,活法不仅是原始的法的形式,直到现在仍然是最基本的法的形式。故民间法的存在价值可以归纳如下: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第一,增加判决的可接受度。民间法产生于乡土社会,是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因此在判决中充分考虑民间法的因素,可以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有利于定纷止争,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第二,丰富法的继承,实现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本土化。民间法是我国传统文化不断积淀的成果,具有本土特色且符合我国国情。对某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民间法进行认可并应用于司法实践,是对我国法律传统的一种继承和发展,可以避免出现法律移植过程中的排异现象。
第三,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有些法律的内容不够具体,人们习惯于依民间习俗办事,将民间法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可以丰富法律的内容,细化法律条文,使法律更加形象、具体地展现在人们面前,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三、枫桥经验是民间法的实证逻辑分析
(一)何谓枫桥经验? 作文 http://www..com/zuowen/
1963年,浙江农村枫桥镇的做法被时任公安部领导的谢富治口头汇报给毛泽东主席。毛泽东主席对枫桥一个不杀,大部不捕、采取说理斗争的方式教服四类分子的做法产生了极大兴趣,他当即表态:这叫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他要求公安部上报汇报材料,总结其中的做法。后来他在有关枫桥经验的讲话中说:对地、富、反、坏分子的监督、教育、改造工作,通过群众来做。从诸暨的经验看,群众起来以后,做得并不比你们差,并不比你们弱。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群众工作做好了,可以减少反革命案件,减少刑事犯罪案件。同年11月,经过公安部和浙江省公安厅的蹲点研究和讨论总结,形成了以中共浙江省委工作队和诸暨县委署名的《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经验》。1964年初,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同时转发了枫桥经验。1964年2月,公安部召开了第十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研究农村社教运动中对敌斗争的政策问题,提出在全国推广枫桥经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着改造人和教育人成功实践的枫桥经验再次被推荐给高层决策者。虽时过境迁,但枫桥经验始终在与时俱进,回应时代的要求,创造了帮教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以公社为单位的三级调解组织迅速建立起来,农村治保会得以健全。[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第4344页。] 作文 http://www..com/zuowen/
(二)枫桥经验为何是民间法?
枫桥经验存在于社会本身,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组织秩序,是老百姓的日常法治化生活方式本身,是一种活生生的制度和体系,因而枫桥经验是法,是活法。从另一个角度看,枫桥经验生自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枫桥经验属于民间法的实证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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