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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宪法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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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宪法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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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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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的再认识
一、宪法的性质: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当今有许多人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大法,在这种定义下,宪法就完全变成了统治阶级手中的统治工具了。也有法学家认为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正如列宁所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究竟宪法的性质是什么,是阶级统治的利器还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我们不应该把政治上的概念引入到法律的领域内,而应该理性地看待宪法与阶级之间的关系。
我们应该区分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予以考虑。诚然,我们不可否认,在国家成立的初期,特别是伴随这阶级对抗的国家的诞生,往往有着强烈的阶级之间的斗争,这时的宪法,往往带有强烈的阶级色彩,更多地表现为阶级斗争的武器。然而,随着激烈的斗争的消灭,社会的矛盾不再表现为一个阶级打到另一个阶级,而是表现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矛盾。这时的宪法则应该关注为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无论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大多数的宪法中主要是规定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从阶段上讲,作为统治阶级斗争的工具的宪法总是不能长久为人民所认可,在国家的历史上,主要还是作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法而存在。从宪法的终极意义上而言,谁也不希望看到标志着人类权利觉醒的宪法沦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因此,应该把宪法理解成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同时,宪法作为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社会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其本身带有一种人类对自身价值和社会发展的深层思考,它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因此,需要人们对自身、对社会、对历史进行自我反思与自我反省,依靠批判性精神,结合宪法的基本理念,丰富宪法在新时代的特殊内容和价值。
二、宪法的内容:保障人权和限制公权
(一)对人权的保障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的首要特征便是对人权的保护,在任何一个国家里,对人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最低生活保障等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的保护都反映了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水平。我们可以看到,类似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大多数高举着人权至上的大旗,可见对人权的尊重已是社会共识对宪法的要求。为什么人权保障会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这是和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分不开的,宪法对人权的保护便是对人类文明发展提出的新需求的回应。
广义上来说,人权便是一个人能够平等、自由、尊严地生活所必须的一切权利,它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权利、更是一个道德上的权利。恩格斯曾经说过:人们需要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福利、安全)不是为了生存,而是为了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对人权的侵犯实质上是对于人性的否定。
在历史上,人权是相对于神权和君权而出现的,人权的革命正是对暴权压迫人性的尊严反抗。在资本主义革命之前,人类文明的发展处于一种相对野蛮的状态,奴隶制下的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封建专制下的人也受到宗教神学的精神控制和封建君权的压迫,人毫无权利可言。正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时不再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万物之主的人类,反而比一切万物更奴隶。在18世纪,人们长期被压制的心智终于开启,启蒙运动发动了一场的声势浩大的思想反省运动,人们开始思考自己与国家和其他权力体的关系。启蒙思想家以天赋人权为理论依据,以个人主义为核心,提出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的主张,用来反对封建特权。正是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反封建特权的需求,把人权从强大的国家权力和神权中拯救出来,也唤醒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从此之后,人权成为了各国宪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份,宪法学也正是保障这种人权的学说。
(二)对权力的控制
宪法学说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内容便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宪法最早是作为反抗王权的利器而诞生的。在英国,贵族的平民迫使英皇签订的《自由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就是限制王权对人民的任意侵犯。它规定了非经贵族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再可以随意地征税,不得随便逮捕他人,不得随意侵犯人民的商业自由、人身自由。
美国的《独立宣言》也明确规定,人人都天赋地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权利,一旦政府侵害了这些权利,人们便有权利推翻这个政府。法国的《人权宣言》则用人民主权原则代替国王之上原则,明确地指出人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任意侵害。可见,对强暴的国家权力的反抗,促使了宪法的诞生,宪法最早是作为人民对抗国家权力的武器而出现的。
在当代,对于国家的形成人们更倾向与使用社会契约的学说。社会契约论的学说认为,国家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自由人的自由协定的产物。人们放弃一部分天赋的权利和自由,交付于国家以换得国家的管理和对自己的权利的保障。因此,从来源上看,国家权力是由公民权利的让渡而形成的,如果国家不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则会被人民推翻。这种臆想的理论明显缺乏历史的实证性,但是人们却对之深信不疑,并且奉为经典理论,不难看出藏于人们对这种学说狂热追求背后的限制国家权力的本意。
理解宪法首先应从它的内容上进行认识,而对人权的保护和对权力的控制正是宪法的两大核心内容,正如著名学者韩大元先生所言: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究其实质而言是体现有限政府的制度或理想。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法律或社会规范的约束,保障人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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