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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中小学生宪法信仰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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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中小学生宪法信仰的建立
一、问题的提出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保全诸政体(宪法)的方法中,最重大的一端还是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这一端也正是被当代各邦所普遍忽视的。[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系列,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而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与核心。[2]全国上下掀起了一股学习宪法的热情,全国各中小学都开始了一系列如火如荼的宪法教育,就建设法治中国的长远目标而言,当前的宪法教育一方面唤醒了我国学校公民的宪法意识;另一方面,当前的宪法教育在普及宪法基本知识的过程中似乎并不能很好的树立宪法权威,建立宪法信仰。究其原因,许多中小学生只是把宪法条文当作死记硬背的东西,缺乏对宪法实质和系统的理解。很难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宪法意识,培养起坚定的宪法信仰。我国已经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对中小学生的宪法教育只有沿着正确的路径,才能让广大的中小学生树立正确的宪法意识和宪法信仰,最终成长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二、中小学生的宪法教育
  我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制度已经实施了很多年,尤其是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之后,全国各中小学的宪法教育也随之进入一个感受宪法的崇高和庄严,领会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进而培养中小学生对宪法的认同和尊重的阶段。
  (一)宪法教育与中小学生公民教育的关系。没有公民的参与,便没有宪政的未来。凡是成功的宪政国家,均有一套成熟的公民教育体系。宪法教育与公民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所谓公民教育就是指通过适当的教育手段促使公民养成对自身主体身份的正确认识,从而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使之能准确地把握自己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为。这就意味着,公民教育自其肇始之日起,就与宪法教育密切相关。亚里士多德认为,要维持政体正常运转,最重要的还是公民教育问题。公民教育本身是应该而且必须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来实施的。在现代社会,随着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彰显,宪法教育已然成为各国公民教育的核心要素以培养忠于宪法,尊重人权,崇尚法治,热爱民主与自由的公民为基本目标的宪法教育已经成为各国公民教育的共同课题。首先,宪法知识是现代公民之基本常识。公民教育首先要传播的是宪法的知识。宪法不应该仅仅是政治宣言或是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是作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的知识体系而存在;这种知识体系是公民把握自身角色的必要条件宪法是调整国家和公民关系并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的根本法。公民是民主政治参与的主角,是宪法权利的主体。宪法及其知识体系,都是以公民主体性的彰显为着力点,以公民权利的最大化实现为皈依。宪法就是一部公民法,公民之诉求成为贯穿宪法和宪法知识体系唯一的主线。因此,宪法知识构成了公民意识的重要基础,通过宪法知识的学习,内化为现代公民自我认同的基本常识。其次,宪法意识乃公民意识之基本内核。公民意识就是民众对自己在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所处地位的认识,也即是公民对其主体性的认同。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自身拥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言论自由权和政治参与权。这些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并且从根本上是通过宪法来给予保障的。公民意识还包括公民的责任意识,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自觉履行自身角色义务、关心公共福祉,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离不开宪法教育,通过宪法的规范教育和价值教育,克服私民的狭隘意识,形成对自身公民的主体地位的认同和对宪法的信仰,训练公民素养。
  (二)公民教育是宪法教育的基本内容。从宪法教育的内容看,宪法教育主要包括了人权规范教育和权力规范教育。人权规范教育并非简单的规范教条的灌输,不仅仅是让公民了解人权规范与相关知识,更重要的是在于促使公民人权观念、独立人格和责任意识的形成和发育,强化公民对自身作为权利主体地位的认识。权力规范教育包括政府权力的产生、权力机关的设置、权力行使的规则以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等。学生通过学习宪法权力规范,应该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既不是固有的,更不是无限的,政府所行使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宪法是政治国家的最高行为准则,政府权力的运行必须纳入宪法运行的轨道;政府权力不是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是为维护公共福利和社会正义创设的力量。公民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人,自觉参与到公共生活中,为了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必须使政府的公权力得到宪法的规制。通过引导公民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正确认识,使公民在宪法教育中形成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可见,宪法教育和公民教育是同步进行密不可分的关系。公民这一主体总是跟国家的民主政治与宪法发展结合在一起的。脱离了公民教育的宪法教育只是政治灌输;而缺失了宪法的人权教育和权力规范教育,公民对自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就无法获得清晰的认识。
  (三)中小学生宪法教育的目的。宪法教育作为中小学生法治教育的基础与核心,其本质在于通过中小学生对宪法的认知,形成宪法意识,树立宪法信仰,以此为培养公民意识,促进依法治国,增强国家认同。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依据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主人身份的认识,及其对相应的责、权、利的认知和价值取向。[3]公民意识是公民国家认同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直接体现。宪法的本质是一部公民法,公民之诉求成为贯穿宪法和宪法知识体系唯一的主线,宪法知识构成了公民意识的重要基础,内化为现代公民自我认同的基本常识。宪法只有活在国民的心中,宪法才能够得到承认和信仰,才能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不竭动力。具有宪法知识的公民意识,其国家认同的形成和爱国情感的表达也将更具有理性、合法的稳固根基。因此,宪法教育作为中小学生法治教育之基础和核心的重要地位必须得到保障,其教育路径也需要逐步探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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