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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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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引言
  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之长城,亦为衡量国力之指标,举凡民主、法治先进国家莫不以司法之良窳,作为国家现代化程度之表征,故各国恒以提升司法功能,扩大司法权之适用范围,以及戮力司法改革作为国家建设之重要鹄的。
  台湾多年来积极以革新司法作为发展重点,在全体司法人员共同努力下,在审判独立之尊重、人权尊严之确保、司法新制之建立方面,成效斐然,对于解决当事人争议、安定法律秩序及促进法治发展上,确成效良好。(注:瘳与人:《中华民国现行司法制度》(下),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1195~1196页。)至于大陆,在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会中决议以“农业、工业、国防、科技”现代化为主要政策,为谋四个现代化之实施,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因而恢复法院制度,重建检察机关、司法部,同时修正相关《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使司法制度有相当规模。近年来更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而在依法治国之总体治国方略下,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之追究制度。(注:赵秉志:〈略谈刑事司法改革的意义和原则〉,《法学家》1998年第2期。 )所以在两岸交流频繁之今日,我们务需以宏观立场,深入探究司法制度整体之兴革和特色,以及各该司法组织、组成制度之内容优劣缺失,透过比较接触以相互借镜,促进法学交流。
  事实上,就两岸法律结构来看,长期以来大家习惯把台湾之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换言之,也就是以六大类基本法为框架,建构法律体系,这六法包括《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依前述六大类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而各有一整套之关系法规,如特别法、通则、规则、细则、办法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之法规,组成一个严密层次分明之法规体系。(注:蔡荫恩:《法学绪论》,台北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1~12页。)大陆现行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之下有八大部门法律,即《民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和《行政法》;以这八大类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也各建立一套法规、条例、规则、细则、办法、司法解释等不同层次之法规系统,组成严密分明之法规系统,唯大陆没有判例法。(注:程荣斌主编:《海峡两岸交往中的诉讼法律与业务》,中国工人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1页。)
  对于各该法规系统之落实,亦即将实体法规运用于具体维护国家体制,解决当事人争议和安定社会秩序上,则有赖于司法制度之功能发挥。所以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权之运作,在《宪法》及法律规范下,就其组织及职能作体系之分工,透过司法机关和专门机构执法活动,表现确保人民权益及国家法秩序之作用。(注:郭介恒、雷万来、那思陆:《司法制度概论》,台北建华印书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4~5页。)而司法制度之内容,包括司法组织制度和司法程序制度两方面,前者系关于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体制中之性质、地位,司法机关之编制、种类,以及行使职权之原则等问题之制度;后者则为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在适用各种实体法、程序法,和处理诉讼案件或非讼事件所应遵循之某些制度,如民、刑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和调解、律师等制度。两岸在不同的司法理论基础下,致其不论在司法机关组织或者各项司法程序制度,都存在相当差异,为此本文先由分析司法制度之基本概况,继而由国际社会司法改革之潮流趋势,探索两岸司法制度未来完善之方向,以供参酌。
  二、两岸现行司法制度之检讨比较
  (一)司法制度之理论基础
  司法制度从广义方面观察,因涵盖司法机关之组织、职权行使原则以及诉讼制度,已如前述,但各国司法组织之构成,与诉讼制度之建立,乃根源于其指导思想,司法制度之指导思想,就是司法制度之理论基础。台湾地区之司法制度,是渊源于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之理论、权力分立之思想、民主宪政之精神以及保障人权理念而来,认为司法是体现正义的地方,基此进而建立司法独立、法治主义、司法审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民主化、司法便民化等原则。而中国大陆人民司法制度之理论基础,则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司法之集中体现,早在1954 年9月15日,毛泽东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即公开宣称:“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修正前《刑法》、《刑事诉讼法》第1条,都明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可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不仅系国家和党之指导思想,也是人民司法制度之理论基础。许多大陆学者常认为马克思法学之贡献,在于提出诸如“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阶级斗争”、“剩余价值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唯物史观”、“唯物辩证法”等理论。(注:蒋立山:《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94年第7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奉马克思、列宁理论为圭臬,其中影响司法制度最深者,主要有法律为阶级工具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历史唯物理论、阶级斗争理论、法律消亡理论等。在上开概念思想指导下,其司法制度乃成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之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工具。(注:吴磊:《中国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二)司法机关之组织体系
  一般所谓司法组织体系, 指国家应设置何种司法机关(judicialorgans),各该机关之组织编制,种类及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可见司法体系,应以司法机关为中心。在台湾地区采行五权宪法体制下,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五院,行使五权,其中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注:林国贤:《五权宪法与现行宪法》,台北文笙书局1986年版,第197~198页。)根据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五院虽各自独立,相互间之关系却非常密切,藉由分工合作,以建立万能政府。在台湾现行《宪法》第77条规定下,司法院固为最高司法机关,但实际并非最高审判机关,院本部并不审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判业务主要由各级法院与行政法院掌理,公务员惩戒业务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宪法解释业务由大法官会议掌理。故广义之司法机关,除司法院暨所属大法官会议、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外,尚包括法务部及其所属之检察、调查等机关。其中法务部之前身为司法行政部,依1928年10月公布之《司法院组织法》,最先系隶属于司法院;1980年6月29日公布修改《司法行政部组织法》为《法务部组织法》, 实施审检分隶,虽将司法行政部改组为法务部,仍隶于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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