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79|回复: 0

2018论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下)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4 21: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尽管我国法律对丧失票据规定了公示催告和诉讼的双重救济,但由于该两项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完善之处,因而并没有给丧失票据的持票人的正当权利实现有效的保障。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现行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缺失及其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经验,对完善我国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提出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公示催告/票据诉讼
  三、关于我国票据诉讼制度的充实和完善
  公示催告制度自实施以来,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一是票据流通范围广,企业和银行难以注意到授受的票据是否已被公示催告,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二是见票即付的票据,特别是银行汇票,其付款银行遍及全国各地,公示催告的止付书难以送达确切的付款银行,使公示催告难以实行;三是由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行为无效”,有碍于票据的流通使用。鉴于只靠公示催告办法难以解决票据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所以,我国《票据法》在规定了失票人可以采用公示催告的方式进行救济,同时还规定失票人可以通过诉讼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式 作为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除我国《票据法》第15条明确规定失票人可以采取“诉讼”这种方式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在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申报、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这种“诉讼”绝不像有人理解的“只是适用普通民事诉讼问题”那么简单。
  笔者认为,在上述规定中,除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所规定提起的撤销之诉,是属于对不当除权判决的救济措施外,其他规定中所涉及的“诉讼”,都应当是《票据法》第15条规定之“诉讼”的具体类别。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在票据灭失或者票据丧失后票据现持有人不明确的情况下,失票人可以提起付款请求权诉讼;如果丧失票据的时效尚未届至(未到付款期),失票人还可以要求出票人补发票据,出票人拒绝的,则失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提起补发票据请求权诉讼。在票据丧失后票据现持有人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失票人可以向相对人提起的票据返还请求权诉讼。至于这些诉讼应当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由于票据权利属于一种证券权利,它是票据这种物(纸)的物权与票据上记载的票据权利的结合。而票据返还请求权诉讼是因为票据现持有人不当占有失票人的票据,失票人提起的请求返还票据这种物的诉讼。这与普通的财产所有权返还诉讼并无太大差异,因此,失票人完全可以按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权利的救济,而无须重新设置一种程序。而在我国现有的票据法律制度框架下,对所谓的补发票据请求权诉讼能否发生,笔者表示严重质疑。因为,我们前文所述的英美法系中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申请出票人补发票据的救济方法,是建立在复本制度基础之上的。而我国《票据法》并未规定票据复本制度。那么,在没有票据复本的情况下要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这只能发生出票人重新出票的问题。而出票人重新签发的这一票据绝对不能成为丧失票据的替代品。出票人重新出票就意味着与受款人发生一种新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应该是当然的事,如果失票人据此也可以得到司法救济,那对出票人绝对是不公正的。既然在目前条件下补发票据请求权诉讼是无发生依据的,那在此谈论它的程序设计也是没有意义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